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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不与农民争利
2024-03-05 09:30:46 本文共阅读:[]


——访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金文成


如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7月12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题协商会。会后,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金文成就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向农民让利

记者:这次会议上,委员们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都很关注。您认为,应如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金文成:我国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2017年启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到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的下篇文章,就是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建产权关系明确、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一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现阶段党在农村最大的政策。要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不动摇,这守住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就守住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要坚持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动规律,这就守住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坚持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农村改革的主线,这就守住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底线。

二要聚焦“四种路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当前,主要是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符合现阶段绝大多数村集体和村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其他路径也可以探索,但一定要建好“防火墙”。

三要防止“四种倾向”。坚持循序渐进,不能“拔苗助长”;不能通过强迫方式,成立乡镇级联合社或村投公司搞“拉郎配”;不能以集体经济之名行干部经济之实;不能打着让农民过好日子的名号,违背群众意愿把农民承包地收回搞“反租倒包”,把农民宅基地收回逼农民上楼等。

需要特别强调一点,集体经济不等于集体经营,也不等于搞集体化,要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首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不与农民争利、向农民让利上。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推确权确股不确地

记者: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中央部署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试点,有的地方尝试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您怎么看?

金文成: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3年启动,到2000年结束,主要集中在1997年至1999年间,承包期30年。当前,第二轮土地承包正陆续到期。中央已经部署开展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试点,并要求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确权不确地这种做法有利有弊。为此,2015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同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文件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在对延包试点进行调研时也发现,一些地方以发展集体经济为由,提出以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延包,承包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按份额享受收益。但大部分试点村组仍坚持确地为主,广大村民均予以认可。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要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坚持确权确地到户,切实保障和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的法定权益;已经确地到户的,原则上不搞确股确份。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强推确权确股不确地。

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防止“三个倾向”

记者: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金文成: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如今我国已经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建立了基本制度框架,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部署了两轮试点,第一轮从2014年开始到2019年结束,第二轮从2020年开始至今。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改革配套文件1992个,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农户资格权保障、县域内流转、分类退出,以及多种形式实现户有所居和盘活利用等关键环节形成了一批相对成熟的改革成果。

如果说开展二轮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试点,主要是确保“耕者有其田”,那么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就是要确保“居者有其屋”。要通过试点,把保障和实现农民“居者有其屋”的制度立起来。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探索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探索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宅基地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对此,应着力解决三大问题。

一是聚焦保障居住,解决确权登记颁证问题。在改革试点推进过程中,各地要按照中央试点方案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完善确权登记政策,加快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益和基本居住权益。

二是聚焦管住乱建,解决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要着力健全管控机制、理顺部门关系、优化制度程序、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构建分级责任制、健全基层网格化管理、设立村级协管员等举措,推动监管下沉、关口前移,有效遏制和查处农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三是聚焦盘活闲置,解决宅地优化配置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稳妥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进一步优化宅基资源配置,为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提供承载空间,带动人、业、钱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激发乡村内生动力。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注意防止“三个倾向”。一是盲目集中,赶农民上楼,把农民宅基地搞没有了。二是纵容违法,干部带头违法占地建房,形成破窗效应。三是一味下放权力,乡镇接不住,加重农民办事难。


作者:陈姝延 《人民政协报》融媒体记者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3年7月25日第006版

编辑审定:曹益凤 周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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