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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能”设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线”
2016-06-03 11:47:11 本文共阅读:[]


    【农地法律网编者】当前,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村土地改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四个“不能”,设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线”,也考验着改革试点者的智慧。

  我国农村改革是从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在新形势下,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主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处理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顺应了农民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意愿。制度的创新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为农业发展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一部分农民必然要永久性地成为市民。在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过程中,部分农村耕地尤其是建设用地出现了闲置的情况。农户举家进城后,原来的宅基地怎么办?若出售给其他村民则价格很低,更何况大趋势是需求会逐步减少;若任其闲置撂荒,则不免可惜。对新一代农民来说,通过土地实现财产性收入的需求是日益增长的,而对于远离城市的农村来说,土地实现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是难以觅得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重庆的“地票”制度,脱胎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把农村闲置、废弃、低效占用的建设用地,经由在农村复垦、“移动”到地价较高的位置来使用,从而释放土地升值的潜力。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就在农民、集体、开发主体与政府之间,按地票制度界定的权利各得其所。可贵的是,“地票”不是用行政手段来实现以上目标,而是打通了城乡间的土地市场,通过供求机制来完成的,实现了各方财产权利的制度化。

  以四个“不能”来衡量,“地票”制度可以说是不越界的,但“四权”有偿退出的探索是不是破坏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呢?就农户来看,确实是永久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集体来看,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只是将经营权流转给了投资者。这一探索有没有漏洞和风险,还需要继续跟踪。

可以说,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政策性很强,改革者要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越界,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全局性改革,要审慎稳妥,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改革探索要坚守底线,同时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不能替代农民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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