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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新动态
2016-04-28 12:59:50 本文共阅读:[]


    【农地法律网编者按】4月18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    通知从加快工作进度、抓好任务落实,严守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服务,严格权属调查、保证信息准确,强化过程督查、做好成果验收,加快数据库建设、保障成果汇交,严守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强化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成果应用,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十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其中多个章节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图形、簿证记载的面积、坐落、界址与实地相符,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严禁减少必要的实地指界、测量等环节,防止简单以图定界、以面积定界。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权属调查测绘、数据建库等采购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权属调查测绘项目竞标的单位,原则上需具备乙级以上相关专业测绘资质。不提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方案制定、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等工作,查清每个承包地块的坐落、界址、面积和权利归属,形成代码统一、内容完备、信息准确的调查成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基准设施,提高界址点测定、工作底图制作等成果的精确性,避免出现关键界址记录不清、坐标测量不准、面积计算不实等问题。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技术设计、影像纠正、底图检测和成果检验等工作,提供已有地理信息成果,保证信息准确权威,并合理利用确权成果更新地理信息,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各地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扎实做好确权登记数据库完善或建设。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口,做好县级数据入库合库前后的质量检查,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格式规范、空间参考一致、属性关联关系正确。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分标段开展权属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的,应明确数据库建设牵头技术单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确权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纠正错误数据、补充缺失内容,杜绝相邻区域确权成果交错、重叠等问题。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逐级汇交确权登记数据,为国家确权登记数据汇总和信息应用平台上线运行提供数据保障。    通知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开的,要进行保密审查、脱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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