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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8-09-13 18:39:16 本文共阅读:[]


   
    自2005年以来,山东省枣庄市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的问题,本着依法、规范、实用、高效的原则,扎实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自开展试点以来,全市共受理处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38起,仲裁31起,调解105起,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抓机构建设,为仲裁试点工作开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枣庄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24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枣政办发[2005]53号、,并带头成立了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农业、法院、农经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司法、财政、法制、水利、国土等部门专家任委员,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区市、也都建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成立调解小组,形成了完备的市、区市、、乡镇、、村四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体系,目前全市共设立县以上仲裁机构7个,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63个,乡镇调解员128人,村有调解小组2095个,村调解员3119人,构建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和完备的调解仲裁工作体系,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抓硬件建设,营造庄严肃穆的仲裁工作氛围。枣庄市仲裁建设做到了“四个统一”,充分彰显了仲裁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一是统一仲裁庭建设和布局,确保审理、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专用的固定场所。二是按照规范办案的要求统一配置仲裁庭设备。三是统一制作标志服。仲裁员持证上岗,佩戴“中国土地承包仲裁”胸章。四是统一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
    三、抓制度建设,保障仲裁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作。为保障仲裁试点工作规范运作,制订了《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办案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工作规范。明确了仲裁机构职责、仲裁员聘任岗位职责、仲裁员奖惩考核、仲裁案件受理、纠纷调解回避、错案追究、调解仲裁回访、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制度。对仲裁工作申诉、受理、立案、送达、取证、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生效、执行及仲裁工作质量要求和仲裁员的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仲裁试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四、抓仲裁质量,努力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降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门槛,积极受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做到有案必接、有诉必应,高标准服务、高质量办案。仲裁委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把关审核,严格庭前准备,严格庭审程序,依法、公开、公正裁决,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信赖。枣庄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山亭区徐庄镇西良子口村张山湾自然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涉及两个乡镇、三个村,该起案件曾引发张山湾村民多次集体到市及省上访,并出现上访村民与其他村民斗殴事件,历时四年没有得到解决。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过周密的审前调查,严格的开庭审理,三次庭下调解,终于使这一起久拖难处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五、抓队伍建设,打造严明公正仲裁的新形象。为保证办案质量,枣庄市选拔了一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土地管理业务能力强、熟悉土地承包法规政策的同志为仲裁员,并有76人通过考核获得了省里统一颁发的仲裁员资格证书。通过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班,加强对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和宣讲,造就了一支业务水平高、仲裁调解工作能力强、富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仲裁调解队伍,树立了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通过开展仲裁试点工作,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走向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一是化解了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一些通过信访渠道难以解决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案件通过仲裁,都得到了依法合理解决。二是建立健全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了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三是转变了政府职能,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缓解了政府机关的压力,切实改善了干群关系。近年来,该市仲裁庭受理的案件没有一起出现反复,没有一起不执行或上诉到法院,该市连续二年被评为全省涉农信访先进市,去年有3个区市、列为无涉农上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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