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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土地立法修法当先行
2008-10-26 12:30:39 本文共阅读:[]


                                  
                                                  
我认为,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是对30年农村改革的总结,同时也开启了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应该说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全面性的纲领性文件.综观报告内容,亮点很多,但我认为其中释放出的强有力的信号主要在五个方面: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文件内容非常丰富。但我认为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首先强调的是稳定,然后就是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些实际上也契合了物权法的要求。另外决定里面提到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物权法里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说以登记作为要件,那么这次决定提出来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是意味着土地登记制度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也有没有可能影响到将来立法和修法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及流转是否要办理登记手续?是备案性质还是要件?这些我想是值得研究的。另外,既然可以确权,农民又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是不是农民可以随意将地块分割进行流转?如果可以,那确权问题是不是存在难度?还有一点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个同样意味着我们土地市场的内涵将进一步扩大。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农村建设用地也不需要先征用为国有,而可以直接评估、挂牌和出让?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什么叫同地同价原则,其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的。
与中央文件精神相对应的,我想关键还是如何落实好这些改革举措。正如江平教授所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中央文件只能体现出一种精神。下一步,要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修订到何种程度,以解放受到诸多限制的农地物权。当然,法律的修订不仅仅在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以及《土地承包法》三部法律上面,一旦法律跟随政策有所突破,相关的立法都应当加以完善。比如《公司法》,是否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否允许以农业种植或养殖为主的产业进行公司化经营?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中已经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这次中央文件精神是肯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但是很多问题如果要变成现实,还得转化为立法,仍然值得技术层面的探讨。这其中涉及面比较宽,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保障的等等方面,但土地的立法和修法最为重要,应该先行。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该广泛深入农村, 实际调查了解,农村的现状与农民的心声,我们才可能促进我们的立法,推动新一轮农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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