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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的新探讨
2008-02-24 15:12:55 本文共阅读:[]


   

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国内外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其中不少研究钩深致远,穷态极研,使得学界颇有生气。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学界特别是国内学界的一些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有一种偏重生产力或纯经济的研究倾向,过分强调劳动生产率和技术性因素对英国农业发展的“核心”作用,很少注意对以土地制度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这样一来,不仅有关英国农业史的研究缺失了一些角度和内容,而且还会把英国农业视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典型范例。在这种情况下,沈汉教授历七年艰辛推出的《英国土地制度史》①

一书便彰显了它的价值。

   

《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参阅了270余种中英文书籍,汲取了学界的优秀研究成果,在对史料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一改单纯从经济即生产力研究英国农业史的方法,②

着重从生产关系和土地法的角度入手,围绕土地制度这一核心内容,在对若干旧说进行修正的同时,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对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作了新的探讨。新探讨主要表现在对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与保有权、农业的商业化、庄园制的瓦解与残存、圈地运动及其对英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租地农场的性质等问题的研究上。

   

在土地所有权与保有权问题上,新经济史学派一直强调制度因素和绝对产权制度在经济史上的作用,并把英国的经济发展作为论证这一论点的最有力佐证。如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英国经济能成功地摆脱17世纪的危机,可以直接地归因于逐渐形成的私有产权制度。”③

受他们影响(抑或与新经济史学派的看法比较一致),国内有一些学者认为:17世纪时,作为绝对私人所有权集中体现的土地私有权在英国已经出现,因为革命后的若干立法最终彻底废除了骑士领有制,为土地的绝对私有扫除了最后一道屏障,土地的王位所有权或王权所有让位于私人所有。随着圈地运动的进行,公地制度最后被消灭,公地制度中未开发的废置或缺位的所有权,以及村民份地的使用权变为了私人所有权。

   

《英国土地制度史》强调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研究中也注意到了农业经济组织的个案和地区差别。如作者所言,“鉴于目睹了历史证据与理论假说之间的距离或矛盾”,于是,“不把流行的既定结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避免先入为主用史料来证明已有结论,而是回过头去,从农业史的资料和著作的阅读开始,重新思考问题,相信自己的阅读印象,敢于得出自己的结论。”“抛弃一切先验的模式和理论,根据具体的个案材料,说明英国农业经济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它的经济组织和结构模式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前言,第3)。无疑,这种依据英国地方农业经济的个案材料和统计资料为基点的、宽宏视野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反映英国农业史的真实情况。

   

更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是从“法”的差别的角度切入的。作者指出,学界存在着一种在研究英国农业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时,无视封建法与罗马法的差别,把罗马法中关于绝对私有财产的概念照搬到英国的做法,从而得出了到近代初英国已经形成了绝对的私有财产权的结论,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英国历史事实的。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而是更多地关注内容繁杂的土地保有权。在英格兰,“土地所有权”在严格意义上是不正确的。在法律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一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本身,而只能拥有土地的财产权。作者进一步指出,“对农业社会的研究应当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个方面。即不仅要研究土地占有和经营的规模,而且也要研究土地保有权关系,研究中世纪以来存在于租佃制之中的各种身份的农民类型有何种变化以及它们有没有消失,英国农民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是否已经真正成为拥有所有权的自由农民类型等”(198)。在英国,17世纪革命并没有颁布过任何宣布彻底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的文件,直到18世纪末,在土地制度方面,中世纪后期以来对农民的各种身份规定仍然存在,地主对租佃农进行各种限制,公簿持有农长期未获得公民权和土地权,遭到盘剥,英国农业中并没有确立一种农民得以自由经营的土地制度,农业在土地关系上仍有浓厚的封建残余。

   

作者的上述分析,不仅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和保有权进行了探究,而且事实上还驳斥了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斯・托马斯等学者提出的,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有影响的,近代初期英国已经确立了绝对产权制度的论点,拓宽并深化了关于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研究的视野。

   

关于农业的商业化,《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不囿于成说,从农业地理学这一新的角度出发,在对英格兰各地的农业发展状况作了详细的考察后指出:“到17世纪时,英格兰各地农业发展水平特别是商业化农业的发展程度相差甚大,农业生产效率恐怕也相差甚大。伦敦附近各郡和东盎格利亚等郡,受城市和海外市场需求的刺激,农业和牧业日渐商业化。而英格兰北部和西部若干地区远离中心城市、工业中心和商贸通道,农业的商业化程度不高,而且农业耕作粗放,荒地和公地大量存在。因此,……‘根据当时的经济标准,在16世纪中期英格兰尚属一个不发达国家’”(159-160)。作者这种基于对英格兰农业发展状况进行整体分析,而不是仅仅以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地区为例进行局部分析的研究方法,无疑是极有见地的,所得出的商业化农业在英格兰的发展不但不那么整齐划一,而且商业化农业高度发展的地域也较为有限的结论,当然也是令人信服的。

   

对于英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庄园制的瓦解与残余存在的问题。作者再次对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斯・托马斯等学者的旧说提出修正。诺斯和托马斯曾经断言,庄园制度的变化导致了“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和自由劳动力市场。”而这正是“有利于经济成长的有效地分配资源的终点。”④

作者在按照时间顺序对英格兰各地区的许多庄园个案进行了详尽的观察分析之后,认为:“诺斯和托马斯提出的模式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阿普比尔在研究了英格兰西北部的土地制度后指出‘很清楚,在法律上,自由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但是土地所有权在西北部并未绝对化’”(367-368)。作者接着指出:事实上,不仅在英国的一些地区可以找到不符合诺斯和托马斯所概括的一般道路的范例,从整体上说,英国近代农业组织的结构都与上述发展模式相去甚远。随着庄园的衰落和消失,以及大地产的迅速发展,英国的确出现了一批资本主义农场。但是,作为庄园制残余的自营地农场,从16世纪一直存在到20世纪。在自营地农场里,地主和承租人之间的联系纽带仍然属于领主关系,庄园的习惯也继续保持着。同时,绝大多数地主并没有或不愿意扮演资本主义雇主和企业家的角色,他们偏好收取地租;一些保留了某些土地并有能力出价支付地租的农民,也愿意通过支付地租去承租土地。因此,整个近代时期,甚至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尽管租地农和公簿持有农的人数在不断减少,但它们始终持续存在着,并且最终也未能取得所租种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也正因如此,可以认为“英国农业在农奴制瓦解后,在长时间里生产关系保持了一种可称为后封建主义和半资本主义混合的结构特征”(375)。笔者个人认为,作者的这一见解的确极有见地。

   

圈地运动及其对英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英国土地制度史》涉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在“早期圈地运动”一章开篇便指出:“人们对某个历史事件和历史时期的估计和印象,常常会受到某种有影响作品的重大影响,那些对于历史事件富于感情色彩的文字会使后人在历史评价时发生偏差。人们对16世纪圈地运动的印象一度也处于这种境地”(117)。学界对英国圈地运动的研究或多或少受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的影响,因而对16世纪的圈地运动在英国造成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变革的程度,以及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有估计过高的倾向。事实上,16世纪时,在全英格兰,只有3%的土地被圈占,而17世纪时却有24%的土地被圈占,规模远远超过了16世纪。因此,“16世纪的圈地是整个圈地运动重要的起始阶段,但尚不是决定性的阶段”(118)。在英国的乡村经济关系上所体现出的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时期的过渡还十分复杂。“直到17世纪和18世纪,土地共有权的残余在英国仍然存在,它反映出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持续作用”(235)

   

租佃制和租地农场,是农业经济学的重要理论研究范畴。学界在提及租地农场时,一般简单地称之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英国土地制度史》认为这种提法值得商榷。作者指出:近代英国非庄园制条件下的租地农场制已不带有旧的封建领主关系,但同时它又与纯粹的资本主义关系有所不同。在租地农场主身上,反映了多重经济关系。首先,租地农场主没有土地所有权,不是拥有全部产权的资产者,他们主要是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土地有条件的使用权。其次,租地农场的规模各不相同,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的农场为上千英亩的大租地农场,而有的农场为面积在十几英亩到几十英亩的家庭小农场。大租地农场主对土地进行资本投入,使用众多的雇佣劳动力,他们的农产品提供给市场,介入资本主义市场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资本主义农场。家庭农场要承担地租,他们生产的农产品,虽也有一部分提供给市场,但相当一部分还是供自己家庭维生所用,因而很难说这些租地农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接着,作者进一步指出:“与其说租地农场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还不如说它与一种特定的经济部类即农业部类相联系”(372)。租佃制是从中世纪沿袭下来的一种传统制度,是人类历史上一种特定的农业生产关系,它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出现过,虽然,在这两个社会中它又各有随附的要素和特定的配置,如大规模的租佃农场纳入了雇佣劳动关系等等。近代英国的农业经济部类由于受到自然环境和自然经济的制约,仍具有传统经济的特征,仍保留了大量中世纪生产方式的痕迹。在租佃制的内部,还存在着复杂的次级租佃关系,这些租佃关系的核心也仍然是地主―佃户关系这一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农业经济部类中有50%以上的非资本主义结构成分”(377)。因而,不能简单地把租佃农场直接等同于纯粹性质的资本主义农场。

   

作者上述分析,实际上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但迄今为止尚未被国内史学界所注意的经济史理论问题,即资本主义时代农业经济部类与工业经济部类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不同的,“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其生产条件不同于工业,恐怕永远无法实行移植的工厂制度,也不可能完全实行集约化生产。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中的农业部类在长时间中都将具有多元的不同规模和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372)。这就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深入开拓了国内学界关于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研究的视野。

   

上述之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实际上是用史实说话,在使用大量具体个案资料的同时,还重点参考了考茨基的《土地问题》、列宁的《土地问题笔记》和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为学界所忽视,但又极富理论指导意义的经典性著作。如此,作者的论点既言之有“据”,又言“富”有“理”,对于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经济史的理论,有自己的见解,不失启发意义。

   

以上介绍,只是对《英国土地制度史》的一个粗览。著作所包含的内容远比笔者所述及的要丰富精彩得多,各章中许多具体论述的精妙之处,尚需读者自己去细心体味。当然,对这样一部具有学术创新性的、不媚俗从众的学术专著,不同读者肯定会有不同看法,甚至有些读者的观点可能还会与作者截然不同,但这些都不能否认《英国土地制度史》是一部富于研究深度,并具有重要理论创新意义的农业史论著。

    注释:

   

①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全书正文16章,加“前言”共17个部分,计30万字。本文中引文只注页码而不注出处者,皆出自该书。

    20世纪90年代以前,西方史学界对英国农业史的研究也主要侧重于生产力的研究。如E.

克里季认为,敞田或围田对发生于1617世纪的英国农业革命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共有权和私权都不是农业进步的标准。农业革命的标准最主要的是一系列技术性因素。参见:Kerridge,

E. ,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London, 1967. pp.

15-40. 此外,J. D. 钱伯斯和G. E. 明格也侧重于劳动率的研究。参见:Chambers, J.

D. , Mingary, G. E. ,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1750-1800, London, 1966.

20世纪90年代之后,农业史研究中,有关土地产权的研究开始受到重视。如Overton, M. ,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in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74页。

    North, D. C. , Thomas, R. F. , "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anorial System: A Theoretical Model, "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31( 1971) , pp. 77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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