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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生|农地股份制改革:双向目标定位与民间法权表达
2018-12-24 15:08:02 本文共阅读:[]


刘云生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作者主持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批准号:13JZD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原刊于《东方法学》2018年第5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农地股份制自始即存在两大目标:农业现代化与城市化。不同维向决定了股份制改革的不同目标定位。土地的区域性差异和农户的行为偏好共同决定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必然呈多元化路径发展。根据目前的民间实践,农地股份制改革需尊重民间智慧,允许多元化路径探索和模式选择,不宜推行自上而下的大一统、一盘棋模式。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时代价值主要体现在:从“他者”走向“自我”;从“内部人”走向“社会人”;从社群管理走向社会治理;从社会区隔走向社会开放;从“民本”走向“民主”。

关键词:农地股份制改革;土地权利;民间法权表达;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目前法律、政策精神和全国范围内的农地股份制实践,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着不同的目标定位和模式选择。其中,最典型的应当有两大不同的目标定位,由此产生两条不同的改革路向。一是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城乡均等化而推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此点以广大农村区域的改革目标为定位;二是为了实现农村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而推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此点以未来城市规划区域的改革目标为定位。

探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应当明确不同的目标定位,否则,改革路向或模式选择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南辕北辙。但是,目前的改革实践,很大程度上都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作为“一局棋”通盘考虑,忽略了不同的目标定位及其路径选择。

一、二水分流:农业现代化→←城市化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是相互关联的两大指向,呈现为两水分流格局:对于城市集群周边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城市化、城镇化,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在解决城市发展的土地供给过程中实现农民的城市化,农民通过对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获得城市立足所需的基本保障和发展资本。而对于广大的农业发展区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目标则是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为了集聚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效益,增进农民收入和福利。

美国政治学家、华盛顿大学亨利·杰克逊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米格代尔认为:城市化是农村革命的一种替代。这种观点可以为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提供理论基础,但必须得留意其边界与前提:

(一)区域限定性

区域限定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城市化,但并不意味着以城市覆盖甚至消灭农村。城市化一般局限于就地式的农村转换为城市、城镇,亦即城市集群周边农村地区城市化、城镇化趋势明显,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且不涉及巨量人口迁徙。该限定条件表明,我国农地股份制改革的城市化目标仅能限于城市集群及其周边区域而非普遍适用于一切地域。

区域限定性之第二层含义是指:基于土地自然禀赋差异与区域差异,绝大多数农村不可能整体进入城市化、城镇化行列,农业大国的格局和农业的基础地位短期内无法实现根本改观。该限定条件表明,中国农地股份制改革必然以农业现代化为主要目标,不仅要提升土地经营效益,还得防范、阻却“过疏”现象的出现与蔓延。

所谓“过疏”,日本学者内藤正中的定义是“:以人口急剧减少这一环境条件为前提,在农村山村地带生活的居民意识消沉、衰退,以地域的基础单位——部落(村落)为中轴的地域社会,在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崩坏的背景下,地域居民的生产生活难以为继。”

实际上,日本后进区域的过疏化主导性因素还是土地的自然禀赋。根据有关统计,日本的过疏化地区远离大都市圈,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与气候条件远远不及城市、城镇,人居环境相对恶劣,大部分地区为山区、孤岛、豪雪区等。2000年,日本1164个过疏町村中有742个位于山区,占63.7%;有479个豪雪地带,占41.2%;有106个是孤岛,占9.1%。

我国有学者将日本过疏地域的特点总结为:分布面广,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町村政府财源少,普遍高龄化。这些特征与当代中国面临的问题具有惊人的一致性。

(二)城乡均等发展

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城市化、城镇化固然重要,但乡村的存在比例显然高于城市、城镇,不能因为城市化的强大功能而牺牲“三农”,优先发展城市。最佳策略应是双向发力:以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为契机,一方面以城市带动农村、农业的发展,通过股份制改革吸引城市劳动力、资金、优势产业向农村、农业流动;另一方面以城乡均等化为目的,实现城居、乡居的互通,实现人口、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城乡均等化达到一定程度,新一轮的“上山下乡”就会成为时代发展、城乡共荣的显著表征。

就理论层面考察,区域性差异虽然不可能完全均衡,但在相对较小的差异性发展模式下,城市、乡村各有利弊,是进入城市,还是留守或迁居乡村可以自由选择。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模式下,既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安居乡村养老,获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和心理安宁;也可以凭借土地股份收益,进入城市,享受较为优越的城市生活。“但其对村社集体的依存关系仍不可能完全脱离,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资料,其保障作用也难以彻底取代,故成员财产权利的制度构建仍须在集体所有权的框架内展开。”否则,就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

有学者分析近代以来乡村共同体崩溃的原因,包括财力衰减,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家族控制力减弱,士绅没落,自治组织淡出,集体和基层政权已难以有效控制乡村秩序,极少数地区甚至出现了非正式的替代性组织。

虽然实际情形并非如上述观点那样悲观,但有些现象和趋势确实值得关注,特别是乡村财力的衰减和优势劳动力的外流可能对农村、农业带来颠覆性的后果。但如果坚持上述城乡均等化发展逻辑,加上农地股份制改革的创新机制,不仅可以阻却经济衰减和人口外流,而且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人口回流。

(三)城乡发展路径有别

城市化固然可以推进社会转型,但作为农业大国,农地股份制改革必须关注城乡不同的发展路径。具体而论,城市化目标下的农地股份制改革与农业现代化目标下的农地股份制改革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运行轨迹。

以组织形式选择而论,农地股份制改革如果趋向农业现代化目标,则多倾向于以土地专业合作社法为主要组织形式,实现区域经济总量的提高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趋向城市化、城镇化目标,则倾向于以企业型或社区型股份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力求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与农民财产权的一次性实现。土地的用途改变与高额增值不仅实现集体、农民身份的转换(村社街区化、农民市民化),也同时获得优势发展条件。

二、两种模型:诱致性→←强制性?

林毅夫先生试图援引制度变迁理论解释中国改革的逻辑。按照其理论: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系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此类变迁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比如产权激励机制,股权制改革即属于其中一种)。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林毅夫还特别强调,即便在自发的制度安排中,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政府出面,采取行动促进变迁过程。

作为一种理论构建,林氏的观点有颇多可采之处。但针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而言,农民、集体的自发性倡导、组织和实行固然源自寻利动机而对现行农村地权进行经营体制的改良,而政府一样可以基于农村、农业发展战略倡导、组织、实行,而并不一定非要通过命令或法律强制推行;即便强制推行,也可能遭遇农民的消极抵抗和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

质言之,两类变迁只是一种理论分类,但于价值上、逻辑上和经验上不可能截然分离。在民间实践中,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最重要的问题还不在于怎么变迁,而是在于制度变迁是否能够达成如下目标:一是什么样的因素能够激活农民、集体进行土地经营体制改革;二是土地市场是否健全,农民、集体能否按照市场价值转换土地权利,比如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市场空间问题;三是农民和集体是否能够从该种股份制改革中获取实益;四是股份制改革的风险与变量是否低于投入和产出。

只要满足了如上四个条件,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利益的追逐而自发产生,抑或是政府通过政策与法律进行引导、推广,在所不论。

基于此种分析,有学者认为,林氏所谓的两种变迁仅仅是一种技术或逻辑区分,就其功能而言,实则都属于诱致性变迁。黄少安等人撰文指出,只要坚持单一的“经济人”人格假设,一切主体的变迁行为都是诱致性。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仅仅是行动主体不同,实际经济社会中,强制性变迁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但必须遵循如下三个前提:净税收、政治支持、其他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换言之,政府也是“经济人”,是寻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寻利者。政府之所以强力推动某一项改革的内在原因,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并且力求以最低运行成本达成最优化目标。

但林氏理论的价值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仍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农民、集体与政府两个“经济人”都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是尊重农民、集体的自发性诱致性变迁,还是尊重政府的强制性变迁?这就必然涉及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对待农民、集体的立场和态度。

三、两类路径: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农村土地的改革一般遵循的模式是“民间创新→实验试点→政策推广→法律固化”模式。就其发生力而言,民间的实验和试点是最重要的原发性平台,如小岗村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就其推进力而言,中央文件无疑是最强大的推动力和牵引力。

由此形成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大一统”局面和“顶层设计”模式,十余年的“一号文件”充分说明此点。20个世纪80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政府的民生、民权定位激活了无数农民的积极性。“要吃米,找万里”,这样的俗谚表达不仅说明了中央、国家政策与农民需求具有极高的吻合度,也说明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和积极拥护。

但后来,“文牍式”文件时代走向没落。有人分析,文件时代之所以荣威不再,是因为整个社会走向了“碎片化”时代,再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已经有了相当大的难度和阻力。

赵树凯先生具体分析了文件权威失落的原因: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和集体已经有了多元化权利表达机制,农民不一定非要坚守农村,等候政策福音和可能的红利。二是顶层设计者对于农村土地改革有着不同的认知,这种主张的分歧可能带来政策的差异性和不连贯性,损害了政策原有的一致性。三是中国农村区域性差异极大,没必要也不可能搞“全国一盘棋”,所以很多地区都针对自有特色和优势“各显神通”。四是一些政府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为了短期的政绩,盲目进行城市化、城镇化,提升GDP和城市化率,对于中央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是非常危险的。

但赵树凯同时也关注到了更重要的原因:政策是否反映了农民的真实需求?是否尊重了农民的真实意愿?如果农民没需求,不愿意,再高端的政策指引和制度设计都难以奏效。由此,赵树凯建议,农村的改革应当调整战略,从“自上而下”转化为“自下而上”,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尊重农民的智慧和理性。而上层的作用则主要是识别、扶持、推广,以及有限的矫正、改良和修补。顺应农民要求,追随农民脚步,这是政府理性决策的原点,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换言之,大一统与顶层设计固然重要,但尊重民间的智慧与需求,才能真正达成目的。

四、民间智慧及其法权表达

(一)农民对正式制度的回应能力与智慧展现

中国农村土地的政治、道德、社会要素特征明显,甚至会很大程度限缩土地经济要素的张力,直接影响土地产权的界定。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土地的经济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交织不清,土地产权界定不仅要遵循效率原则,还得经历特定的政治过程,同时也受文化观念的深层次影响。如果土地的社会性因素增强,最严重的后果就是产权反复被界定,最终导致产权模糊、不确定、非正式。比如,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并不是建立在稳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是常常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变化,产权归属表现出极大的弹性。

针对这种正式制度,无论是在集体经济时期,还是在家庭承包经营权时期,抑或是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期,农民都会以特有的智慧和策略进行应对。直而言之,集体经济时期,“磨洋工”“搭便车”是其经典表现;家庭承包经营权时期,当土地收入足以解决温饱但难以解决发展时,则外出务工,将土地交付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甚至抛荒,但保留承包经营权就成为最有利、最习见的方式;到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期,如果能为实现农村土地的城市化、城镇化,获取最大的土地增值利益,则农民和集体会瞬间达成合意,启动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建设,最终形成了难以控制的“小产权房”“城中村”。为获取利益最大化,垄断土地的增值利益,很多城市化程度很高的区域,农民集体反而拒绝撤村改居,融入身份性的“市民”队列,而是保有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身份,通过对集体土地的非农化建设获取最佳利益。

(二)非正式制度的产生与适用空间

从小岗村的土地入户到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民间实践都充分说明,农民是中国极具生存智慧和勇气的群体。如果正式制度能够吻合其需求,则积极回应;如果正式制度忽略或违背了其生存需求或降低其需求,农民要么掉臂不顾,要么虚与委蛇,要么另起炉灶。

这种实用型生存哲学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历史。无论从道德或是法律上如何对此进行负面评价,都难以撼动这种生存哲学所包蕴的利益立场和理性取舍。

如前所述,农民在面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即便有中央文件,即便有村社干部的解释,即便有工商资本的耐心诚心,但农民始终以极为审慎的态度对待,以“不吃亏”的心态恒定股份制改革,由此“保底+分红”的所谓股份制形式才会出现于大江南北。

“保底+分红”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土地租佃制和股份制的奇妙组合。一定程度上而言,这是一个畸形的产物:既不属于正式制度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更不是正规的股份制组织形式,但其流行程度却说明了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强劲生命力和强大影响力。

不能简单地将此类非正式制度斥为“落后”“保守”“短视”。因为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下,农民耗不起资本、打不起官司、惹不起集体,只能出此下策,作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初期形态。诺斯有个理论假设: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如果忽视传统、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强行移入正式制度,不仅会毫无效果,还可能适得其反。

而农民正是这种传统、习俗的守望者,也是无数非正式制度的发明者。按照日本解决“过疏”的战略定位,政府积极引导、介入农村的各项公共服务,换来了今天城乡相对的均等化发展。但如果政府缺位,即便在最偏远、最贫困的山区,农民也会通过非正式制度的建立维系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供给,也会通过非正式制度调整祖祠、宗庙、水利、教育、道路等公共必需品的集聚与分配。

(三)农民行为偏好的形成机制

费孝通由农民安土重迁的文化心态入手,分析了农村礼俗社会形成的必然原因:世代定居最终形成地方性,但地域有限,接触少,孤立的社会圈子就自然形成“熟人社会”,属于“面对面的社群”。在这种特定的社会交际圈中,产生了著名的礼俗社会,人与人之间可以凭借人身信用和互助互利进行合作。

按照费孝通的观点,身份+定居+礼俗控制=信用,这就是“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至于签署合同、公证、画押等等,则系信用缺失,是“陌生人”社会的交际法则。这种礼俗社会最后沉淀为具有普遍性和调控力的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费孝通将文化定义为: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记忆维持的社会共同经验。

此种理论可以解释农民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行为偏好:一般选择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组织形式,既给予合作社最大程度的信任,也保留最大程度地退出自由。

至于涉及工商资本等“陌生人”,农民的警惕性显然升级。不仅创制了非正式制度——“保底+分红”模式的土地股份制,还要求年初或上一年底先行支付租金,年底再进行结算分红。

这绝非是农民天生素质低下,只顾眼下利益,怕担风险。本课题组在重庆市、江西省、福建省、四川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各地的调研都发现了相同的模式和逻辑。探究其真正原因,无非是对工商资本缺乏足够的信任。当信任缺乏,农民阶层的本能诉求必然趋向于安全第一,效益让位于安全。细思之下,农民作出如此行为选择,有多重原因:一是担心外来资本剥夺其权利;二是农地产权可能遭遇集体调整和国家征收;三是农业经营具有极大的风险性,担心经营失利,由自己分担责任。

仔细考量,不难发现,农民如此行动的逻辑不是不愿意获取高收益,而是基于两大因素的考量,具有高度的理性色彩:第一大因素是对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可靠的焦虑,除了人身信用缺乏,制度供给不稳定外,最大的担心就是资本兼并土地;第二大因素是对自身禀赋的理性认知:没文化,不懂法,谈判能力低,社会影响力弱。

此种中国式土地股份制模式固然与农民根深蒂固的文化和经验有关系,但信息垄断、屏蔽、扭曲以及各类社会资源的缺乏也是其最重要的根源。这必然减弱农民的预期,难以掌握主动权。只能选择趋于保守而灵动的股份制形式,最大程度防范利益减损。

(四)法权表达

本课题组在江西省调研过程中接触到一个个案,可以有力解释农民土地入股的行为偏好和内在动因。

榧森源香榧合作社位于江西省黎川县岩泉国家森林公园邻近的宏村镇内,以培植、加工香榧和发展香榧产业为主。黎川县地处江西省中部偏东,武夷山脉中段西麓,自然分布呈现为“七山一水分半田,半分道路和庄园”。面积1728平方公里,但耕地只有38万亩,林业用地190万余亩。此地多山、多水,森林覆盖率高,非常适合香榧生长。

香榧为常绿乔木,本产于古越国境内。香榧果仁,药用功效极高,自古为皇室贡品,市场潜力巨大。2012年,浙江冠军香榧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村镇签约建立宏村香榧产业基地,规模达1万亩,2013年建成。鉴于香榧的特别市场价值,合作社采用“公司+农户”形式,公司出资整治土地、培育香榧苗本、提供技术护养。此项费用耗资不菲,平均一亩投资即达上万元。苗本护养三年后交付农户经营,香榧果由公司统一回收。

合作社与当代农户的合同,极少数采用林地出租方式,一次性流转林地价格为42年300元/亩。但更多的农户系以土地、林地入股,换取香榧苗作为股息和分红对价。其标准是:农户每出资1.25亩林地,公司给农户一株香榧树作为股本。

按照一般的产量,香榧10-15年初产期株产量平均5-10斤,产值150-300元/株/年,亩产值6000元,15-20年后进行入盛产期,平均量达50-100斤,产值达1500-3000元/株/年,亩产值达60000元亩。按照平均产量,三年后,农户每一株香榧的产值即可到达500元/株;周期越长,产量越高。

此类股份合作的特点实际上反映了农民的理性甚至精明:以林地经营权入股,以香榧树作为股本回报。按1.25亩/1株的股份比例配置,我们可以分析出农户行为背后的理性诉求:

首先是收益高。以香榧作为股息分红,其收益远远超过当地林地租赁费用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如前所述,如果仅仅是出租林地,每亩每年的租金最多不超过300元。但香榧果的收入三年后即可到达500元/株。其次是收益的持续走高。香榧果收益每隔5年即有很大的产量增长,除去原始投入300元/株,后续收益节节升高且可代代相传,即便作价转让,也可获得相当高的货币对价。再次,安全性高。香榧树种植于自己的林地中,农户具有很高的安全感,不会担心工商资本撤资,也不会担心出现合同纠纷自己受损。同时,香榧果由公司统一回收,不仅有稳妥的销路,还可节缩运输、销售成本,更不会承担市场风险。

五、农地股份制改革的多维价值

赵树凯不无悲悯地界定中国农民阶层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既缺乏纵向的政治参与,又缺乏横向的自组织,最终成为政治的管理对象或者政治动员争取的对象。

此种界定低估了中国农民阶层的智慧和勇气。从上述农民行为选择及其偏好可以看出,农民不仅看得清,还想得透,还能够通过积极的或消极的方式对正式制度进行回应,甚至通过非正式制度矫正正式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换言之,我国农民阶层并非是被动的对象,而是主动的寻利主体。无论是贫困地区的人口大迁徙,还是偏远地带的小产权房,抑或是城市圈的“城中村”,都显示了农民对土地利益的敏感性和行动力。

基于此种认知,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虽然仅限于土地经营体制改革,但就其社会、政治意义一样需要加以认证、分析。极而言之,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不仅仅具有经济上、法律上的意义,还同时具有政治学、社会学各方面的意义。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时代价值可简略概括如下:

(1)从“他者”走向“自我”。赵树凯的结论一定程度说明了历史进程中农民身份的一个侧面:很大层面而论,农民的理性更多的是屈从于利益的追寻或利益的控制。当基本生存条件能为满足,或者遭遇强权暴力,农民阶层必然成为社会动员的工具和社会变革的被动性力量。缺乏自我角色认知与,对于传统身份的强制赋予无力反驳,亦无意成为政治主体或者表达政治主张。但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模式下,农民则可以对自我的角色和身份进行再认知和再转换:要么通过土地权利的行使,成为“主人”,成为“职业农民”;要么一次性实现土地权利,获取土地利益后融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转换身份和职业。如此,既可避开柏拉图式的简单理想主义社会的美好“陷阱”——进入城市沦为“贫困的市民”,入住贫民窟;更可以避开朱元璋式的板块化社会管理,打破社会僵局,实现从“他者”到“自我”的转换,成为自己的主人。

(2)从“内部人”走向“社会人”。除了对经济利益有着极为敏感的反映,农民阶层确实对政治生活缺乏热忱甚至显得淡漠,属于典型的“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隐逸者或逃逸者。

客观而论,阶层悬隔无疑是导致农民阶层生活理想趋于碎片化、实体化的最重要原因。“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坑头”,这类简单而温馨的人生理想虽然缺乏高度,但确实充满了生命的热度,最终形成一种保守型、守成型的文化人格;同时,如前所述,“熟人社会”的封闭性和对外部社会的信任缺乏也是农民成为“内部人”的社会基础,如果缺乏可靠的外部资源,茫然走出“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就会被农民阶层视为“混社会“”闯社会”,成为居无定所、又无定业的游手好闲之徒,甚至沦为奸宄之徒。

但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农民之所以不愿意或者不敢走出“熟人社会”,还是受限于财产支撑和职业选择,对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缺乏足够的自信。此点在《民法总则》制定期间即发生过激烈的争议:有学者坚决主张取消主体制度中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理由是:农民已经是现代化的农民,应当走出“内部人”语境,步入“社会人”行列;但更多的学者主张,农民基于自身禀赋和职业习惯,要离开土地,步入城市,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坚决要求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建构。

民法总则》保留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传统,其立法动因就是因为中国目前尚有2.3亿农户存在。如此庞大的体量如果难以在法权上进行明确的主体定位,可能会诱发更大的风险。

但就立法层面而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描述性概念,并非正规的法律用语,同时,该种身份的认定仍然没有使农民摆脱“内部人”的法定标签,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无从申请个人破产。

如上缺陷可以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进程中逐步消解。农户承包权虽然作为一种身份性存在,但农地经营权却可以作为纯经济权利进行有限的市场化流动。如果农户能够在经营权层面完全实现自身的土地权利所包蕴的一切经济利益,则自然可以选择退出,不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同时,股份制改革中,农户自身的入股及其股权实现亦可有效消解此种身份性约束,以股东身份处置自有权利,实现从“内部人”到“社会人”的有效转换。

(3)从社群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就社会治理层面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还能有效实现从传统的族群、社群的内部化管理走向公开化、法制化的社会治理。“产权结构与治理方式存在很强的关联性,个体产权结构对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土地权利的商品化甚至自身作为劳动力的商品化极大程度消解了传统社群的内部控制力,让更多的成员脱离内部规则控制,融入社会,融入城市。即便在农村内部,土地股份制改革吸纳的外来资本必然引致股份制实体的内部治理趋向于社会化、公司化,最终有效推动“陌生人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4)从“他者”走向“自我”。从“内部人”走向“社会人”。从社群管理走向社会治理。从社会区隔走向社会开放。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还可以有效实现人口资源及各类社会资源的城乡市场化流动,冲破计划经济时代的身份约束和阶层固化,实现乡村社会从社会区隔步入社会开放。

(5)从“民本”走向“民主”。严格意义上说,“民本”是一种儒家仁政的道义关怀和政治策略;“民主”则是民众自觉地依法自我管理。

马克斯·韦伯将社会治理中权威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区分为三种模式:传统力量、卡里斯马、法理型。如果说传统中国社会依据的是家族和区域性权威,那么,现代的农村更多的是依靠共同的法律治理体系。无论是“斯科特模式”中的弱者的武器,还是“裴宜理模式”中的生存动机与策略选择,农民寻求最多的并非是政治权力,而是与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经济利益。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很大层面上不仅可以确保农民对土地的现实权利和利益,还可以适度激发农民对政治的参与热情,最终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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