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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流辉|“农民农”:流动农民的异地职业化――以沪郊南村为个案的初步分析
2014-03-11 09:11:26 本文共阅读:[]


摘 要: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导致资源和机会在区域分布上的不均衡,而农民流动可以视为对这种结构性不平等的回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亿万的“农民工”群体正是行动者主体通过各种策略改变既有结构的产物。但并不是所有流动农民涌入城市以后都有能力或意愿被城市的工商业领域吸纳,部分流动农民落脚城市后选择在异地的城郊重操旧业,保持家庭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与“农民工”相似,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农民农”群体,实现了流动农民的异地职业化。本文在对沪郊南村“农民农”群体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比照“农民工”的定义,对“农民农”做了相应的概念阐释。分析了其职业化的影响因素,发现个人素质、主观偏好和家庭结构左右“农民农”的职业选择。“农民农”在城郊的聚集形成了一个新型的社区,他们生活其间并通过乡土性的移植和在地化来实现社区秩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最后,对“农民农”的前景作出预测,认为“农民农”未来的命运取决于当地的城市化进程和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治理态度。

关键词: “农民农”;职业化;家庭经营

一、文献回溯与研究问题

温铁军认为,对农民、农村和农业这“三农”问题起制约作用的矛盾主要是两个:一是基本国情矛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是体制矛盾――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如果说温铁军对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把脉到位,那么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农民流动可以视为对这种特定关系(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和特殊结构(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改造的努力。正是基于上述判断,把束缚在土地上的冗余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便成为破解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由于形塑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的客观存在,农民真正实现自由流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赵树凯从农民和政府两个层面对中国农民流动的三十年进行了阶段性划分,认为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二十世纪的前半期,具体地说是从1978年到1993年,基本上是“无政策”时期。第二阶段是九十年代后半期到二十一世纪初,具体说是1994年到2002年政策纷纷出台,但政策导向以限制为主,包括出台了若干新的歧视性的政策规定。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政策导向发生根本改变,新的政策以促进平等对待、重视保护权益为基本特点。农民流动的实践过程乃至今天流动的无障碍状态的实现,是作为行动者主体的农民通过自身的实践策略不断突破不平等的结构,以致国家不得不做出让步更改政策文本的结果。如果说农民流动在不同时段上存在差异,那么不同流动模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后果也是迥异的。通过对相关文献粗线条的勾勒,我们发现农民流动模式在历史上也经历了三次演变。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生产力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的提高,农村已经无法消融过剩的劳动力,而进城又不容许。在此背景下,农民就地办起乡镇企业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于是就有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流动模式。八十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里的二三产业发展需要劳动力,“离乡又离土,进厂又进城”农民流动模式开始大量出现。无论是“离土不离乡,进城不进厂”还是“离乡又离土,进厂又进城”的农民流动模式其所指向的都是规模甚巨的“农民工”群体,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流动模式以及由此模式而形塑的新群体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田野调查发现,在城市的郊区,很多来自异乡的农民在当地租种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有学者将这种发生在不同区域农村之间的劳动力转移模式称之为“离乡不离土”。如果比照“农民工”的流动模式,“离乡不离土”的群体当然也应该是“进城不进厂”的,这种“离乡不离土,进城不进厂”的农民流动模式已经引起了国内部分学者的关注。

孙丽等人通过对北京肖家河社区“租地种菜”的女性“农民工”的考察,发现此类群体的流动特征是“离乡不离土”,她们属于“农民工”中的边缘群体,其流动的动因是为了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孙丽等人是从家庭的性别分工角度来看待“租地种菜”的女性“农民工”,通过家庭女性的“离乡不离土”实现与城市丈夫的团聚,以解决家庭成员的留守问题,从而维持家庭的和谐稳定。但问题是,用“农民工”指称这群虽然进城但没有脱离土地的“租地种菜”女性合不合适?笔者将在下文中做进一步的概念澄清。部分学者在珠三角地区展开的“代耕农”研究,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离乡不离土”农民流动模式的认识。他们基本秉持底层立场,从“代耕农”形成的历史原因,生存状态,发展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进行了全景式白描。由于珠三角地区的“代耕农”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代耕农”群体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始终存在,其间充满了对抗性。既有的“代耕农”研究往往停留在个案的描述层面,缺乏对这个群体的整体把握,更没有相应的理论关照。黄志辉从人类学的视角出发,对“代耕农”的透视更为彻底,且不乏理论思考。他将马克思和布洛维的劳动过程理论纳入“代耕农”群体的分析,“代耕农”在这种没有明显劳资关系的生产体系中所展示的是另一种样态的政体,即自我再生产政体。同时,他还引入人类学“阈限”的概念,展现这种微型政体的基本特征,揭示其所附体的霸权。显然,在黄志辉的笔下,“代耕农”成了资本和权力肆意摆弄的对象,毫无自主性可言。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夸大了“代耕农”生活的悲惨境遇,无形中也遮蔽了他们能动性。黄晓星则从市场和制度两个维度分析“代耕农”的双重边缘地位,以及在这种既定的双重边缘境地下,“代耕农”如何通过个体化的策略与命运相抗争,以求得生存。

学界既有的关于“离乡不离土”流动农民的研究,尤其是珠三角“代耕农”的研究为本文的“农民农”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启示,抛开概念上的差别暂且不论,很明显“代耕农”和“农民农”之间确实存在着诸多共性的特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珠三角和上海地区当时面临的制度约束条件不同,两地的基层政府在应对本地农民“洗脚上田”后的土地抛荒时,所采取的具体策略当然有所差别。先前的“代耕农”研究过分强调制度、国家和市场对其行为的塑造,从而淹没了作为行动者主体的流动农民的自主性。本文将要凸显的是,“农民农”群体的形成正是流动农民主动选择异地职业化的结果,而这种选择主要体现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本位”。与之前的研究把“代耕农”作为个体加以考察不同,本文尝试从“农民农”因聚集而形成的社区着手考察其社会性质,把握社区秩序的形成机制。最后,结合前述的分析,将对上海地区的“农民农”群体做整体的预测,认为“农民农”的命运取决于当地的城市化进程和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治理态度。

二、个案概况与概念阐释

(一)南村概况

上海城郊南村的总面积4.87平方公里,总户数1190户,户籍人口3119人,外来人口4100人。南村共有26个村民组,其中7个村民组的土地全部被村征用,被征地的村民全部纳入镇保。2010年度,全村实现各业总收入1285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8%,其中第一产业收入1300万元,第二产业收入11000万元,第三产业收入550万元。2010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101580万元。截止2011年,南村共有耕地面积2938亩(包括水面),1500亩的土地流转了给外地人,其中200亩土地是委托村委会流转,其它是农户与外地人之间的自发流转。

南村的“农民农”主要是菜农和葡萄农,另外还有一小部分种植水稻、莲藕和瓜果。据南村农业主任介绍,2011年南村有菜农88户,承包土地达852亩,有葡萄农34户,承包土地为520亩。绝大多数的菜农和葡萄农都是外地人,且以安徽六安人为主。2011年12月5日至20日,笔者通过老乡关系进入南村进行田野调查,并对其中的25户“农民农”(菜农)进行了深入的个案访谈(表略)。

(二)概念阐释

“农民农”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其明显比附了当下流行的“农民工”这个称谓,但是这种比附并不是盲目的,更不是毫无根据的,我们有比较充足的经验事实来支撑“农民农”这个概念。为了避免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析中的歧义,我们有必要对“农民农”这个概念作一番学理意义上的阐释。

1、从“农民工”概念说起

在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作用下,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制度性的障碍,如户籍制度,农民通过向城市流动而形成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可以看作是,作为行动者主体的农民对这样一种特有结构(城乡二元结构)的回应。“农民工”是中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产物,这个群体打上了社会转型的烙印。也可以这样说,“农民工”这个具有过渡性质的词汇具有双重的意涵。“农民工”这个词表明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或者社会地位,而是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其中的“农民”表明的是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的是他们的职业。从身份上来看,“农民工”仍然属于农民,是庞大农村户籍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职业来看,他们属于工人,其主要的活动空间从传统的乡村转移至现代的城市,工作的场所由乡村的田间转移至城市的工厂或工地。“农民工”这个具有过渡性质的概念,深刻地诠释了“农民工”群体在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之中的阶级处境和生活境遇。

2、“农民农”概念的阐释

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大部分农村人口被有效地吸纳进入城市非农领域,参与到城市的工业化进程之中。但有一部分流动农民因各种原因并没有进入城市的非农领域,他们在城郊重操旧业,继续进行着农业生产。他们通过当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户租种当地人的土地,进行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的生产,以此来获取相应的货币收入,维持家庭的生计。为了对社会的复杂性做出必要的简化处理,我们可以通过概念来统摄社会事实,以降低理解上的困难。基于此,我们把那些通过租种当地农民或者集体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以获得货币收入的外来农民叫做“农民农”。

“农民农”和“农民工”这两个概念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我们可以比照“农民工”的概念定义,对“农民农”这个概念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农民农”中的“农民”展示了其社会身份。从身份上来看,“农民农”仍旧是农民;“农民农”中的第二个“农”表明其职业特征,“农民农”所从事的行业是农业,因此,“农民农”就职业划分而言,他依然还是农民。与“农民工”的概念相似,“农民农”这个概念也是社会身份和职业的复合体。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农民农”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两个“农民”的含义,前一个“农民”标识的是一种社会身份,后一个“农民”意指职业,而尤为重要的是,第二个“农民”在“农民农”这个概念语境中已经是“职业化的农民”了。当农民成为一种职业时,就意味着他们无需涉足其他行业(仅仅农业)就可以获得足够的货币收入,以完成家庭的再生产和维持家庭生计。

在中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下,农民企图通过农业的简单再生产来维持家庭的生计,至少对广大的中西部的农民来说是不现实的。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许多农民开始向城市流动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候鸟式的“农民工”群体的形成是因为农民依靠农业生产不足以维持小农的家庭生计而做出的兼业选择。而“农民农”则是农民通过向异地的劳动力转移,从而实现自身的异地职业化。如果说候鸟式的“农民工”是由于农民的异地“兼业化”选择所致,那么,“农民农”便是农民异地“职业化”的结果。

三、“农民农”职业化的影响因素

农民流动是在宏观制度背景下形塑的,作为行动者主体的农民面临流动或留守的选择,但不管这种选择是主动还是被动,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它不涉及具体以什么职业来解决劳动力的剩余问题。“农民工”和“农民农”的分野则是流动农民进城以后进行职业选择的结果。“农民工”和“农民农”都是农民流动的产物,他们面对同样的制度约束,或者说他们产生的宏观背景相同。所以,“农民农”形成的制度背景毋庸赘言。接下来,将着重从“农民农”这个群体本身分析他们的职业选择。

通过对南村25户“农民农”家庭的50人个案访谈发现,除宏观的制度背景形塑了“农民农”这个群体外,他们的个人素质、主观偏好和家庭结构也是影响“农民农”职业化的重要因素。

(一)个人素质

对于农民来说,其个人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年龄、学历和技能。在50位访谈对象中,年龄最大的为50岁,最小的为26岁,平均年龄是42岁。通过对50位访谈对象的统计我们发现,“农民农”的学历普遍不高,其中没有上过学的17人,占访谈总数的34%;具有小学学历的26人,占访谈总人数的52%;有初中文凭的6人,占访谈总数的12%;在50位访谈对象中具有高中学历的仅1人,占访谈总数的2%。这些大龄和低学历的“农民农”在来上海之前大部分都在老家务农,他们并没有多少的职业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进入城市的非农领域。但为了在城市需求生存空间,他们只能重操旧业,继续在异地进行农业生产。

(二)主观偏好

如果说农民的个人素质是他们成为“农民农”的客观原因的话,或者说,个人素质限制了他们职业选择的空间,那么主观偏好则体现了农民进城后职业选择的自主性。在访谈的过程中,不少“农民农”并不是一来到上海就进入农业的生产领域,而是先在工厂上班,发现工厂不适合自己然后才选择种菜的。那些有过工厂工作经历的“农民农”普遍反应,种菜比较自由,不像在工厂里要受老板的气。以下是两个典型的个案,可以充分说明“农民农”职业转换的原因,而这种职业的转换与他们的主观偏好不无关系。

个案一:

45岁的CSS和42岁的WXR来自安徽六安,他们都是小学毕业,1997年来到上海。起先夫妻俩都在一个生产钉子的工厂――上海宏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班,他们在这个厂一共干了10年,2007年经亲戚介绍到南村种菜,现在夫妻俩租了4.2亩地。妻子W说起工厂上班的事便开始诉苦:“洋钉(钉子)厂太脏了,上班的时候噪音大,耳朵都要用塞子塞起来,人受不了,工资也不是太高。关键是,打工不自由,受老板管,老板不能看你闲着,一看你闲着就想办法找事情给你干。再说,打工是帮老板赚钱,虽然他们给我们发一点工资,但是你知道我们帮他赚多少钱啊!”

个案二:

45岁的YWJ和40岁SCL来自安徽寿县,夫妻俩都没有上过学,他们是2000来到上海的。开始的时候丈夫Y在工地做小工,妻子S在工厂上班。最后因为妻子S受不了老板的气,离开工厂,夫妻俩在亲戚(S的哥哥)介绍下,于2007开始种菜。如今夫妻俩在南村租了4.1亩地。在谈及为什么离开工厂时,S说:“因为我们没有文化,在厂子里尽干一些粗活和脏活,而且老板总是不停地指使你干这干那,工作中要是稍微出点差错还要忍受老板的辱骂,实在受不了老板的气,所以最后我就不干了。”

于农民而言,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习得的一套价值规范和惯习,在面对现代工厂制度的时候,这种乡土性的东西再也派不上用场了,用涂尔干的话来说就是:传统失势了。农民要想适应现代的工厂,就必须接受工厂制度的各种规训,服从相关的安排。但对农民来说,早年形成的“自由”惯习一时间难以改变,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能很好地适应工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节奏。有鉴于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重新过上自由而不受约束的生活,有些流动农民在落脚城市以后索性选择重归田园,加入“农民农”的行列。

(三)家庭结构

在考察农民行为的过程中,农民的家庭结构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分析变量,这在农业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英国经济学家弗兰克•艾利思在《农民经济学》一书中将查雅诺夫(A.V.Chayanov)的农民模型称为家庭效用最大化理论。查雅诺夫认为,影响农民在避免劳苦和获得收入之间权衡的主要因素是农民家庭规模与家庭中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的数量比率,即家庭的人口结构。因此,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要想作出一个决策实现家庭效用的最大化,家庭结构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加以考虑。显而易见,查雅诺夫的农民模型仍未摆脱“经济人”的假设,其理论追求是家庭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这种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我们的研究对象“农民农”。根据南村的调查,流动农民选择“农民农”这个职业作为他们在异地谋生的手段充其量是一种次优选择,而非最优选择。很多“农民农”表示,种菜对很多人来说实在是无奈之举,而并非是为了实现家庭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查雅诺夫(A.V.Chayanov)的理论为我们分析“农民农”带来了新的视角,启发我们从“农民农”家庭结构入手分析他们的职业选择。

“农民农”的生产经营模式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夫妻间的分工合作进行农业生产,所以,家庭经营依然是他们最重要的特征。“农民农”保持家庭经营是由“农民农”这个行业特点决定的。“农民农”的生产模式可以维持完整的家庭生活,避免因个体化的流动而带来的留守问题,因此,家庭结构是影响他们职业选择的重要因素。根据“农民农”家庭结构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农民农”的家庭进行类型化的处理,将他们的家庭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

1、抚育子女型

田野调查发现,不少“农民农”家庭将自己未成年的子女带在身边和他们一起生活,这些孩子一般都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或刚能够上幼儿园,他们在当地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这些“农民农”的职业选择主要是因为孩子比较小,尚未成年,不能独立,但又舍不得让他们留在老家成为留守儿童,因为这种“孩子想大人,大人想孩子”的生活是“农民农”家庭所不能够忍受的。而“农民农”这种生产经营模式不仅可以维持完整的家庭生活,或者依照“农民农”自己的说法,“凑活一家人在一起”。更关键是,它能保证“农民农”的自主性。因为,“农民农”的生产和生活完全由自己支配,他们可以实现生产生活的自由性与灵活性,不像工厂里管的那么死。他们随时可以丢掉手中的农活,接送孩子上学,而这并不会引起多大的损失。但若在工厂上班,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员工随便迟到早退将会受到惩罚。这类的“农民农”家庭正处于抚育孩子的关键时期,照顾孩子成为家庭的主要任务,因此,为了抚育孩子,这些家庭可以放弃更好的工作机会而成为“农民农”。同时,有些未成年的孩子,在家中有的是半劳动力或准劳动力,他们也可以参与到家庭内部的劳动生产,如放学后帮父母摘菜。藉此,我们将那些为抚育未成年的子女而从事“农民农”行业的家庭称之为“抚育子女型”。

2、完成任务型

在农民的价值体系和意义世界中,传宗接代的宗祧意识是他们的核心理念,于是有了儒家伦理中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所以,对于生活在传统社会的农民来说,“绝后”是令他们难以想象的事情。今天,摆脱土地束缚的农民,因流动而带来的现代性体验正一步步消解农民身上的传统“积习”,帮助他们挥去身上因沾染乡土性而沉淀的“土气”。但传统和现代并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更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传统和现代交织在一起,相互形塑。很多传统的价值理念在遭遇现代性的冲击之后有弱化的趋势,但其中的要义依然对农民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如果说生了儿子算是完成了家族传宗接代的使命,那么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儿子结婚成家对于农民来说才算是真正完成了人生任务。因此,于中国农民而言,他们拼死地劳作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唯此,他们才能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女,农民有限的生命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实现其价值和意义,现世中急迫的“任务感”甚至可以替代抽象层面的宗教。西方人通过建构圣神世界中的天堂来减缓世人对死亡的恐惧,而中国人,尤其是农民,世俗生活中人生任务的完成足以让他们坦然地面对必将而至的死亡。

与前面所说的“抚育子女型”家庭不同,有些农民的子女已经成年,甚至可以独立生活了。但他们并没有结婚成家,还有个别家庭中有孩子正在上大学,所以,作为父母的“农民农”需要努力工作以获取货币收入来支撑他们人生任务的完成。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他们处于家庭用钱的关键时期,孩子结婚或上大学的花费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那些没有学历和技术的农民,只能通过流动到异地蜕变成“农民农”,来赚取货币以完成家庭任务。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子女已经成年但未成家(更侧重于儿子)的“农民农”家庭叫做“完成任务型”。访谈中,许多“完成任务型”的“农民农”表示,一旦他们完成任务便会退出种菜地这一行当,返乡或在城市选择更为轻松的职业。

3、降低成本型

“农民农”家庭往往包含“农民工”,并为家庭内的“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支持网络。有的“农民农”家庭的子女已经成家立业,甚至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但他们愿意住在父母搭建在菜地上的窝棚里,与他们一起生活。调查中发现,不少“农民农”家庭中存在三代共居的现象。这些“农民农”按理说已经是完成了人生任务,但他们主要是出于降低整个家庭在城市生活成本的考虑,而选择“农民农”这一职业。一般而言,“农民工”在城里打工需要租房,每个月的租金是笔不小的开支。而作为“农民工”的子女若与身为“农民农”的父母居住在一起,每个月可以免去房租,甚至可以省去生活费。所以,当我们要跟一位“农民农”算年收入时,他要求把自己的三个儿若是在城市租房的开支也算在其中。更有意思的是,一位大妈曾自豪地向我们宣称,她的儿媳妇和女儿坐月子都是在菜地里度过的。因为,菜地可以发展庭院经济,为生育期的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农产品。同时,父母在身边也可以更好地照顾她们。这是典型的“农民农”与“农民工”复合的家庭模式,两者之间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既可以降低整个家庭落脚城市以后后的生活成本又可以维持完整的家庭生活。为降低整个家庭在城市中的生活成本,而继续从事“农民农”的行业,这样的家庭我们可以称之为“降低成本型”。

家庭结构是影响“农民农”职业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农民农”的职业生涯取决于其家庭结构的变动。理论上说,当“农民农”完成了自己的人生任务便可以告老还乡,退出“农民农”的行列。但实际的经验告诉我们,也有小部分“农民农”为降低整个家庭在城市的生活成本,选择继续坚守“农民农”的岗位。

四、乡土性的移植与在地化:“农民农”的社区

“农民农”在城郊聚集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文化偏见和社会污名,本地人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子租借给“农民农”,而就地建房也不被当地政府所允许。所以,“农民农”只能在自己租来的菜地旁,用简易的材料搭建窝棚居住。这虽然是无奈之举,但在“农民农”看来,这样做既节省成本,又方便生产。结果,本地人居住的小洋房与这些“不速之客”的“农民农”的住所――一排排黑色的塑料窝棚,形成鲜明的对比。前者富丽堂皇,但因村庄的严重空心化而显得没有生气,后者虽凌乱刺眼,但却展示着强劲的生命力。

流动人口聚集地已经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尤以王春光、项飚等人对北京“浙江村”的研究为典型。当然,“农民农”与其他外来人口相比,所形成的流动人口聚集地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时间上来看,都不可与北京的“浙江村”同日而语。之前关于流动人口聚集地都强调,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通过“农民农”社区的考察发现,嵌入城市的传统的亲缘和地缘网络在“农民农”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因“农民农”的生产方式迥异于其他流动人口,“农民农”所从事的为他们所熟悉的农业生产,仍旧保持着家庭经营,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他们还是在土地里讨生活。所以,“农民农”社区所展现出的乡土性愈加明显。他们通过乡土性的移植和在地化来维持社区秩序,并形成自我保护机制。藉此,即使面对陌生的环境和“被隔离的再生产”,“农民农”仍旧可以在异地过着平静的生活。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这里和老家没有什么区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民农”的生产特性,为寻求优质的地块进行蔬菜种植,他们每隔几年就要换一次地。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农”的社区是流动的社区,在流动的过程中,有些人会选择退出该领域,但总体规模变化不大。

(一)同质性的关系共同体

“农民农”的迁移大部分是依凭初级群体关系实现,最先来到上海的“农民农”获得种地的信息,然后他们将这些信息反馈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这样更多人的人便成群结队地涌入上海城郊成为“农民农”。“农民农”形象地用“亲戚带亲戚”来概括这种“链式迁移”。以关系为纽带的迁移在不断的实践中缔结成关系网络,每个“农民农”都毫无例外地成为这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迁移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与整个“农民农”群体交织在一起,随着人数的增减,关系网络的样态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从地域上来看,笔者所访谈中25户“农民农”中有22户都是来自安徽六安地区,另外3户分别来自河南和安徽的五和县。显然,在以安徽六安人为主体的“农民农”群体中,这3户是属于“外地人”,但他们并不排斥这些“外地人”,因为这些“外地人”和其他“农民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河南夫妇之所以会在这里种地,是因为男主人当初和一个安徽六安的小伙一起在工厂上班,之后那个六安人改行种蔬菜,最后河南人在其六安工友的介绍下成为“农民农”。而来自安徽五河县的“农民农”因和种菜地的六安人存在姻亲关系,所以才可以在南村扎根。“农民农”构成的社区,从其迁出地来看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都是来自安徽的六安地区,因此,他们在语言和生活习惯上都极为相似,日常的交往并不存在什么困难。语言和习俗的相似是构成“农民农”群体同质性的前提,地域性强化了他们之间的认同,即便他们不存在亲戚关系,至少也是是来自同一个地方的人,“我们起码是老乡”。

于“农民农”构成的社区而言,如果说对同乡的认同可以让他们在心理上形成共同体的归属感,某种程度上说,此共同体还是相当松散的,并没有显示出很强的聚合性。那么,镶嵌于“农民农”群体的各种关系就将这个松散的共同体勾连成紧密的关系共同体,在这个关系共同体中,人们之间的紧密程度就要高于由地域认同所形成的共同体,而依附于关系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可以藉此来获得各种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于关系在“农民农”发展的重要性,来自六安木厂镇的“农民农”LYJ对此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

我们干菜地的都是亲戚挂亲戚,亲戚毕竟是自己人,自己人就比较贴心啊。刚开始种菜地的时候,你肯定有很多不懂的,遇到问题就找亲戚,他们肯定会帮忙。当然,你问别人也可以,但就没有那么贴心。要说亲戚对你种菜的帮助,其实就是打药,什么时候该打什么药,都是有门道(讲究)的。药一旦打错了,菜不但不好卖,要是被菜市场的管理员检测出来还得罚款。再说,我们干菜地的也不是想干就干的。菜地投资很大,开始一个菜地至少要投资三四万块钱,对于我们农民来说这可不是个小数字。没有底实(可靠)的亲戚在,一般人也不敢冒这个险。

依凭传统的血缘、地缘和姻缘关系而构成“农民农”的迁移网络,因地域性特征明显,“农民农”在语言和习惯上表现出很多的相似性,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可供分享,他们在行为模式和社会心理方面展示了极强的同质性。地域性从情感加强了“农民农”之间社会认同,而千丝万缕镶嵌其间的关系让“农民农”群体成为具有内聚力的共同体。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由“农民农”构成的社区本质上是一个同质性的关系共同体。

(二)传统习俗的在地化

一般认为,流动农民进城以后完全投身到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中,他们可以抛开早年在乡土社会中习得的各种价值和规范,彻底摆脱乡土性的束缚。同时,面对充斥城市社会的现代性诱惑,他们有可能铤而走险做出一些失范行为。这种判断有其合理性的成分,也正因如此,流动农民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城市政府管制和防范的对象。而“农民农”组成的社区和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地明显不同,它并不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而是一个熟人社会。只不过,生活其间的地域性表现为暂时性,“农民农”根据生产的需要,频繁转战阵地,“农民农”的社区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但其社区的性质并不会改变。

既然是熟人社会,那么原存于乡村社会的整套运作逻辑在异地仍旧奏效,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价值伦理对“农民农”的行为依然起着支配作用。“农民农”并不像其他流动农民涌入城市后显得怅然若失,深陷一种“拔根”状态。即他们因能力有限并不能完全融入城市,而传统乡村社会习得的一套规范在城市里已经没有用武之地。“农民农”通过社区型的迁移把乡土性移植到新的社区,继续延展着乡土社会的逻辑,实现“农民农”社区自洽性发展和良好的运行秩序。即使来到了城市,老家的乡土人情依然保持。笔者在做田野调查期间,一户“农民农”家里有孩子结婚,整个社区的“农民农”都来参加,并送上一定的礼金,而且,整个婚礼的仪式完全是按照老家的规矩操办。习俗不仅表现在“农民农”之间的人情往来,同时还显示在“农民农”社区的内部。乡土社会的价值和规范对“农民农”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

ZSH,安徽寿县人,44岁,高中毕业,种菜地已经有7年。其妻HJP是湖北人,38岁。在访谈的过程中,“农民农”谈到H的时候总是有些微词,但又不好道明。比如,曾经有陌生人来“农民农”家里行骗,唯独Z家上当受骗破了财。不久前Z家晒在外面的腌肉又被人偷走。“农民农”把Z家受骗和被盗的遭遇都与其妻H联系在一起,因为她平时太大方,对谋生人太热情。言外之意,Z家今天的“下场”都是其妻造成的。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作为女性,这种热情可能会被理解为“张狂”,甚至是不够检点。这种社区性的评价对H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由“农民农”构成的社区内部具备一定的舆论生产能力,家乡的规则和伦理在这里仍起一定的作用,它们不会因社区的开放性而解体和失效,依然表现出很强的约束力,迫使生活其间的社区成员就范。

“农民农”通过乡土性的移植从而实现习俗的在地化。“农民农”并没有因流动而出现意义世界的崩溃和规范系统的解体,乡土性随着“农民农”的流动而被移植到新的社区,嵌入社区的乡土性调节着社区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维持社区的基本秩序。

(三)形式的开放与实质的隔离

“农民农”的社区并不是完全封闭的,他们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让社区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同时,基层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时常将权力的触角延伸至“农民农”的社区,以实现其治理的欲求,如蔬菜安全和社会治安。当地农民因对“农民农”缺乏足够的信任而采取排斥和防范的态度,加之语言上的障碍,他们与“农民农”之间很少有实质性的互动,本地农民与“农民农”之间关系是高度货币化的。“农民农”租种当地农民的土地每年按期支付租金,“农民农”饮用的自来水需要从当地农户那里购买。在“农民农”有大量蔬菜上市时,他们需要雇佣当地的留守老人充当辅助劳动力,按照每小时5―7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货币化的方式得到解决,比如,当地农户是不愿意把房子租借给“农民农”,他们只能在田间搭建窝棚居住。

“农民农”与当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货币的基础之上,作为外来者的“农民农”因其成员资格(非本地村民)的缺失而不具备分享村庄各种福利的权利,他们虽然和当地村民之间有互动,但并没有真正融入当地人的社区。而“农民农”聚集而形成的社区不论从建筑风格还是实质性的关联来说,它都与作为聚落形态的村庄显得格格不入。“农民农”社区是开放的,但由于文化偏见和社会排斥的客观存在,它实际上是处于一种隔离的状态,这种潜在的区隔横亘在本地农民与“农民农”的内心深处而彼此心照不宣。

“农民农”的到来给当地农民带来了租金收益,使原本凋敝的乡村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某种程度上,他们也给地方政府制造了治理难题,尤其是“农民农”在田头的乱搭建。由于“农民农”社区与外界尤其是地方政府缺乏制度化的联系,地方政府对他们实施的各种治理策略仅仅是权宜性的,甚至上级政府针对“农民农”制定的优惠政策也不能得到落实。比如,“农民农”拿不到上级政府给他们的蔬菜补贴。地方政府的行为受“不出事逻辑”的支配,他们的任何行动都是为其绩效的合法性服务,而鲜少顾忌“农民农”的利益诉求,更没有为“农民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的动力,他们对“农民农”奉行的是选择性治理的策略。为防止蔬菜安全问题的出现,地方政府派人定期到“农民农”蔬菜地里抽检农药残留;每当台风来临,政府象征性地去田头让“农民农”加强防范,注意安全,而缺乏实质性的行动。

如果套用目前流行的“国家――社会”这一框架来看“农民农”社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农民农”社区几乎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但这种孤立并不是“农民农”通过一味的权利伸张而争取到的“非国家空间”,而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政府根本不屑将权力渗透到“农民农”的社区。一方面,“农民农”确实通过乡土性的移植实现了社区秩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压根就缺乏治理动力。在国家的权力面前,“农民农”构成的社区俨然成为了一个另类的社会空间。它是个被人遗忘的角落,但它依然按照自身的逻辑自洽地运转。

当地农民的社会排斥,地方政府缺乏为他们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形式上开放而实质被隔离的“农民农”社区,必须以传统的组织方式形成自我保护机制,进行生产上的协作和生活上的互助,以形成完善的社区功能。

五、结论与讨论:终结抑或转换――“农民农”可能的未来

“农民农”群体的形成是流动农民落脚城市以后在异地的农业领域进行职业化的结果,他们以家庭经营的方式维持农业生产,并实现完整的家庭生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农民工”个体化流动而带来的留守人口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力转移方式――“离乡不离土”,它有效地缓和了农村地区尖锐的人地矛盾,同时,它也破解了发达地区农村因高度老龄化和空心化而带来的农业继承人危机。作为城市化的另一条路径,“农民农”所展示的是别样的城市化道路。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的统计,截止2010年,上海市34万农业从业人员中有28万是非沪籍农民,这些人就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农民农”。毫无疑问,“农民农”为上海的蔬菜安全和粮食供应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却并没有引起政学两界的足够重视,他们生活在社会的边缘,在资本和权力面前其命运充满了不确定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资本觊觎土地的意图愈加明显,城市肆意扩张无情吞噬着有限的耕地。“农民农”随着城市的膨胀而不断被驱逐,他们拖家带口从城市的近郊转战到远郊,长此以往,他们终有一天会陷入无地可耕的困境,那时终结将是他们必然的宿命。在发展主义话语大行其道的当下,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所谓规模经营的“迷思”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似乎只有规模经营的农业才是现代农业,而家庭经营始终是落后的代名词。眼下,项目制成为治国的根本性机制,地方政府纷纷将地权上收组建农业合作社或打造那种“光打雷不下雨”而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农业产业化基地,以对接国家的各种项目资金。借此机会,地方政府企图彻底肃清有碍城市审美的“农民农”群体。不过,无论合作社是真是假,也不管产业基地有无实际生产能力,被集中起来的土地是决不能闲置的,必须有人去耕种。但当地农民因充分而稳定的非农就业和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他们缺乏务农的积极性,所以,上海农业生产的主力仍需外地人来充当。可地方政府的“如意算盘”是,在地权上收后,“农民农”的身份发生了重要的转换,他们由原来的“佃农”变成了“雇农”,如此一来,他们必须接受合作社或产业基地的各种规训,而无自主性可言。当然,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政府看来,被“装在”合作社或产业基地的“雇农”远比分散的“农民农”便于管理,在这里,合作社或产业基地显然成了地方政府治理“农民农”的一个“抓手”。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由权力和资本的强势而塑定的结构,并不必然能将“农民农”牢靠地锚定其中,使他们彻底就范,“农农民”依然可以通过各种策略安排逃离被宰制的命运。简言之,虽然“农民农”的未来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但终结抑或转换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将充满着斗争和博弈。具体来说,“农民农”的前景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城市化进程和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治理态度。

(来源于:《中国农村研究》2013年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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