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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土地制度与宏观调控
2011-06-29 14:33:41 本文共阅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加速,农业劳动力和农村居民人数大量减少,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向城市聚积和集中,释放出经济要素流动和重组的巨大力量。由于经济资源大量转入附加价值更高的生产领域,也由于城市的兴起显著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城市化加速势必带动经济高速增长。  城市化的一个含义是重新配置空间资源。大量选择性决策需要反映土地相对稀缺性的准确信息,才能以较低的成本提升资源积聚的密度。因此,一个管理良好的土地市场是必要的。但是,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土地制度,基调是用行政手段来配置土地。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的国家工业化会出现罕见的“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现象。这已经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改革开放已经部分改变了我国土地制度。最重要的变化,一是集体土地普遍地由农户长期承包经营,农业用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合法地界定为农户权利,二是政府通过土地批租制度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长期出售给公司和私人,大体形成了一个批租使用权的土地市场。但是,迄今为止,土地由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仍然由政府用行政审批手段控制,仍然要通过征地途径,把农民的集体所有制强制改为国有制。近年围绕征地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普遍加剧,表明征地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加速的要求。  正当征地制度酝酿重大改革的关口,国民经济在宏观层面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主要是,货币过多,固定投资增长过猛,部分投资品的价格指数上升过快,以及在部分行业发生了所谓低水平重复建设。与此相关联,转为非农建设用途的农地面积巨大、增长迅猛,违背现行土地法规、越权审批土地转用的现象普遍发生。为了理解土地制度、城市化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受有关方面的委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组成专门课题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在解释经济现象的基础上,就当前和长期土地制度的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供地融资”的经济含义  调查发现,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建设用地的供给是社会总投资形成的重要条件。一般而言,建设用地的增加,直接增加了机构和个人的自有资本金,从而增加了投资的本金。然后,经过土地的评估和抵押,又扩大了这些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把更多的银行信贷动员为社会总投资。反过来,建设用地供给的减少同样对信用规模产生紧缩性影响。我们把这个经济流程称为“供地融资”。为了理解其中包含的经济逻辑,我们有必要沿着“农地――建设用地征用――政府向机构和私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评估――抵押和信贷――投资形成”的流程,作一番简略的考查。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地在我国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必经的制度环节是“行政审批”。虽然政府行使该项审批权的主要根据应该是土地规划,但在城市化长期滞后又突然加速的背景下,要制定一个有预见力的土地规划并不是一件易事。何况负责制定土地规划的各级政府,本身就有经济动机突破既有规划。因此,“按规划批地”并不意味实际供地规模由土地规划来调节和控制。实际上,土地规划本身常常是被调节的对象。包括政府在内的用地机构和个人,通常按照各自的预期来影响规划用地的规模。  “征地”成为供地融资中的关键一环。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按被征农地原用途的收益来决定补偿,加上实施征地的执行成本,就构成了征地总成本。政府预期的征地收益则包括:(1)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益;(2)招商引资带来的税收和就业增长。另外,政府官员从征地、出让和招商引资中可能得到的利益,也对“政府行为”发生某种影响。依照经济规律,只要预期的征地总收益大于征地总成本,政府总有扩大征地规模的动因,并不断转化为扩大征地规模的行动。  政府征得的土地,通过划拨、协议和出让等途径向用地的机构和个人供地。一般而言,划拨和协议提供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地机构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律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得到可以使用并在市场上再转让的权利。问题是,在政府及其关联公司本身就是用地户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可以变通,例如先交纳小部分规费先办土地使用权证,待土地投入市场运作获得经营性收益之后,再补办全部手续。这种被称为“空转”的土地开发模式,成功启动了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如果预期的需求根本子无虚有,“空转”则带来大量农地征而不用的浪费和闲置。  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如同其他资产一样,土地使用权的当前市场价值由该项权利未来收益流的贴现决定。一般而言,城市化加速通常导致形成土地升值的预期,因此土地权利通常就构成正的自有资本。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权利能够通过评估,作为获得银行信贷的抵押。  从有限调查询问得到的回应,经评估的土地价值至少高于其实际得地成本的30%-50%。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可接受的抵押大体是土地评估值的70%。这就是说,得到土地的主体可按得地成本的数量获得抵押贷款。至于“空转”项目,抵押贷款还具有很强信用杠杆。“空转”的程度越高,金融杠杆的程度也越高。这当然并不意味银行信贷的唯一根据就是土地抵押,我们仅可以说,土地评估抵押在动员银行信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目前得到的数据,“供地融资”在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年度之间的变化都很大。例如,长沙市1999年国有土地出让比上年下跌78%,而 2001年又比上年增加455%!更重要的是,当供地数量大起大落的时候,它很有规则地影响企业资本金的变动、进而影响银行贷款量的变动。仍以长沙为例,当年土地出让增长率的急速下降,往往会引起次年贷款增长率的急速下降;反过来,在土地出让增长率迅猛增加的次年,贷款余额的增长率也猛增。这表明,“供地融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非常值得关注。  集中审批权,还是培育转让权?  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土地市场里,任何机构和私人欲购买土地,都不得不花费受到市场供求形势决定的代价。因此,土地成交的数量受到各类主体收入的约束,并受其他投资和消费需求量的平衡。在征地按市价补偿的情况下,政府也必须在财力和信用的限度内决定征地的数量。简言之,土地供求受制于市场条件,谁也没有办法“自由地创造”可供土地。  但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供地却类似货币发行。第一,相对于可出售建设用地的巨大市值,政府征地的直接成本很小,与发行“低成本、高面值”货币的原理非常相仿。第二,“土币”本身具有财富储存功能,在高通货膨胀预期下,“土币”的财富存储功能甚至还优于法定货币。第三,“土币”可抵押借贷,从而把银行存款动员为投资。只是,“土币”作为交易媒介十分笨拙,除非迫不得已,人们一般不接受交易费用如此高昂的媒介工具。  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并行于货币发行权的,还有独具特色的政府供地权。虽然人们还不习惯将政府供地与发行货币并列考察,但是在实际经验方面,城市化加速推动的经济增长早就显示出“土币”的威力。我们观察到的基本格局如下:经济扩张时期,中央政府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松动银根的同时,实际上还大幅度松动了“土根”――也就是显著扩大征地规模、并对地方政府在竞争压力下增发“土币”的倾向眼开眼闭;经济紧缩时期,中央政府在收紧银根的同时,还运用“冻结批地”、“集中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实际紧缩全国供地总规模。在这一点上,本轮宏观经济调控也不例外。中央政府明令全面清理土地项目,并宣布全国暂时冻结批地半年。国土部领导提出“土地供应政策要像金融货币政策那样,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见《国际金融报》2004年03月29日 第五版)。  在现存制度下,城市化加速对于土地的需求,只能靠政府供地来解决。因此,政府对供地规模的控制,不能不极大地影响经济变动。以上一轮的经验为例,当真实利率在1997年开始急速上升、通货紧缩的征兆开始变得显著的时候,国务院宣布自199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冻结供地一年。研究表明,真实利率的变化对企业资本金发生反向的影响 (宋国青,2003)。由此,供地冻结使饱受真实利率上升打击的企业雪上加霜。这就是说,银根与“土根”的双紧,对1998-2000年间通货紧缩的加剧作出了贡献。有意思的是,像许多行政禁令在不了了之中收场一样,1997年的供地冻结令也是在没有明确宣布的情况下悄然解冻。1999年1月,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也就构成了政府恢复供地的“拐点”。从那时开始5年之间,全国累计供地78万公顷,并使2002年底全国建设用地的存量比1998年底增加了15%。考虑到期间违规供地大量发生,实际的土地转用规模应当还要巨大。按照“供地融资”的逻辑,政府供地的增加势必带动“企业资本金增加――银行信贷增加――投资总规模增加”的连锁反应。2001-2004年间,中国经济突然从紧缩转为所谓“过热”,主导因素是货币供给,辅助因素就是政府供地。  这说明,政府供地对宏观经济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人们自然容易设想,政府可不可以通过供地总量的控制来主动调控宏观经济波动。但是在经验上,以行政审批权为核心的土地控制是一件笨拙的调控工具,难以担当平稳经济运行的重任。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土地作为实物资产,质量分布高度不均匀,而控制货币供应数量要以均匀的质量为前提。第二,全世界没有调控供地数量反经济周期的实际经验,究竟根据什么指标来先导性地决定供地数量,既没有可借鉴的操作经验,也没有学理逻辑可以担任向导。第三,供地审批需要消化巨量的决策信息。审批权越集中,信息负担就越沉重。第四,监管供地审批的成本,远比监管发钞活动来得高昂。概括起来,供地控制不可能是一个合适的宏观调控变量。由于信息不足、决策滞后和行为歪曲,行政控制供地很可能给宏观经济添乱。  从长期看,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更不应该把短期调控作为目标。土地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是为推进城市化奠定有效配置空间资源的可靠基础,同时解决好人民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之间围绕土地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利益分配和平衡。为此,必须在清楚界定土地转让权的基础上培育完善的土地市场。我们必须明确,计划时代形成的土地制度早已经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我国征地制度必须加以全盘改革,我们认为“货币归货币,土地归商品”才是正确的方向。  土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不一定意味着大动干戈。改革可以在已有的体制变化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和城市土地出让制改革,已经奠定了土地转让权的基础。目前还没有解决的,发生在上述两个转让之间,即农用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这一关键环节。问题的症结,正在于现存体制仍然把政府强制征地视为农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所谓土地制度方面的根本改革,其实就集中在改革征地制度、确立“农地转用”的市场转让权(周其仁,2004)。形势很清楚,集中完成这一点的变革,我国土地资源的转让权就得以确立,并为发育完善的土地市场奠定了基础。  可取的地方经验  中国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通过总结地方性的自发改革,加以适当的提炼和总结,作为制定全国性的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根据。作为一个大国,各级地方政府处在经济发展、制度运行和政策执行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千变万化的发展机会和现实约束。由于经济社会条件的高度不平衡,也由于各地经历过的改革发展路径的不一致,地方经验向来具有高度多样化的特征。例如包产到户改革就是率先从局部地区“暗中”发生,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使农民取得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收益权和农业用途内的转让权。城市国有土地的市场转让,也率先发生于深圳和上海,然后再推行到全国。现在我们考虑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也离不开对地方的改革经验的观察、学习和总结。忽视地方的探索性实验,在认识论上是错误的。  由政府垄断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就是唯有征地才是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合法途径。但是,征地引发的多重矛盾和冲突,也迫使一些地方率先进行了一些变革。例如,一些地方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早已通过各种形式直接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这种打破现行征地体制、使农民的土地转让权从农地扩大到非农用地领域的做法,在有些地方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比较完整的套路。  例如,广东南海市较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并形成了“南海模式”。1992年,南海市开始试行土地股份制,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由本村农民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这样,集体土地不经过征地就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相对于国有土地,外来企业租用集体土地的手续简捷,且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年期有长有短,适应不同的用地需求。到2002年,南海全市工业用地共15万亩, 其中保持集体所有的达7.3万亩。这种手续简捷、价格低廉且租期较有弹性的供地方式引来了大量企业在南海落户生根,促进了南海的工业化和城市化。  江苏昆山的做法略有不同。那里的村集体先通过复垦方式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然后向本村农户“招标”,由农户或由农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合作社”或“富民合作社”)联合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商铺或打工宿舍楼,向外来工商公司出租。据当地统计,1998年-2003年间,昆山新增建设用地8.25万亩,其中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约2万亩。一般做法,是村里以50年为期将土地有偿出让给农户,并允许农民进行非农建设和转让。与南海模式一样,这种做法也增加了企业用地的选择性,从而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多种多样的市场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用地企业的投资成本可以下降,而更重要的是减少了市场性合约的交易费用,使合约易于执行。不同之处在于,昆山模式下的非农用途的土地转让权不再完全归集体,而主要是通过集体与农户的合约直接界定给农户或农民的合作组织。  在我们调查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的群益村,同时存在着农民的民营公司与农民股份合作社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这两种方式,农民既可以选择加入合作社按股权分红,也可以选择自己租地修建厂房然后出租。我们了解到,群益村的农民合作社85%的收益都分配给农民,这在南海似乎极为少见。昆山的做法使得农户可以得到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更充分地利用了农民中的企业家资源。  在外来投资不足的中部地区,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建设用地转让权也还是找得到合适的通道。以长沙市的咸嘉新村为例,咸嘉新村原有土地3100亩,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建,已逐渐由市郊变为城区街道,全村被征用土地2920亩。为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种种矛盾,区政府创造了“留地开发安置”模式,就是政府在征地的同时,留给村里安置用地670亩,其中200亩集体土地用来建楼房安置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可用低价来买这些住房,实际上有许多农民再以市价将这些住房出租或出让出去。其余470亩安置用地则转成国有土地,由村集体进行房地产开发与流转,集体再将开发所得以红利形式分给农民。此外,村里沿街建了许多商铺,农民可以去租用,农民的租价约为市场租价的三分之一。这样,通过安置用地的办法,村集体拥有了部分原农地在非农用途上的转让权,农民通过低价买房市价出租、低价租商铺及集体分红等方式分享到了农地转非带来的增值收益。  事实上,在上海市郊、浙江宁波以及安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镇,我们都看到相类似的经验。各地“只做不说”的事情,远远超过公开报告的规模,这说明“集体和农户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权”是一项广受欢迎的产权制度安排。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的共同性在于,破除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大大降低建设用地市场利用的交易费用、增加了集体和农民合理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机会,同时改善了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这类实践也减轻了政府以强制征地来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负荷,使政府有可能把工作重心转向城市规划和市场秩序的维持,并减少官员个人的寻租空间。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分权供地模式比集中供地模式能够更灵敏地吸收各类相关信息,因此分权供地模式下形成的地价,更准确地反映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为有效配置经济资源提供基础。  发展土地的市场转让权,还遇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地区之间不同土地用途的收益率的高度不平衡。按照经济原则,如果在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较高的地方,扩大土地供应,就可以增加资源配置的总效率。但在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条件下,各地的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指标以及耕地保有率的确定,却从来不服从经济原则。行政等级的高低、政治平衡考虑、地方相对的谈判力和影响力等非经济因素,对各类土地指标的分配发生重要影响。因此,在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原则与非经济原则之间存在一个制度性矛盾。  调查发现,各地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指标交易”,为缓解这个矛盾提供了地方性解决方案。例如,苏南工业用地的边际生产率大大高于苏北地区,因此苏南就出一个价来购买苏北地区补占耕地的指标。类似的,浙东与浙西的土地指标交易,长沙市与郊县及省内“发展中地区”的交易。浙江义乌市只是一个县级市,却又是一个小商品交易的“国际大都会”,商用土地的边际生产率高得惊人,而商用土地供给不足已经构成严重的制约。形势逼迫之下,义乌市最近提出能不能向甘肃或宁夏购买建设用地指标,并表示在付出有吸引力价格之外,还考虑增加“定点就业机会”。在经济逻辑上,土地指标交易总可以在收益率不同的地区之间发现一个对双方都有利、从而增加社会总经济效率的成交价位。在经验上,计划指标交易――例如外汇额度交易――曾经是我国市场经济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可惜现行土地制度没有给这类指标交易提供合法性,对“违规”的恐惧抑制了土地指标交易的潜在规模,也妨碍发展出更成熟的交易形式。  本次调查中,恰逢“银根”、“土根”双紧的特殊时期。所到之处,不断听到“投资项目等地”的呼声,让我们领略在城市化推动的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实行紧缩政策不得不付出的高昂代价。我们也观察到,既有城市和工业用地存量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闲置半闲置的状况在许多地方多有所在。这涉及到我国经济运行多年来的一个顽固病症,那就是所谓“重增量、轻存量”。其实在一个转让权没有得到清楚界定的体制里,正因为存量资源转用的交易费用高得怕人,才迫使经济活动主体不得不更热衷于做增量文章。因此市场需求一旦形成,我国投资的增加总是来势凶猛。问题是,有什么招数可以显著降低利用存量资源的代价,从而刺激存量利用的水平和规模呢?  长沙的经验部分地回答了这个重大问题。据了解,长沙市属国有企业共91户,到2003年底已完成改制的60户。这60户企业仅占用的土地就有1.5万亩。但是在市场上,这些账面值平均仅为每亩7万元的土地却可以按每亩80万元的价格出让。这就是说,仅土地盘活就可以使企业资产升值10倍不止,利用市场力量重组存量资源似乎轻而易举。问题是传统国有企业的土地上附着了大量职工,而国家对他们负有没有明文合约可查的“隐形债务”。安置好这些职工,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才可能投入市场重组。最大的难题,是怎样筹措安置工人的“改革成本”。长沙在这方面做了可贵的探索,其中最重要的经验,是市政府用工业发展资金来为企业改制筹资。以闻名三湘的浦沅集团重组为例,改制前该公司的总资产等于总债务,在财务上已经接近于破产。经过改制重组,特别是引入了外部投资人之后,浦沅集团不但显著改善了财务状况,且迅速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工业生产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大大增加。现场调查估算的结果是:外来投资方在长沙政府全力支持下全部的重组投资共4.3亿,但是如果要经过新上项目的途径形成同样的生产和盈利能力,至少要投资30亿。
  事实上,闲置半闲置的土地存量资源何止于个别城市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从农村大量占地的“空心村”、农户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曾经辉煌的乡村企业和各类乡村建设用地、直到大中小城市和市镇,我们到处可以看到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非经济占用。这并不难理解。在经济制度偏离以转让权为中心、经济政策偏离了以降低交易费用为基准的地方,占用土地资源的机会成本如此之低,势必刺激很高的占地需求。仅仅靠愿望和口号并不能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在地方的实践经验中寻找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政策思路的源泉。
  政策建议  首先,我们认为有必要提请决策部门注意,在“供地融资”中可能包含着加剧经济波动的力量。由于金融加速器的作用,供地对经济的影响可能在相反的方向上对称地放大。因此,下达行政禁令停止供地的做法,可能妨碍政府根据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灵活决定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下达禁令因情况变化又不了了之的做法,又可能导致下一步各方博弈行为异常。  从长期政策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全盘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和建设用地管制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土地“半货币、半商品”特性,回归其可由市场交易的商品本性。我们认为“货币归货币、土地归商品”,不但利于宏观经济调控,而且可以在城市化进程中提高资源效率、改善收入分配。土地制度要从城市化驱动经济增长的大局来考虑,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在清楚界定转让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管理良好的土地市场。根据地方性的制度创新探索,我们建议推出配套的土地改革政策,主要是:国家严格限制并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和规模;政府按照市价原则补偿征地;修订“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宪法条款;开放城乡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以及宅基地永久使用权入市交易;进入市场流转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改善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试行各类土地指标的跨地区交易;改革现行税制,为全盘实施土地资源税准备条件。  缩小国家征地范围。严格界定政府的征地权,政府仅在法律严格规定的公益用地范围内,拥有征地权。即便是公益征地,也可以由用地方与供地方先行谈判,凡可达成协议的就不动用征地权,只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经过一定程序动用政府的最终征地权。这可以增加公益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增加市场机制在公益项目建设中的作用,为公益项目的民营操作提供制度空间,减少政府征地的执行成本。  确立征地按市价补偿的原则。改革现行按“土地原用途收益”为补偿原则,实行参照市价补偿的新原则。道理有三点:第一,为公益,也不能要求一部分国民付出更大牺牲。第二,从执行成本来看,按市价补可以限制政府使用这个征地权,政府征地会要受到其可用财力的约束。第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供求不同,按市价补的原则可以适应各地情况,又容易识别。政府征用农地的补偿必须发给土地承包权人――农户。农村集体作为承包经营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协助办理征地和征地补偿发放的工作,降低交易费用,但不能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在严格限制国家征地范围的同时,开辟其他合法通道以满足经济增长对农地转用的需要。考虑修改宪法和土地法有关条款,开放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市场,允许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以多种方式转让各类集体建设用地,结束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和承包农户都可以选择多种合约形式实现土地的转让和转用。对于千家万户农民进入非农土地市场可能引起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可以通过自愿基础的合约和组织的选择来解决。农村集体可以接受农户的委托,集中开发非农建设土地或设施,但不能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农户的转让权。  为保障农户权益,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基础,防止少数人以集体的名义侵犯农民产权,需要考虑配套改革:第一,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或规定承包到期承包农户拥有续约的优先权利,使土地承包年限不低于土地出让年限(50年及以上);第二,农户的经营土地转让权可以在合乎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扩大为非农用途的转让;第三,建立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消除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制度差别,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可以抵押。  允许跨省区的土地指标交易,以市场手段来部分校正各类土地指标分配中难以避免的非经济因素,考虑更大限度发挥市场力量在调节土地使用方面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土地指标交易中心。  进一步改革关于土地的税制。在完善地籍管理,完成与土地相关的产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研究实施土地财产税,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税制仍然具有的“鼓励占用、打击生产和交易”的不合理性,并改变地方政府的财税基础。  为实现上述政策组合,不但需要全面重修《土地管理法》,而且需要修改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宪法准则。考虑到围绕征地改革的利益格局的大调整,以及人们的观念和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分歧,我们认为不应急急忙忙启动法律重修,而建议考虑吸收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历史经验,逐步、渐进地完成土地制度更根本的变迁。具体来说就是考虑以下程序:  ――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土地管理法》列入修订程序,并授权国务院在《土地管理法》没有完成修订之前,在授权地区试行一些与现行土地法律不相一致的办法,包括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开放城市一级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土地或农户承包地进入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等等;  ――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征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法的修改,广泛研究国际经验和我国自己的经验,在局部实验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法律修订。  ――在完成对现有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要考虑是否对近年征地补偿过低的农民,做某种形式的补充补偿;这些补偿可以包括:在普遍的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补偿政策、选择严重的个案重点解决、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卖地所得中取出一个数额(或比例)用于农村教育、卫生的开支;为了保证这些补偿的使用效率,可以考虑以教育券或医疗券的形式向农户发放。  最后,我们再一次强调整体政策选择的全局意识。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加速,推动了全国规模的农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浪潮。但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不可避免地扭曲。因此伴随城市化的加速,城乡协调发展受到很大冲击,农地转用的资源配置效益十分低下,农民土地权益遭严重剥夺。同时,围绕土地的社会冲突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政府机构和官员个人违法、违规屡禁不止,土地腐败严重。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城市化加速不但合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多方面经济利益实现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肯定,问题的根源不是城市化、也不是市场关系的深化刺激的城市化加速,而是约束我国城市化的土地制度的历史性滞后。根本问题是,现行法律在允许政府按市场原则转让土地的同时,却仍然维持政府独家征用农地的垄断,禁止和限制农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转让权。  正是对土地转让权的不当管制,使市场价格机制不能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正常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全盘改革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仅靠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紧缩农地供给,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可能加剧国民经济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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