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案例分析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田野实证 >> 判解研究 >> 案例分析 >> 正文

因宅基地使用权未确权而引起的纠纷应由谁处理?
2013-10-30 11:49:05 本文共阅读:[]


【案情】
    原告:陈雪。
    被告:郭玉申,河南省临颍县交通局干部。
    被告: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樱桃郭村七组。
  陈雪原系许昌地区长葛县人,于1971年来临颍县境内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被告樱桃郭村七组达成协议,由樱桃郭村七组给陈雪解决一处宅基地,陈雪以青苗赔偿费支付给樱桃郭村七组2600元钱。樱桃郭村七组划给陈雪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雪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个体经营。但陈雪一直未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1994年12月份,樱桃郭村七组为收回该处宅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七组村民,由郭玉申带领,驾驶拖拉机,将陈雪经营的所有商品非法扣押,并把陈雪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陈雪现住在亲戚家。陈雪向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审判】
   临颍县人民法院认为:陈雪所诉宅基地使用权,因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此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陈雪要求返还物品赔偿损失,被告樱桃郭村七组愿意将现有物品返还,但陈雪拒收。因此,陈雪的该项请求只有待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的规定,于1995年4月29日裁定:
  驳回陈雪的起诉。
  陈雪不服此裁定,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雪所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使用证,所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不合法,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依法不应维护。但陈雪的房屋和所经营的商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处理。樱桃郭村七组非法扣押陈雪财物,拆除房屋,属于侵权行为,陈雪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原审驳回起诉错误,应从实体上进行判决。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6月12日自愿达成协议:
  一、陈雪所诉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放弃;
  二、樱桃郭村七组返还给陈雪房料和商品(房料、商品清单附后)。返还财物应完好无损,若有坏损,按进价赔偿。
  三、樱桃郭村七组一次性补偿陈雪人民币500元整。(以上二、三项自接到调解书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四、一审诉讼费200元由樱桃郭村七组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由陈雪负担。

【评析】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二:一是认为被告樱桃郭村七组的行为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因而要求维护其宅基地使用权;二是认为樱桃郭村七组将其经营商品扣押和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因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其不能提供合法的权利依据,即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且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樱桃郭村七组也不是划拨耕地作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主体,故其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是属无实体权利支持的诉讼请求。对此,应从实体上作驳回诉讼请求处理,而不是从程序上作驳回起诉处理。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持有该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即为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这种权属争议依法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对原告的起诉即应作驳回起诉处理。一审法院将该项之诉错误地认定为权属争议,故其驳回起诉就是错误的。
  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樱桃郭村七组的行为确为侵权行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即应作出实体判决,而不论一方当事人持何种态度。一审法院以原告拒收被告同意返还的财产为理由,认为其该项诉讼请求只有待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另案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正确处理,应当是从实体上作出判决,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