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贺雪峰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法制学人 >> 正文

农村土地流转要慎重
2009-06-01 00:00:00 本文共阅读:[]


        当前中国农村均分的土地制度和灵活而不决绝的土地流转,使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可以有效应对各种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一旦推动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从而使农民进城不再可逆,则可能会以消灭城乡二元结构制造出一个城市内的二元结构。

农民不能失去务农收入这条腿

    目前一些地方正试图通过推动积极的土地流转,形成较大的规模经营。有两种出于不同意识形态偏好的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动力, 一是推动资本下乡,发展专业大户基础上的规模经营,一是推动农民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种土地规模经营即使可以在某些地区取得成功,在整个中国农地主要用于种植大宗农产品的背景下这些成功也只可能是局部的和短时期的,而不大可能成为全国农村的典范。相反,这种积极推动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可能使当前仍然需要依靠农业收入这条腿的农民家庭,失去来自土地的这份收入,从而陷入经济贫困的境地。具体地说,发展专业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要的农民土地流转,显然不能是农民可以随时依据家庭劳动力结构变化或在城市务工状况来决定是否回家种田的,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农村正实践着的这种自发、消极的土地流转,而必然是要求农民将自己若干年(越长越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的积极的土地流转,也只有如此,这些专业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形成稳定的规模经营农地的条件。

    以卖断若干年承包经营权利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事实上是一种不可逆的土地流转。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获得一些现金后进城,事实上不再可能回到村庄,因为他们已经不能再随时取回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农地流转越彻底,农地规模经营越成功,农民就越是失去农业收入这条腿,就越是要指望务工收入的这条腿,也就越是有更多农民不得不进城,且越是不再可能依据在城市就业的状况及家庭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来灵活做出进城或返乡的选择。一旦农民进城却不再可以回来,中国目前所具备的极其重要的调节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机制就会中断。

土地是农民最低人权的保障

    当整个国家的经济形势持续繁荣时,城市可以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可以容纳更多进城农民。而一旦经济形势不佳,城市就业机会减少,进城农民无路可退,他们就只能以更少的收入来应对城市生活。他们不得不在城市忍受艰难困苦。一家老小在城市生活,却没有稳定的就业与收入机会,这样的家庭生活肯定是远较之前在农村至少可以维持温饱的生活要糟得多。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当进城农民难以在城市呆下去时,他们可以自由地回到农村,回到曾经的温饱有余的生活,而不是只能呆在城市艰难度日,是他们最为基础的人权。

    回顾改革开放30 年,中国现代化取得成就的最大经验,也许正是目前广被诟病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并非不允许农民进城,也不是非得要求可以在城市安居的农民返乡,而是既允许农民进城,又允许农民返乡的一种制度安排。正是农民可以返乡,使得改革开放30 年来,无论我们面对如何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都可以应对自如。前不久世界最大玩具厂合俊集团关闭在广东的两个生产基地,导致6500 人失业,这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是可能引出大麻烦的大事。但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面,当城市就业机会较少,就业竞争激烈,城市生活变得艰难时,进城农民工完全可以与城市说声再见,他们可以回到农村过几年那种带有田园风光的温饱基础之上的农家生活, 他们可以从容对待失业,因为他们还有退路。他们不忍受资本无限残酷的剥削,也是因为他们还有退路。有人说城乡二元结构,国家没有给农民与市民相同的待遇,比如社会保障,这不公平。当然,国家财政不困难的话,国家完全可以也应该给农民更多更好的社会保障,但国家却不必非得让农民呆在城市而不允许农民返乡。当前国家给农村的诸多惠农政策,也许就是这种努力的开端。

    也就是说, 正是当前中国农村均分的土地制度和灵活而不决绝的土地流转,使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可以有效应对各种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一旦推动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从而使农民进城不再可逆,则可能会以消灭城乡二元结构制造出一个城市内的二元结构。城市这个有限而局促的空间里的二元结构,可能使中国丧失目前城乡体制所具备的应对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的回旋能力。

宁愿改革速度慢

    当前不仅有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思维, 而且有人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维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上做文章,认为当前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50 年不变改变为“70 年不变。一旦“70 年不变,农民又可以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无疑就是另外一个版本的土地私有化了。这个版本的私有化所关心的不是农业,也不是农民,而是如何让农民更有动力将自己“70 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从而获得一些进城所需资金,而土地则永远地流转出去了(70 年超出一般人的生理年龄,因此可以说是永久地流转出去了。谁还会关心自己死后的事情)。从单个农民来讲,他们可以自信自己获得了土地流转出去的收入,就可以在城市立足,但从全国亿农民的城市化来讲,这样大规模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是史无前例的,也必然是艰难漫长的,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这个严重后果对农民来讲,就是当不可逆地进城农民的数量大大超过城市吸纳能力时, 即使少数农民可以真正融入城市,多数人却必然因为就业竞争激烈而被迫沦为城市贫民。对中国现代化整体来讲,则是局促城市空间中的二元结构可能引发的激烈矛盾,可能使中国数十年现代化的成就毁于一旦。

    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先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从根本上说,农民流转的规模必须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安排上必须要慎重。借用甘阳的话来说,在农村改革方面,我宁愿改革速度慢一点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