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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问题研究
2014-05-16 00:00:00 本文共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之理论困惑

作为经济学经典范畴的地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是被与私有制剥削相联系,当作革命的目标加以限或取缔,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很快销声匿迹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断,2004年宪法(修正案)》随后对加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了宣示,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号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再把非劳动收入等同于剥削,今后土地财产性收入无疑成为城乡居民收入新的增长点既然私有与非劳动收入都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容,与之紧密相连的地租也亟需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

自从李嘉图把地租称作对使用土壤的天然而不可毁灭的肥力所作的支付以后,经济学普遍认同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资源所作的支付这一概念,只是在地租量的构成与决定机制方面还存在认识分歧然而,地租这一流传久远的经济范畴之所以建国后从经济学视野中消失,主要与我们习惯于将经济问题政治化的教条式思维有关土地占有不均以及沉重地租负担是中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顽疾,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准确地把握了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矛盾,用政治手段对土地进行再分配,并对地租进行干预,土改使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60%-70%的3亿多少地无地农民无偿分到了7亿亩土地,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超重地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土改后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广大贫农和中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互助和部分生产资料互惠交流的新的劳作方式;另一方面,少数富裕农民开始雇工和收取地租这种情况都是在当时低下农业生产力条件下很正常的经济行为,贫苦农民之间的那种生产互助合作关系并非直接要求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雇工和地租的重新出现也非地主阶级复辟的结果为了替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中国共产党又一次采用了政治动员方式,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取消了农民土地私有制与地租在土改阶段,中国共产党为了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采取大规模群众运动来解决严重的土地和地租问题,当时可能还是正确的选择;当新政府建立起来之后,继续沿用政治运动来推动农业合作化,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取消地租,其结果只能是使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丧失殆尽将地租彻底从传统极左思想的樊篱中解放出来,回归其本来的经济面目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客观需要

农业生产是一个人与自然之间的能量转化过程,与其他产业相比,在生产对象生产过程与生产结果方面存在质的差别首先,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受区位地形水热条件制约,土地分布上呈现出质的差异,最适合耕种的优等地是稀缺的;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具有空间分散性时间间断性与长期性,受气候影响较大,致使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再次,农产品周期长,农产品供给往往对市场需求作出滞后反应,农产品市场存在市场风险古典经济学主要关注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的制约,把地租看成是使用土地这种特殊资源(即可供使用的资源量长久地不受对其支付额多寡的影响)的支付马克思也注意自然条件在地租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认为土地肥力位置较好的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市场生产价格,为级差地租形成提供条件;由于当时农业技术水平低于工业,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有机构成致使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为绝对地租形成提供了条件马克思更注重土地所有制在地租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马克思分别把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垄断看成是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科斯(1960)曾经指出,经济学通常将生产要素错误地定义为实物,而不是进行某些实际活动的权利,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是进行某些活动的权利因而,我们可以据之将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的地租概念兼容并蓄,概括为一个更一般的地租范畴,即地租是对稀缺土地资源排他性权利的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下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它仍然具备地租产生的条件

首先,农村土地资源禀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存在的自然条件自古以来,中国农业生产领域的人地矛盾远比西方国家紧张,新中国建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和免费教育制度使家庭生育成本外部化,由社会来承担,从而使人口生育的内在经济约束趋于消失;加上政府长期鼓励生育的政策,中国人口从1952年的6.5亿猛增到1978年的9.6亿,明清以来本已严重的总量人地矛盾变得前所未有的尖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导致不断减少另外,耕地污染日益加剧,土壤营养比例严重失调,高中产农田比重不断下降根据国土资源部2009年发布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现有耕地的高产田与中低产田比例约为3:7;又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0-2015年要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用,加上已有的2亿亩,到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也只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3综合考虑耕地数量与质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可见我国耕地供给的完全无价格弹性特征尤为显著,需要发挥地租对稀缺耕地资源配置功能

其次,农民土地权利排他性奠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存在的制度基础近十年来,法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进行了深入研究,物权说是目前取得较为一致的学说,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物权与债权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物权的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有着更强的直接支配性,即排他性也就是经济学所讲的垄断性更强可是,理论界在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时,通常只关注整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宏观排他性,忽视了其权能结构的微观排他性

第一,农民土地占有权能排他性占有权能反映了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实际掌控能力,是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行使的前提家庭承包制实施后,农民对承包地享有直接占有权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能表现为农民集体法律上的间接占有,从法理上来看,从所有权中裂变出来的用益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所有权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并构成了所有权的一种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凭借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能。《物权法颁布后,进行确权颁证成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1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都要求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2012年中央1号文件又重申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完成后,国家下一步要完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只有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到具体的承包地块后,农民才真正享有排他性占有权

第二,农民土地使用权能排他性家庭承包制度实施以来,农民土地使用权能排他性呈现逐渐增强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1)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在推行家庭承包制时初步规定为2-3年,1989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将土地承包期延长为15年,1993年中央及时出台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予以确认,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农民土地使用权受集体和政府干预不断减少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政府不断限制村集体对土地进行调整,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1993年又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在1984年统购统销制度改革前,农民必须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198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现在农民已享有完全排他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三,农民土地收益权能排他性农民土地收益权能排他性与政府财税体制息息相关在家庭承包制推行的初期,国家的政策基调是对农业休养生息,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在承包合同中进行了清晰规定,因而那时农民土地收益权能具有较强排他性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重心从1984年起转向城市,国家又一次甩包袱,将农村公共品供给交给农村基层组织1985年财政包干制开始实行,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由于乡镇企业的税收一般归县乡两级政府分享,利润上缴部分则归其所有者(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乡镇企业的利税成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主要来源,这时基层政府也可以干预银行贷款来满足资金需求,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收益权的情况不太严重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与财政包干制的不同在于以税种划分取代所有制作为计税依据,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必须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严重打击了地方政府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分税制无疑是导致9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大规模改制的主要因素;分税制推行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基本上都套用财政上移,事权下放,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全部转嫁给农民,直至2006年农业税收取消前,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农民税费积重难返,国家收取的农业税和特产税集体组织收取的三提五统”、其他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最终都被分摊到了土地收益上,农民土地收益权能被极大侵蚀,导致农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2002年十六大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后,国家和各级政府逐步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主体,2006年全国全部取消农业税,各种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农民土地收益权能排他性空前增强,农民不仅拥有耕作承包地的全额收益,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流转方式所带来的权利孳息

第四,农民土地处分权能排他性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最核心权能,最直接体现人对物的支配性,处分权能仅由所有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质上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农民土地处分权能排他性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逐渐完善而不断增强在家庭承包制推行的初期,禁止农民土地流转,农民对承包地没有处分权,1984年政府对承包地流转政策开始松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保护,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形式价格决定与收益进行了全面具体规定,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用益物权,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初步清晰化十六大以来10年间,农民土地处分权排他性获得了许多实质性进展,农民土地处分权不断接近于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排他性呈现出不同程度差异,农民承包地的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排他性最强,收益权能的排他性次之,处分权能的排他性再次之宏观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微观权能排他性不断增加是农村土地制度今后变革的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的确立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客观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之现实困境

不管理论是否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租以及由此派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从实际上讲,家庭承包制实施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总是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时期由不同主体以不同的名目加以占有因此,政府和集体组织对农民土地经营收入的一些收费尽管是以别的名目收取的,其实可能来源于地租;农民转让土地获取的一些收入,虽然习惯上称作为地租,那只是经济学地租的一部分,决不能等同理论地租的全部从理论上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范畴后,在具体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时,还必须解决理论地租和实际地租显地租与隐地租之现实困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理论地租与实际地租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农业革命阶段,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围绕着土地经营收益分配发生过激烈的斗争,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阶段,地租总是侵占资本的利息资本家的利润和雇佣工人的工资,土地所有者的实际地租高于理论地租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土地实际地租大体上回归到理论地租水平,其主要原因在于:(1)西方国家农村土地私有制从产生起就根基于国家宪政制之上,二战后,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村土地的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加强农村土地用途管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有效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农地私权利与公权力农地私权利之间的边界较明晰,不存在农地私权利不能行使或滥行使情况完备土地私有产权为农村土地地租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2)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任务已经完成,现在基本上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夯实农业的产业基础地位,实行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战略,对农业进行高额补贴,这些又为农村土地地租形成营造了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3)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已形成了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了防止农业生产供求大起大落,发达国家采取了订单农业和最低限价策略,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同时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育良好,农业生产者不会遇到各种生产要素瓶颈,完备的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为农村土地地租形成提供了合适的生成机制

然而,现阶段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地租远低于理论地租我国现有法律政策普遍认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从性质上,应把转包费租金转让费和分红等土地流转的权利孳息归为地租,但不能因此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在量上仅限于此的结论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实践的发展,各地将依据其不同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创设出法律政策没有列举的承包地流转的其他方式,各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方式的权利孳息也同样应归为地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众多形式中,转包和出租是最主要的方式转包在20世纪80-90年代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土地转包多发生在亲戚和熟人之间,土地转包费只是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象征性收费,并不能准确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大小进入21世纪后,土地出租发展较快,其中流进工商企业土地面积已达2800万亩,占土地面积的10.3%,增长势头迅猛,但出租土地租金也还是没有准确反映地租除了极少数有更好其他从业的农民外,绝大多数流转出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比以前降低了因而,可以认定现在土地流转收入没有准确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大小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流失的原因在于:(1)农民不完全土地产权致使农民承包地的地租向农业外部转移中国土地私有制在封建社会就与资产阶段民主革命后形成的土地私有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国家侵权导致所有权残缺;土改后所形成的土地私有制是政府公权力无偿分配的结果,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更是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融为一体的产物,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规则干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发包方地位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从农业获取的各种收益,是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加以理解并进行归类的例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动员农业剩余的主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特有的经济范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取得是以国家剥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依托的,其绝大部分实际上可能来自于农村土地地租;又如,在20世纪80-90年代,农民向国家交纳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向乡镇交纳的五项统筹款和各种罚款向村集体交纳的三项提留款,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费,最终都分摊到田亩上,不交纳者不得继续承包土地,其实际上也是来源于农地地租(2)二元城乡经济结构导致农民承包地的地租从农业领域转向非农领域中国经济结构的现状是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又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变成了经济结构的短板,造成了土地地租在产业间呈现出极大差异土地农业地租低于非农地租,农地非农地租又低于城市国有土地地租(3)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造成农民承包地的地租从农户转到其他市场强势主体农村市场发育程度整体上滞后于城市市场,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又滞后农产品市场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上都处于卖方不利地位,农产品中间商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处于买方垄断地位,中间商可以将农产品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往往合谋压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人的好处费和农业企业部分利润实质上还是来自于农业用地地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显地租与隐地租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还相对容易接受,这里我们姑且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显地租;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流转,是否还存在地租?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姑且也对应地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隐地租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显地租与隐地租的分类是二元分析法的具体运用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二元分析法作为一种学理研究范式具有其特定的分析限度地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论规则,既然可以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在流转时以显地租方式存在,也得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流转时以隐地租方式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隐地租之所以存在,更主要还在于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这恰恰是学界在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类型化研究的欠缺之处所在类型化研究普遍对简单二元划分中的交叉形态重视不够,城市规划内的农村土地非粮生产的农业用地未设立承包经营权的农用地等都是在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类型化研究没有专门涉足的领域这些领域往往是农村各种矛盾的交汇点,蕴含着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之谜长期以来,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封建土地制度进行研究时,根据土地占有关系,简单地将农户分为地主与农民两大类,地主被定义为依靠地租为生的非劳动者,农民则被定义为没有土地的劳动者20世纪20-30年代中国蓬勃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中,众多学者深入农村,对农村土地占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例如,陈独秀1923年根据对当时土地占有状况的调研,将广大农户分为自己不耕作之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和小地主)、自耕农(包括自耕农兼地主自耕农兼雇主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半益农(佃农兼雇主佃农)和雇农;南京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1934年的调查报告,也是根据农户占有土地多少,依次将农户分为地主地主兼自耕农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兼雇农雇农及农村无业者十类,完全以地租为生的地主以及完全没有土地的雇农只占极少比重,绝大多数农户兼具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以地租与劳动收入为生,因而土地显地租与隐地租在同一农户经营活动中同时并存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以农户为基础,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让一部分农户退出农业领域,可能是今后扩大现有农户生产规模的主要途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显地租的形成机制会越来越健全,必然会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隐地租的确立形成倒逼机制

工商企业租赁农业用地的地租直接进入企业生产成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租以显地租形式存在;种植大户一般从土地与劳动的机会成本出发,对是否流转入土地以及转入多少土地进行生产决策,因而自有土地隐地租与转入土地显地租是其理性土地经营规模的主要参考因素;自有土地地租观念在小农中不存在,土地机会成本并不是小农生产和生活决策的决定因素,如果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隐地租存在,势必会碰到解释上的困难: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隐地租不存在,小农还可以保持简单再生产方式,维持一种低水平均衡陷阱;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隐地租纳入分析小农经营行为,小农生产与生活的低水平均衡陷阱就打破了,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小农生产将处于不断萎缩生产状况,导致与微观经济学的经济主体经济人假设理论相悖,与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实际不符不少经济学家对小农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黄宗智通过对从明初到20世纪80年代长三角地区小农经济和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研究,发现小农家庭经营处于半农半工过密化状态,日益陷于高土地产出率和低劳动生产率并存的内卷化均衡陷阱,三十年的中国经济改革,把中国农业搁置于大规模非农就业人口自然增长减慢和消费结构转型并存的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之中,为中国农业去过密化和摆脱内卷化提供了一个历史性契机由于黄宗智主要从发展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小农经济的历史演变,不是从微观主体角度探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并不能破解上述难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隐地租纳入来分析小农经营行为所碰到的困境,主要与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备有关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不完备情况下,尽管小农投入的边际产出低于市场上的工资率,无法通过市场出卖劳动力;又受土地市场不完备制约,小农又无法通过市场租入土地来提高劳动边际产出,尽管小农最终也达到了要素边际产出的均等化均衡,小农的均衡工资与隐地租远低于其机会成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形成机理

20世纪60-70年代,一些发展经济学家专门对传统小农进行了深入研究,出现了道义小农理性小农尖锐对立的两种观点ScottJ.C.认为传统小农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是出于家庭成员生存保障的需要;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虽然贫困但却有效率,运用农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来刺激农民生产,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发挥地租在指导和引诱农民有效地使用土地的信号和刺激功能等,是改造传统农业最重要的途径,因而舒尔茨实质上坚持理性小农假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传统农业发展成现代化农业的桥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研究应该以传统小农为出发点,发展经济学关于小农行为假设也有利于揭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形成的内在机理国内不少学者(钱忠好,2002;姚洋,2000)对农地流转的微观机理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多从微观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出发,分析了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农户土地流转最优行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问题研究无疑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可是,这些研究多是从理想化西方经济学原理出发,没有考虑到当前中国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所面临的宏观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因而这些研究也就难以真实地揭示农地流转的微观机理从农户真实的土地经营行为出发,揭示农户在产品与生产要素市场的现实约束条件下如何根据机会成本对土地进行配置,更有利于揭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形成的内在机理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都是通过土地流转而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家庭承包户种植大户与农业企业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流转中大规模流转后三个农业发展阶段典型的生产组织形式,同时也可代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发育阶段,土地经营行为呈现出从道义特征为主向经济人特征为主转变,面临的市场环境不断地从不完全竞争完全竞争演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在其中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杠杆作用: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促使农户依据生产要素相互比价关系,替代利用较为廉价生产要素,显现地租的替代效应;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激励农户更加集约利用稀缺土地资源,显现地租的收入效应”。

(一)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解析

1.家庭承包户土地经营行为特征一方面家庭承包户土地经营行为具备理性经济人特征,表现在日常生产中可以通过劳动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技术替代充分利用闲置生产要素(等产量线上Q11A11和D11两种不同生产要素组合),还可以更加集约利用劳动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来增加产量(等量线从Q11移动到Q12);另一方面家庭承包户土地经营行为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具有道义性质,表现在历史上传统农民生产只能维持家庭生计(A11B11分别是处于不同产量与生活成本的均衡点)。

2. 家庭承包户土地经营行为受到农产品市场与土地劳动生产要素市场不完性制约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备对传统农户行为影响集中体现在对生活成本线与等产量线移动上,生活成本线逆时针旋转,等产量线呈现出劳动密集型技术特征,其原因在于土地相对于劳动力来讲越来越稀缺,在生产过程中很难通过流转入土地来替代劳动,不得不在有限的土地上不分昼夜地投入劳动,农业陷入黄宗智所讲的传统小农内卷化生产状况

3. 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隐地租解析家庭承包户对有限耕地精耕细作,带来了产量缓慢增长,可是增长的产量最终被人口增长带来的生活成本所抵消,长期处于一种低水平均衡陷阱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总效应是由地租的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构成的虽然地租可以调节家庭承包户的生产要素使用的比例,具有替代效应,可是只有很少农户和土地参与土地流转,地租的替代效应很小;地租还可以激励农民进行土地集约经营,具有收入效应,但如果以市场价格来计算家庭承包户的劳动投入,地租的收入效应为负数在家庭承包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呈现出劣等投入品特征,即家庭承包户的土地需求曲线向上倾斜,地租收入效应F11F12又大到足以支配替代效应E11F12,地租总效应F11E11是负数这就解决了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隐地租所遇到的难题,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在20世纪80-90年代,尽管土地价格低,农户不愿转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

(二) 种植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分析

1.从土种植大户土地经营行为来看,农户土地经营行为仍然具备经济人道义性质,农户为了家庭成员生活的需要,仍然要通过生产要素的边际替化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等产量线Q21A21D21两种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点),通过集约利用资源来提高产量(等产量线从Q21移动到Q22);可是种植大户土地经营行为理性经济人成分已超过道义成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显地租的替代效应大于隐地租的收入效应”。

2.种植大户土地经营行为受到的农产品市场与土地劳动生产要素市场不完性约束比家庭承包户有很大改变,土地相对劳动力来讲越来越丰富,等产量线呈现从劳动密集型向土地密集型生产方式过渡的特征,农业生产逐步摆脱内卷化困境

3.种植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解析种植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总效应由地租的替代效应F21E21收入效应E22F22构成,土地还是一种劣等投入品,由于转入土地面积已超过自有土地,因而租入土地显地租的替代效应大于自有土地隐地租的收入效应,其地租总效应为正这可以解释现在尽管土地价格依然很低,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发展缓慢

(三)农业企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分析

1.农业企业土地经营行为具备典型经济人假设特征,为了产量最大化,农业企业倾向于用土地替化劳动(等产量线Q31A31D31两种不同生产要素组合),更加集约利用劳动和土地两种生产要素增加产量(等产量线由Q31移动到Q32)。

2.农业企业土地经营行为受竞争的农产品市场与土地劳动生产要素市场双重约束,等产量线呈现出土地密集型的技术特征,其原因在于劳动相对土地越来越稀缺

3.农业企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解析农业企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都是显地租,土地主要依靠技术与资本来实行规模经营,地租总效应由替代效应(F31E31)与收入效应(E31F32)构成,土地变成了一种正常投入品,地租的收入效应为正这可以说明为什么伴随着土地价格在不断增加,工商企业纷纷大举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圈地

注释:

①③马克思:《资本论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62-663699-700页

张青袁铖:《地租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黄宗智彭玉生:《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ScottJ.C.,1976ThemoralEconomyofPeasant:RebellionandSubsistenceinSoutheastAsiaYaleUniversityPressNewHaven.

T.W.舒尔茨:《改造传统产业,梁小民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84页

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农户层面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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