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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农地流转话语与实践的反思
2010-07-26 00:00:00 本文共阅读:[]


   谢谢大家。上午大家谈的比较专,我就农地改革有几个方面谈点不成熟的看法,肯定谈得散一些。大家知道现在农村土地很多权利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那个时候设置这些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性,根本没有考虑物权性,现在在制度设计中,要将农村土地权利进行流转的时候,又出现了问题,保障性权利与物权性权利是有矛盾的,这两种权利不太相融,保障性权利是以需要为基本的前提,再加上农村集体所有权本身是权利的主体,现在不知道谁的地位更重,要解决流转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比如说承包经营权,不管怎么研究,设置什么样的模式,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根本没有办法解决,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投资入股,在全国很多地方试点,但是和现行的法律是比如说和公司法是有冲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如果入股公司,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司破产后土地怎么处理,30年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破产的土地可以把承包经营权拿回来,这样的投资是什么样的投资,公司法的整个运行机制是完全不相适应。再比如说抵押问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很难实现,一旦抵押后,农民还不起债的时候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宅基地也有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物权性和保障性有矛盾,我有一个想法,也许很不成熟,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改革有两派是比较激进的,一派是主张私有化,一派是主张国有化,还有陈小君主张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我的一个基本思路是,我们能不能这样做: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现在农村的土地能不能分成几块,农民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可以进入市场的流动,流动到城市都可以,这是完全按物权的性质来设定的。    农村的公共用地,应该严格管制,防止过度扩张。还有农村的耕地,农民承担了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刚才刘守英教授也讲过,可以不让他们转,但是国家应该给予补贴,或者是通过某种方式让农民获得利益,让农民愿意种这部分地,这是国家另外要解决的问题,这个负担不能加在农民的头上。    还有一部分农村的土地可以进入建设市场用地,现在要通过征用,让部分土地直接入市,因为这部分土地,对耕地、粮食安全的影响并不大,我们能不能把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分为这几类,然后按照不同的权利来构造,也就是说宅基地私有化,其他的还是集体所有。这是我谈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想说一下土地储备问题,刚才刘守英教授也讲到了这个问题,现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这是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因为大家知道土地储备制度,这是我们从西方国家引进过来的,最开始设计制度的目的,是想国家储备一部分土地,用于解决由于土地过于紧张所导致的房价过高的问题,是我们最开始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但是我们发现这个制度运行十几年后,其运行和我们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完全相悖,也就是现在的土地储备制度成了地方政府合法征用土地的平台,成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一种手段,我们发现现在各个城市有土地储备中心,且都是市场化运作,并且我们现在发现土地储备中心储备了大量的土地,不是国有土地,是从农村和农地征用过来的土地,然后以非常高的价格转让出去,刚才刘教授也说了,很大一部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都是土地储备中心做的,在土地储备中心的运作中,国家扮演了几重角色。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征收主体,同时又是出让方去,几个角色混在一起。那如果土地储备现状继续维持下去,该怎么样进行保障?政府不与民争地,政府以非常低的价格把农地收购过来,再高价卖出去。土地储备制度改革,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直接废除,不要土地储备,既然这种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完全违背了设计制度的初衷,干脆就去掉,如果这种制度要保留,我们必须要限制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的,不要到农村征地,如果是城市里的闲置土地也征过来进行储存,这样防止房地产价格的暴涨。如果这种制度要保持,政府不应该以经营的方式,或者不应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果土地储备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们怎么样抑制不当利益,宅基地和城市房屋怎么换,这两个完全不一样,现在城镇房价非常高,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定价权不在农民手中,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到底是整体推进还是自由协商,如果整体采取行政的方式,怎么样保证农民的利益,农民两化以后可能变成市民,他们的就业、医疗问题可能没有解决,只是身份转变了,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始终是弱势群体,这种大规模的城市化会给农民带来多少好处?我们说到的城市化是以工带农,通过发展城市的第二、第三产业,通过城市化,农民有很好的归宿,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但是我们看城乡统筹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仅仅是农民的身份变了,那么这种城市化进程的利好在哪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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