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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立法研究
2010-07-26 00:00:00 本文共阅读:[]


   尊敬的各位专家、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是陈校长农村土地立法问题的子课题。我把相关的研究报告给大家作简单的介绍,首先对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作介绍,由于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是一个公用权,我们把它定性为靠近公用权,樊纲曾经概括公用权的基本矛盾是个人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个基本矛盾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表现为这样两个方面,第一个特点,农民作为天然的使用权主体,具有必然的不可剥夺的与他人平等的使用权份额,并获得相应的使用收益;第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非所有者属性,决定了当他对土地不使用或者不参与土地经营的时候,或者说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的时候,便不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割与获取,根据这样的基本矛盾,由此判断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宅基地使用主体特性,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主体必须是农村村集体内部成员,只能够自己建设房屋,不可转让。第二个特点,产权取得的无偿性,据我们调查,现在农村宅基地产权的取得,基本上近似于无偿,只要交少量的费用。第三个特点,使用的无限期性,只要人活着,永远都可以使用,现在的习惯是下一辈仍然可以继承,从这点来说,农村居民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称为小产权房,从这点来说,相对于城市土地来说应该是个大产权,应该可以无限期使用,现在的城市土地住房用地最高是70年,而他们可以无限期使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大产权,而不是小产权。第四个特点,是权能的限制性。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权利的转让,是不能自由转让,权能是受到限制的。这样几个特征,我们从效率的角度来说,中国的土地,不管是农地,还是建设用地,都是非常稀缺的,导致了资源的利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由于产权权能的限制性,导致我们没有办法在集体之外选择土地的最优的使用者,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应该选择这块宅基地的最优使用者,但由于没有办法选择所以就带来了效率上的损失,当然还有其它比例各方面的损失,我在这里就不加以展开说了。    具体来说,第一方面,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我们通过对10多个省市的走访和调查,归纳出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分配制度不明确,因为现在从严格作为公用权的角度来说,大家具有平等的使用权,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使用权操纵权是掌握在村干部手中,所以导致有些人占得多,有些人占得少,大部分情况超标,有一处、两处、三处、四处的情况都有。第一,分配制度不明确。第二个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缺乏转让的规范。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比如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是缺乏的,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有的地方有登记,有的地方没有登记,有的是领到了宅基地使用证,而有的人没有领到,所以说登记制度缺失。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权失效,有些宅基地作为经营性用途,使用管理权也有问题,出现了一些空心村。    最后,我简单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的制度创新思路。第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体系,除了建立完善的统一的产权制度体系之外,同时要建立相关的保护制度,因为在经济制度当中,产权制度是一个核心,但是它裸露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支撑作用的时候,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除了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统一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外,同时要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来保护这个核心。    第二方面,要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这一点和前面专家做虚、做实的说法也是一致的,通过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和强度,把这些没有明确的权能性质归并到使用权主体中,让农民来掌握这些权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明晰产权,我们这样说回避了关于所有权的问题,究竟是公有化,还是私有化,完全的私有化和公有化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是处在两者之间,究竟该怎么样选择较高的效率,我们认为加强使用权的权重和强度,就是要提高使用权强度,也就是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弱化所有权能,强化使用权能的原则上,来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强度,来弥补所有权主体非人格化带来的不足,从而提高产权权利的强度,增强对行为人的激励性。    第三方面,采用市场思路,强化市场功能,来明晰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之间的边界。因为现存的农村土地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推行市场经济几十年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已经转向以市场化为导向。    第四方面,应该尊重国家现实经济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赋予各个地方政府稍微更多一点的选择空间,有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说得极端一点,可以让他们实行私有化,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仍然维持现在的制度,但是现存制度为什么能运行,就是因为在某些地方还能够适应,但是在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应了,我们应该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选择空间,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来做一些选择。    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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