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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淑娟、麻勇爱、林燕、耿卓发言的评议
2011-10-29 00:00:00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11029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以下图片依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光宏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汪军民教授、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童列春、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戴威法官发言。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光宏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张光宏教授:

    首先非常感谢三位浙师大的学者作的精彩报告,加上我们财大的青年才俊作的精彩报告。我重点谈的是教授的发言给我的启发。

第一,她在她的报告中选择了非常合理的横坐标,分析了农村的公用资源。因为农村集体公用资源在农村中非常重要,农村集体自己能够获得一些收入,公用资源是他们重要的来源之一,所以采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作为横坐标的两极,这是非常好的分析坐标。

    第二,她将公用资源内容进行了扩展,把传统领域的一些资源包括在内,使公共资源的内容更全面。

    第三是她关于有效性途径的探索比较好,都作了新的探索。

    另外,在农村集体经济实践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思考,我们人群中非常稀缺的资源就是“企业家资源”,“企业家资源”是经济发展中非常稀缺的资源。以前我们传统经济学里面有土地、技术等等,但是现在我们发现经济中的“企业家资源”是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资源,必须要加以利用,这种制度不仅要使“企业家资源”能够得到利用,同时也要促进“企业家资源”能够发展,只要哪个村做得好,往往是“企业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我们发现,80年代前后,那个时候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很死板的,一个是对土地进行了限制,同时限制了“企业家资源”,使其没有办法得到利用的,没有在资源再配置过程中得到改进。所以我们在制度设计当中,要让资源合理地流动,只有流动了之后,才能被合理的利用。

    谢谢大家,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的看法!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汪军民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汪军民教授:

    大家好!首先我想说的是,我们发现以上四位发言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在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给我印象很深。每个人都建立理论体系,逻辑性很强,这是共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是两个学者是从法律的角度传递信息,耿卓博士是从物权法权利类型的体系出发,探讨每一种权利类型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实现形式。而程淑娟教授所说的地役权也是在现实中存在,她有她的想法,很好。师和麻老师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探讨了怎么样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实现和建设用地的实现问题。我觉得他们建立的体系都非常好。

    其次,说说我的自身感受。今天参加会议的群体中基本上分成两大块,一块是有经济学背景的,一块是有法学背景的。我觉得,两个背景的学者,在这里交流非常有必要,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也有这个想法,我们陈老师承担这个课题不仅仅是法学的课题,它的研究领域和范围是很宏大的,这需要我们不同领域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者来参与并共同研究。此外,我们在探讨问题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尽可能把语境集中在一个平台下探讨,这个会好一点。今天时间比较紧凑,经济学者谈的时候法学者可能觉得生疏,反过来也是。我们怎么样实现对接,对我们的课题研究深入下去非常有帮助。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列春博士后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童列春博士后:

    谢谢,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我主要评点林燕教授的报告,她的报告非常深刻,我对这个问题也经过了长期的考虑,今天受的启发很多,尤其是她的“三级交易”理论,我由此想到的什么问题呢?

第一,林燕教授提了“农民、农村、农业”三者之间的结合与分离问题。农村土地到底怎么用,这里面涉及到三者的结合与分离问题,如果从理想的模式看,应该说是农民在农村,土地是农用的,但是现在出现建设用地,它会出现扩张问题,像广东,那个地方全部做成厂房了,地点是农村,但是不种一颗庄稼、不产一颗粮食。这还是不是农村?如果农民仅仅是一个身份,这里面和政策导向及法律要规制的目标是否一致,还能不能承担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这是第一个启发。

    第二,我们在考虑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的时候,应该有历史的意识。中央政府对农村土地划定“红线”之前,农村的土地从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权力在地方,像广东、浙江等地方,很多是县、乡里直接转,都做成了厂房,有的基本上是靠厂房的租金来做。从中央的划定“红线”之后,有些地方是农业用地、有些地方是工业用地,地租的回报率不一样,所以出现了工商业的农村很富,纯农业的农村很穷。

    第三,农村内部发生了分化。我们有一个感受使我们不愉快,经济好的村基本上都是工商业村,它也是城市化的模式,跟农业实际上无关。我们早晨讲的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普遍贫困和衰败,这是很大的问题。

    第四,我认为农村里最基本的资源应该是土地,土地在农村里应该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也是我们的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从现在的市场情况看:一是最差的问题是土地被国家征走了,农民生存的基本优势都失去了。从某种意义上,这个农村集体就不存在了,“一方水土养活一方人”,土地资源如果没有了,就要转化为居民。二是享受国家的保障,这个村没有办法存在了,但是有一定的资本在这里,这就涉及到村干部建设的问题,农民的利益怎么保障。农民私自买卖土地,虽然实现了一定的资本积累,但这个实现不符合国家政策,也不是法律应该鼓励的,反而是应该限制的。三是资源在手上,是比较初级的开发,我们到顺德的时候,他们把这些做成厂房,土地的资金和厂房的租金混合在一起收。再高层次的是商业经营,像华西村的情况,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直接吸附了商业资本,成功的进行商业运作,有些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结构中是比较高端的,这个也不是农村的,应该是伪农民,比如华西村的吴仁宝,他其实就是一个企业家,不是农民。四是如果土地经营老老实实的进行,是纯正的农民、农村和农业,这个集体经济又该怎么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第五,昨天晚上接到评议的任务之后,我就关注林教授的选题,我有几点想法。(1)在我们讨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时候,有一个前提大家应该知道,农民是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阶层中间,农民是弱势群体。(2)农业是弱势产业。从农民保护的角度,应该保护;在农村的保障中,土地还发挥了一个基础性的作用。在二元结构还是基本现实的情况下,在很长时间内不太会改变,农民的土地和社保问题是必须要在政策上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农民手上最后的窝窝头不能拿走。在我们民法里面,财产是抽象的,都只是概念,我们的人也是抽象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同的人,情况不一样,不同的财产,功能也不一样,所以保护需要更具类别化。

 

 

 

评议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戴威法官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戴威博士:

    非常感谢主持人和会务组给我这个机会进行评议,作为实务部门的年轻法官评议专家学者的报告我心里其实有些忐忑。我想从我作为一个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从我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我跟老师一起跟随老师进行土地的研究有很多年,我们作为一个团队,经常进行交流和探讨,对一些基本的问题,我们的团队有一些基本的共识,对于耿老师刚才的发言,我是很赞同。跟老师脱产学习了三年之后,我回到了法院,我作为老师的学生,回归法院系统之后,各级司法部门有经常有一些对农村土地相关的纠纷要求我参与探讨和研讨。我参加他们的探讨有一个基本的感受就是,我们很多法官现在面对农村土地纠纷,心中非常忐忑,非常担心。在城市和农村二元结构区分的环境下,城市纠纷和农村纠纷,我们的人民法官更怕的是处理农村纠纷,对于他们而言,农村纠纷给他们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件好事,他们希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他们而言是捉襟见肘,我跟很多法官交流的时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这一点。

对此,我觉得很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现在的实务工作者,跟我们理论研究者的出发点和最后的归属点都是相同的,就是希望在我们农村的土地制度上建立规范的物权制度,我们现在的农地制度,虽然有物权法的规范,很多时候,物权法的规范是不具体的,在处理具体的纠纷时,它无法考虑到很多具体的情况,更多的情况是被一些政策因素所影响。我们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农村纠纷的时候有很多顾虑:(1)农村的纠纷矛盾尖锐,往往一个纠纷五年、十年甚至几十年都无法解决,这样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2)在处理农村纠纷时,你的依据很容易被颠覆,你的裁判力不能保证。随着政策的变化,你这样的判决很有可能被推翻。我们处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甚至土地争议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这些问题,我们法官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时候心中往往是没底的。我们不希望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希望有更具体的裁判规则。我觉得老师给我们提出的规范和科学的物权规范,从所有权到他物权,很有必要。这是我们作为实物工作者的切身感受。(3)在处理农村土地问题时,往往是政策上的因素影响了私权的色彩,我们在进行改革和探索的时候,很多时候忽略了法律规范层面上的东西。我们往往按照政策的指引,摸着石头过河,却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了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实务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我们武汉有一个“城中村”进行改制,它是一个社区性的经济实体。现在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想把社区性的经济实体改造成股份制公司,就会涉及到一个股权分配的问题,这样的分配比例和方案及评价标准都出现了问题,村民对你的配股方案提出了异议,有的人认为不合理。结果,我们的基层法院不敢受理,他们考虑的问题是“我是站在股权纠纷的角度,还是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处理”,于是,一层层到了高级法院。

最后,我认为,对于政策适用方面的问题,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没有科学和规范的指引,有时候无所适从。从我们研究工作者的角度出发,建立物权体系是很有必要的,这是我作为实务部门的工作者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童航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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