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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现状与法律规制
2012-04-08 00:00:00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陆剑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陆剑进行题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现状与法律规制”的报告。

 

陆剑:

 大家好,我今天跟大家报告的题目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现状与法律规制。我有三个想法,一是我做的论文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一些问题,二是我在回家探亲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在谈合作社,跟我们讲的专业合作社,包括传统意义上讲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差别很大,我想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或者一个新生事物是怎么回事,以江苏为例,就这些问题跟大家进行汇报。

    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缘起与类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起来的,主要国家的考虑和立法的考量主要是为了应对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农民收益比较低,必须通过一体化的方式实现更高的收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合作社的数量增长很快,大概有35万家,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10%,这个发展的规模,因为在产业一体化和立法的推动下发展非常快,反观土地合作社,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展,在山东、浙江等沿海地方有一定规模,包括昆山等有一些模式,到今天为止,跟农业专业合作社最初实现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不一样,我们国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最早产生是为了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扭转的目标,实现土地规模化的经营,特别是在发达地区,需要一部分专门从事原有土地种植,所以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需求比较大。这是两者的区别。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江苏的情况。2011年底,江苏有比较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670家,原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江苏有有,因为《合作社法》出台以后,各地依托这个平台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用这个方式实现原来不太规范、不太合理的一些操作,但是它的做法很奇怪,比如某某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很绕口,后来我查了一下,运作中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内股外租,农民在村庄内部有一些股份的形式,之后统一发包,由其他的一些企业进行经营,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另一种是自主经营,在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专业合作方面的经营,现在比较鼓励,因为它符合农业的发展方向,也对农民的增收比较有利。第三种是前两种的结合,既有内股外租,也有一部分土地进行自主经营。在股权设置方面也是一样,一是单纯的土地入股,入股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之后对外发包,所得收入根据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应对没有人种田的现实。第二种是比较深度的合作,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包含了资金参股的农地合作社,入股的土地要折股,按照收益进行分配,两者的区别是收益分配方式不一样,一种是单纯的拿股金,另外是不但有基本的股金,还有利益分享的机制,如果盈利以后有第二次盈余分配的机制。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三个:

    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因为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合作社,只有少数农民才能从事农业生产,拿到土地以后,要么进行规模的种植,要么就是进行其他产业的开发,包括旅游等等,这在东部的发展比较便利和有前景,因为它已经实现了二三产业发展以后,农业转移有一个前景。在其他地方有比较收益,所以有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广需要有一个过程,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村庄,也伴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是类型和规制的问题,第一种类型是内股外租型,是承包经营权扭转的形式,不涉及到其他的问题,也没有触及到当前土地承包的一些政策,这个规制相对简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扭转得比较多,就是三个不得。自主经营型实质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而成立的一种合作社,因为我们专业合作社法本身是一个很窄的法律,它的适用范围非常窄,对其他的合作社没有规制,如何把这种自主经营型的土地经营合作社纳入合作社法非难。201011《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十七条规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按照专业合作社的模型操作,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为大法是这样规定的,导致江苏省没有办法,强制把农地股份合作社纳入进来,产生了一个问题,一个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入股合作社合法化了,虽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在后续的土地合作社的扭转和退出,很多都是按照章程的约定,如果社员要退社要经过同意和审批,如果是土地入股的,退社的时候数量不变,怎么样退和退哪一块地由村委会安排,包括一单土地股份合作社亏损或者吊销,会产生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的问题。这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江苏现在说在承包年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偿还债务。

    我的结论是现实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出现了变形,这个内股外租型相对比较简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扭转方式,坚持三个不得就可以了。自主经营型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出资,在现有的条件内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如何把它纳入专业合作社的制作框架,我觉得是比较难的,需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股份合作社,包括入股和退社等问题进行集中的规定,江苏省的实践成了一个变形、一个变种,既按照专业合作社的套路运作,又没有办法解决入股、退出等一些问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示范章程,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从长远来看,肯定还是要通过条例或者通过立法层面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

    我最后的想法,对待这种制度创新,我们应当秉承法制的眼光和宽容的精神,要有一个顶层设计对它进行基本的规范,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刘志强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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