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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规定的优缺之评论
2012-04-20 00:02:10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网编者按】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各界提出褒贬不一的评论,新规定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予批准的7种情形 强制执行的方式,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等,然而新规在强制执行方式、不按照新规来执行的惩罚机制上并没有作出规定,被征收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的方式和不予批准强制执行的7种情形,强调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申请机关还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等具体情况。

  《规定》明确了 强制执行的方式,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闯律师表示,新规有亮点也有遗憾。新规明确了对于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在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方面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的材料,这些都是以前从来没有的。但是新规也有遗憾,在强制执行方式上,提出可以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一点没有明确界定,容易造成行政推脱。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邢宝巽律师则表示,新规明确的不予批准的7种情形,让被执行人在遭受强制执行时心中有数。但是也有些不足的地方,新规没有明确如果地方法院不按照新规来执行的惩罚机制,这样被执行人的权益还是无法保障。因为不排除地方政府跟基层法院之间有暧昧关系的可能。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没有惩罚机制很难保障。

                                                  (中国农地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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