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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呼和浩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调查分析
2008-04-17 17:36:07 本文共阅读:[]


近年来,随着呼和浩特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逐渐增加,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随之飞涨,原来不被人们重视的承包地现在你争我夺,在利益的驱使下纠纷不断,家族间的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近日记者就近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

    据了解,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 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有:实际耕种地亩数和承包合同地亩数不一致引发的纠纷,外嫁女、招女婿或“空挂户”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土地承包要求继承的纠纷,先弃后取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的纠纷,机动地纠纷,合同签订时间过长、发包面积过大、承包金订立不科学引发的纠纷,发生土地侵权后的损失无法计算发生的纠纷等等。在诉讼请求中以赔偿损失、支付费用、返还土地、诉讼费负担居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近年来土地承包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依靠行政方式推动。尽管1984年国家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15年不变,1995年国家又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各地都通过行政方式进行了多次土地调整。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需要,以行政推动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更为突出,有些地区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搞重新发包、出租和集体统一经营,这种行政命令的流转方式造成农村土地承包期不稳定,承包关系频繁变动以及农民土地利用期短等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转包、互换为主,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规范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多为自发形式,农民对土地流转是否合法,该走什么程序,如何保护流转后的权利等问题考虑不周全,不知以什么方式、什么途径解决,土地流转双方往往贪图方便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须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土地流转无序进行,导致纠纷越来越多。

    四是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土地承包法》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发包过程中,有的是村发包,有的是组发包,有的是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包。因为发包混乱,甚至还出现过把同一块地发包给不同村民的情况。另外,一些地方的村民小组没有公章或被集中保管,给签订承包合同带来不便。

    五是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规范。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只有地名,连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等等最基本的内容都没有约定,甚至有的发包方和村民到目前为止尚未签订正式承包合同。

    六是发包程序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些村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即将土地随意发包。

    七是法律滞后。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权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都是建立在政府供给土地资源的基点之上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都是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的制度创新,是政府供给土地资源的制度完善,是政府对土地产权的管理,即土地行政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诱致性发育。关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远滞后于政策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八是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调处,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也是造成此类案件上升的一个原因。

    就怎样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记者专门采访了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也夫,赵也夫建议:

    首先,要尽快出台科学的、符合现状、操作性强的农村承包管理办法和管理方案,规范承包合同及相关手续;其次,建议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或者所签合同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的,应及时补签或修订后重签,以逐步规范土地承包关系,减少纠纷,淡化社会矛盾;第三,在审理案件当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和发挥调解功能,并注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使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第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第五,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经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同时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的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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