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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六期)在我院举行
2018-12-09 10:10:46 本文共阅读:[]


为深入学习《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2018年12月6日,土地法制研究院主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六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任务(之三)”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拿大会议中心举行。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副院长耿卓教授、高飞教授及部分专职研究员参加研讨会,会议由高飞教授主持。

陈小君教授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与土地改革之间的紧密关系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她认为,落实《规划》,法律制度建设是重点。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私法,也不能忽视公法。她强调,农民应处于“三农”问题的首位。她还针对集体所有权主体、村庄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整理等问题发表了见解。

耿卓教授提出,要用法学眼光审视《规划》。它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与“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体系是承前启后的关系,需要深刻理解和整体把握。

张保红教授从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角度切入,提出应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刘洪华副教授围绕农民权益保护、乡村自治和成员权三方面问题,分享了学习体会。

许英副教授结合肇庆实证调研,对产业用地保障问题发表看法,并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对《规划》第十三章——“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孙聪聪博士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具有逻辑延展性和传承性,并对农地的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和农地金融问等题进行了分析。

曹益凤博士结合正在进行的宅基地制度研究,分析了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20字总要求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她还结合在研项目,就《规划》第九章——“分类推进乡村发展”的四种村庄类型谈了学习体会。

最后,高飞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指出,《规划》虽是政策本文,但要从法学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他提出,要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制度保障存在哪些缺陷、在不同话语体系下法律制度设计如何达成乡村振兴目标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他建议,研究院要根据《规划》,尽快制定相应的研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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