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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8-08-27 01:39:24 本文共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被列为渎职犯罪案件第十九项。《规定》指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查办的情形为: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以上的;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列为渎职犯罪案件第二十项。《规定》指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查办的情形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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