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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M号法律
2008-09-18 08:31:52 本文共阅读:[]


第8/91/M号法律
立 法 会
法律第8/91/M号
七月二十九日
土地法的修订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g项的规定,立法会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内文的修订)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九、六十一、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五及一百七十九条条文改为: 第四十八条(特别条件)
一、在租借批给合约内得引进特别条件,尤其是订定溢价金,以维护本地区利益或第三者权利。 二、订定溢价金金额的方式,其程序及结算是总督所订补充法例的对象。 三、在订定溢价金时将考虑及土地的所在,批给的用途,溢价,须承担或将要承担的成本,特别是源自购置不动产、进行填土及其他基建工程或将需拨归本地区的社会设施,或被承认作社会用途的社会设施等的成本。 第五十四条(期限)
一、租赁期应在有关批给的批示内订明,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二、 三、 第五十五条(确定性批给的续期)
一、有偿租赁批给当属确定性时,将透过任何批给权利人或共有权利人向有关机关递交的声明以十年为一期续期。 二、可能受批给期限告满所影响的权利人,亦可作出上款所指声明。 三、当属不能分割或以分层方式兴建的楼宇,批给的续期亦适用于涉及所有参予者及以租赁方式批给的地段上所兴建楼宇的其他共有人。 四、二款所指续期需缴付特别税项,其金额、程序和了结,将在顾及第五十一条二款所指准则下,由总督以补充法例订定。 五、一款所指声明,不能在期限告满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五十九条(特别条件)
一、在租赁批给合约内得引进特别条件,尤其是订定溢价金,以维护本地区利益或第三者权利。 二、第四十八条二及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溢价金的订定。 第六十一条(租金及期限)
一、年租是按补充法例所规定而一次过缴付。 二、当合约所订每一段限期告满或获批准作其他形式使用时,得修订租金。 三、租赁期限应在有关合约订明,并不得超过五年。 四、每次续期不应超过两年。 五、为发生修订租金的效力起见,得将租赁期分为数段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批给的决定)
一、 二、 三、(撤消)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及接受)
一、上条一款所指决定将按有关情况送达出价最高的叫价人或申请人,以便由送达日起计二十天期限内声明是否接受批给。 二、批给经接受后,批示将在《政府公报》刊登并指明批给被接受。 三、以上各款规定,适用于批给的检讨。 第一百二十六条(溢价金的缴付和保证金的缴存)
一、在租借批给方面,财政司由批示刊登之日起计十五天期限内,将交给凭单与承批人或申请人,以便在十天内缴付用益权费用。 二、在租赁批给方面,有意者应以存款方式缴存相当于十二个月的租金作保证,且按照上款所规定的期限及方式进行。 三、批给者可批准以银行担保或其他可接纳的偿还能力证明来代替现金的存放。 第一百二十七条(证明)
批给合约是以第一百二十五条二款所指批示证实。 第一百二十八条(证明力)
上条所指批示,在法院内外,作为地段认别和批给所说明情况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拨归)
须拨归本地区的地段,由在《政府公报》所刊登的总督批示订定。   第一百三十条(物业登记)
一、财政司可主动将临时性租借或租赁在物业登记局登记,费用则由承批权利人或批给所引致的权利人承担。 二、上款所指权利人以及一如本法律所订明的其他关系人,同样有法定权利申请登记。 第一百三十一条(主动通知)
物业登记局主动通知第一百一十二条所指机关和负责编制及维持纪录,拥有批给登记主要资料的机关。 第一百三十三条(确定性批给)
一、按上款规定,经提出利用的证明后,批给就转为确定性。 二、在履行合约内某些责任后或对其履行作出适当保证后,批给方可转为确定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转变的登记)
临时批给转为确定性批给是在批给登记内注记。 第一百三十五条(续期的登记)
一、在按照本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人、共有权利人、债权人或其他有意者的申请下,确定性有偿批给的续期,是以附注方式登记。 二、申请书应附同第五十五条一款所指而经第一百一十二条所提的机关登记的声明书副本。 三、续期以及与之有关的行为豁免税项、手续费及费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移转的证明)
一、临时性批给期间,因死亡或活人之间的行为,以有偿或无偿而引致的移转情况,是以总督批示,法院裁定或立契官公署继承人资格证明书证实,而后两者应事先取得批给人的许可。 二、在确定性批给期间,因死亡或活人之间的行为,以有偿或无偿而引致的移转情况,是按不动产的移转方式行之。 第一百六十五条(案卷归档)
一、 a)……………………………………… b)……………………………………… 二、下列情况被视为放弃申请: a)……………………………………… b)申请人或投承人不遵守第一百二十六条一及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须登记的行为)
一、须登记者: a)临时性及确定性批给与其续期; b)………………………………………… c)………………………………………… 二、 三、 四、 五、第五十五条所指声明的证明文件成为批给续期登记的足够效力依据。 第二条(修改条文的编号)
第6/80/M号法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及五十九条分别改为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及六十条。 第三条(“法律效力”的续期)
一、确定性租赁批给其有关期限于本法律生效日已告满者,视为自动续期,期限为十年由有关告满日起计。 二、每十年期的续期,须缴付第6/80/M号法律第五十五条四款所指的特别税项,该税项将按同一规定内所提及的补充法例订定的方式征收。 三、一款所指续期的附注是在遵守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下主动进行,而单纯因期限告满而影响的注记则视为有效。 四、但临时注记由本法律生效日起计,继续维持六个月,而不妨碍根据可引用法例所规定应维持该情况者。 第四条(待处理的案卷)
一、由本法律修订的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及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连同适当配合,即时施行于已公布核准批示的现存批给案卷或批给的检讨。 二、为批给或所引致情况的登记效力,对上款所指的案卷,承批人在有关申请书内作出的声明,被视为获接受的充分证明。 第五条(登记期限)
一、由本法律生效日起计,第四条所包括的承批人应在六个月期限内进行登记。 二、期限告满后,并无进行登记的承批人将被通知,以便在二十日期内对遗漏作出申请或解释。 三、倘仍不遵守或所提出的解释不被接纳时,批给的批示可被宣告无效,而倘属确定性批给的检讨时,案卷即归档。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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