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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
2011-11-24 23:18:22 本文共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一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缓解控违拆违工作压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加快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建设、妥善解决集体土地上拆迁村()民住房实际困难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分区实施、储备房源、保障安置的原则,建立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和村()民自住住房集中建设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化解城市拆迁难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近期规划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包括村、居民禁止建房区域和按村、居民区布点规划只能实行集中还建的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参照适用。

 

  第四条 安置对象
  ()在上述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户口在拆迁所在地,并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迁分户条件的住户。
  ()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8)规定的D级危房,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
  上述安置对象由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征地拆迁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依据岳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核定,报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示后确定。

 

  第五条 安置标准
  ()一户一套普通型商品房标准在集中统一建设的居民区()进行安置。
  ()安置面积参照岳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基本户型分为四档:户籍人数1人的为5570平方米、户籍人数2人的为8090平方米、户籍人数3人或符合拆迁分户条件未婚子女1人的为110120平方米、户籍人数4人以上或独生子女家庭户籍人数3人的为125130平方米。户型具体面积视用地规划、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各档面积幅度内确定。安置房属于小高层建筑的,各档户型面积应视实际情况从基本户型最高限幅面积内依次递减1015平方米。户籍人数多的家庭可以选购或置换小于其对应基本户型的安置房,户籍人数少的家庭不能选购或置换大于其对应基本户型的安置房。
  ()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进户门为防盗门,安装铝合金窗,室内地面、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线路入户。
  ()安置房基准价格为成本价,由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市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科目核定。
  ()安置房屋统一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按初始登记办理分户证,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产权人为拆迁户户口本中载明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安置居民区()住房之外的其它构建()设施属投资人所有。
  ()房屋交易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办理。
  ()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和公共维修基金,由安置对象承担。

 

  第六条 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房分配以就地、就近、集中安置为主,原则上不跨区安置。确需跨区安置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向市中心城区周边延伸安置,不得由城郊向市中心城区安置。
  ()拆迁户购置安置房可采取货币补偿抵扣方式,也可采取合法产权正屋面积抵扣置换方式。
  1、拆迁户按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后,自愿按安置房成本价直接购买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或以拆迁补偿费抵扣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2、被拆迁人自愿按其合法产权正屋面积抵扣置换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不足部分按成本价补缴;被拆迁正屋面积大于其安置房的多余面积部分按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3、被拆迁正屋面积不足55平方米或拆迁补偿金额不足以购买55平方米安置房、且被拆迁人家庭经相关部门认定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拆迁用地单位无偿补足55平方米的安置房。
  4、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与其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第七条 建设模式
  ()先规划后建设。按照市城区居民区建设布点规划和拆迁户相对就地、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依程序组织实施。
  ()以各区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为业主,依法组织招标施工队伍,全程组织施工建设和管理。
  ()具体建设方式,采取政府主导、拆迁用地单位先行垫资、专业机构具体承办的方式,按照市城区居民区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提前集中统一建设,提供成品房交由拆迁责任单位进行分配和安置。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现场状况,不宜由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单独组织施工建设的个别特殊工程项目,经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以采取与属地政府及企业、社区、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建设、委托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所建房屋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后,由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回购用于拆迁安置。

 

  第八条 成立岳阳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与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房地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建设管理的规划统筹、协调监督和年度计划、优惠政策的拟订、报批及具体建设项目的核定、安置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规划、建设、融资、分配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投市建项目由市政府负责资金调度。

 

  第九条 凡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土地收储项目需要拆迁安置的,先从其项目拆迁准备资金中预支一部分,作为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建成后,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提供成品房交由拆迁项目用地单位结算抵扣;安置小区()住房之外的公用、商业设施与建()筑物可依法采取市场方式运作,所得收益作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补贴资金。

 

  第十条 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事项
  ()根据岳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拆迁安置房建设作为政府住房保障措施之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
  ()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可以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只转不征,分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安置房小区()连接城市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由市政府列入城建计划。大型安置房小区(200户以上)的主干道、供排水、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列入小街小巷城建计划或给予适当补贴。
  ()成片拆迁的居民小区在原区安置的,由原辖区社区负责管理;跨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户口可一并迁移,小区物业管理、居民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由安置地所在社区负责。物业移交办法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向社区移交的政策执行。安置小区建设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设施一并移交。安置小区中的清扫保洁、绿化管理养护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统一管理。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控违拆违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岳发(2008)7)规定,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相应成立的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拆迁安置居民区布点规划设计费用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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