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法规规章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规章 >> 正文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1-11-23 11:31:33 本文共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总的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为目的,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征地补偿分配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和要让利于民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征收土地完成后,应将征地情况抄告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经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承包户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要求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2、 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资格;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准暗箱操作,以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及其子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3、坚持补偿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合理,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
  ()切实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性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得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的,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应该将不低于75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界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综合考虑户籍、生产生活地的事实、以及与该组织是否存在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为时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议定。在具体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对农村独生子女、婚入婚出人口特别是外嫁女和入赘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承包地的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人员等特殊群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准确界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文件所界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认真把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经村委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事后须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的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结算,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努力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实行征地补偿费民主理财制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征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征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征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着力开展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征地补偿费,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精神,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着力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政策性和敏感性强,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矛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各级信访、农经、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信访案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严重社会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工作,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农经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与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促进全市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明确部门责任。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公开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抄告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监察机关要会同农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认真查处各个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政策宣传。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性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各地要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方面的政策宣传。把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宣传重点。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把握和理解有关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OO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