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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8-08-27 14:14:38 本文共阅读:[]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规划控制区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宛政〔1995〕30号文附伯),是九五年撤地设市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国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文)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南阳实际制订的。几年来,在我市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因素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被征地附着物品种和种类增多的影响,原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地上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对原补偿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1995〕30号中文印发的《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宛政〔1995〕148号印发的《关于南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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