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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东新区起步区管城区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2008-08-27 14:11:43 本文共阅读:[]


关于郑东新区起步区管城区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郑东新区建设用地征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本着依法补偿、专款专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依据�
    郑东新区建设征用管城回族区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4)135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郑政通(2002)7号”《关于郑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告》、郑政文(2002)161号”《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项目�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已有的各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的拆迁、恢复或砍伐所补偿的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及时收获,使农民受到损失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劳动力安置费是指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的耕地人均六十七平方米以下,人民政府将原有的被征地村组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对失去土地的农业劳动力人员就业的一次性安置费用。�
    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依照法律规定,被征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土地参照耕地标准给予补偿。郑东新区征用的各类集体土地均按五类耕地中的一类大田年产值1200元的十倍,给予土地补偿费。即每亩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2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依照法律规定,被征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补助,其他土地参照耕地标准给予补助。郑东新区征用的各类集体土地均按五类耕地中的一类大田年产值1200元的十二倍,给予安置补助费,即每亩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14400元。�
    (三)附着物补偿费。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1.村民住宅房的拆迁补偿:2002年6月10日前户口在征迁区域并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和地面附着物确认表的农户,每个农户住房建筑高度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人均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按房屋建筑质量,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8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20元;三层以下的住房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质量,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2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50元。三层以上(不含三层)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付给100元的拆工费,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宅基地上檐高�2.8�米以上砖木或砖混结构的厨房或仓储用房,按住房标准补偿。简易房每平方米按70―11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地面建筑物按估算的造价补偿。每个农户现有合法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 m2的,差额面积在回迁安置房置换时,按每平方米280元购买。�
    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但未经依法批准,于2002年5月14日以后擅自在原宅翻建住房增加建筑面积的农户,以首次普查登记的2002年5月14日以前该户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翻建后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付给100元的拆工费,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无合法用地手续和地面附着物确认表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按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除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原则上取上、下限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3.因违法用地已被依法查处的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付给拆费,不给予补偿。未经查处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参照上述标准酌情给予拆工费后,自行拆除,不予补偿。2002年5月14日以后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4.因分家析产、离婚、继承遗产等获得地面房产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而户口为非农业或不在被征迁区域的,其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规定的不同质量结构的上、下限平均值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安置。�
    5.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倒塌房屋和废弃的其他附着物,征迁时不予补偿。2002年5月14日以后未经清查登记的新增的农业设施及附着物,如水井、果木、大棚等征迁时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除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农用地均按一类大田年产值的50%付给青苗补偿费,即每亩农用地付给600元青苗补偿费。�
    (五)劳动力安置费。截止2002年6月10日,在郑东新区规划范围内居住的在户口册的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年满16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每人按10000元补助;16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5000元补助;16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每人增发安置费2500元。�
    四、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使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被征用土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向已超过参保年龄的老年村民发放生活补助金;发展经济,为失去土地的农民创造就业条件和提供生活保障。劳动力安置费发放给应予安置的个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的承包使用人。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其中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附着物补偿费的10%以内,用于村二委开展征迁工作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区、乡、村、组四级统一设立征迁补偿财务专户,专户收支,专户管理,全程监督。征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另行制定财务管理规定。�
    五、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住房安置�
    被征用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采取过渡性安置,部分等面积置换、超面积自购的方法。村民搬迁时,每人发给125元的搬迁费;自找房过渡的,过渡期十八个月。每人每月发给100元过渡费:首次发给十个月的过渡费,十个月以后的过渡费在回迁安置时一并结算。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农户,每户发给1000至2000元的奖励。每宗被征迁区域的全部农户都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结束,并经郑东新区管委会验收合格接收被征用的土地后,按每个农户三层以下(含三层)人均50 m2以内住房被拆迁时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补助。被征迁区域的农户未全部按规定时限搬迁结束或未通过郑东新区管委会验收接收土地的,不享受该奖励。安置小区由区、乡征迁指挥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安置小区占用的土地采取自征自用方式按人均90 m2由被征迁安置村、组分摊土地,不计补偿。村民住宅安置房,以户为单位,按拆迁时认定的三层以下人均50m2内的实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被安置人原房屋被拆迁时人均5 m2内的每平方米280元补偿款和100元奖励补助款归安置人所有;被拆迁房屋补偿款高于每平方米280元的部分,归被拆迁人所有;被安置人原房屋被拆迁时人均不足50 m2的部分,差额面积按每平方280元购买。置换房款与建筑成本之间的差价款由区征迁指挥部从安置房差价预算款中转移支付。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户人均50 m2的部分,人均超面积5 m2以内,按建筑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5 m2以上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上浮10%购买。每个农户家庭安置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 m2内。超过60 m2的部分参照经济用房价购买。盈利款仍然用于安置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六、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特殊政策�
    (一)2002年6月10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户口变更冻结前,原在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现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下岗在家务农的占地工、在管城区辖区任教的原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在圃田乡机关或乡直单位工作未分配住房仍在家中居中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回原籍定居的人员、正在服刑未释放人员(死刑犯除外)和劳教人员等,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村、乡、区逐级核实确认批准,可按农业人口享受人均50 m2住宅房拆迁安置补偿待遇。已在城区或拆迁区域外有住房的,不享受该待遇。上述人员除现役义务兵外不享受其它征地拆迁补偿待遇。�
    (二)2002年6月10日后,集体土地被征用公告前,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户新生婴儿和新婚应迁移入户的农民,与2002年6月10日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享受同等征迁补偿待遇。�在此期间内亡故或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除外),不再享受农业人口的征迁补偿待遇。�
    (三)为使被征迁的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各村、组必须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出专门资金,设立“养老补助基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老年人的生活补助。每宗征地公告发布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征迁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迁人,每人每月发给180元的生活补助费;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被征迁人,在年满60周岁和55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发给180元的生活补助费。每宗征地公告发布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被征迁人,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待遇。今后省、市政府如对该年龄段的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有新的具体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停止本条规定的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亡故后,其生活补助费发放终止。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户口迁出本市后,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其他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迁农户,按政策规定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省、市政府对郑东新区范围内被征迁村民参加养老统筹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新的具体规定时,按上级政府规定执行。�
    (四)为给被征用失去土地的农民创造就业和经营条件,使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在安置区域预留一定数量的经营用地或建设一定面积的营业用房,按照自愿的原则,分配给村、组或被征迁人经营使用或租赁、入股合作。规划建设一座“就业培训中心”,由区、乡两级政府在一定年限内组织对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被征迁村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组建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经济实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被征迁村民上岗就业。�
    (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努力为被征迁村民群众提供和创建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生活居住条件。在安置小区内规划建设一所标准化小学和一所标准化中学;3―4个幼儿园;1个养老院。公用设施及道路、绿化等依照居民区规范配置。�
    七、征用集体土地的组织实施�
    区征迁指挥部统一制定征迁补偿方案,圃田乡对征地拆迁包工作、包进度、包费用、包稳定。圃田乡政府按照区的统一方案,根据各村民组人口、土地等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适度调整补偿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村民组和各行政村对集体所有的补偿款的使用,制定出具体方案,报区、乡批准后实施。�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经乡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依据区普查登记结果再次清点核实后,根据有关标准,逐村逐户核算出补偿额,由乡、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和举报的问题,由乡、村征迁工作组组织复核。征迁工作组与被征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并拆除地面附着物,经乡、村征迁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开具拆迁验收单。被征迁人凭拆迁验收单、拆迁补偿协议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附属物结算清点登记表、宅基地使用证等到乡、村征迁工作部门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同时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
    八、与土地征迁安置建设相关的工作和本方案未明确事宜,另行制定方案。圃田乡政府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本方案自2002年12月12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征迁安置工程指挥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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