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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8-08-27 05:09:51 本文共阅读:[]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厅
文    号:鲁国土资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2005-5-11
执行日期:2005-5-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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