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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问题的规定
2008-08-27 14:05:36 本文共阅读:[]


温州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问题的规定            (1988年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妥善处理征地政策,切实搞好建设用地的统一
征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市区(鹿城、龙湾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常年固定蔬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六千五百元;青苗补偿费每亩六百
元;安置补助费一个劳力为六千五百元;“劳土”比例二点七人/亩以上的,按每亩一
万八千元计算。
  (二)征用水稻田、涂园的,土地补偿费每亩四千至四千五百元;青苗补偿费每亩
三百五十至四百元;安置补助费一个劳力为五千五百元,“劳土”比例二点三人/亩以
上的,按每亩一万三千元计算。
  (三)征用菜稻轮作地的,按该村菜、稻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菜地和水田的面积,
然后分别按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补偿。
  (四)征用山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三千至三千五百元;青苗补偿费每亩三百元
;安置补助费一个劳力为三千五百至四千元,“劳土”比例二点三人/亩以上的,按每
亩九千元计算。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柑桔树补偿:种植一至二年的每株补偿五至十元;二至四年的每株补偿十至
三十元;始果期每株补偿三十至五十元;盛果期每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衰退期每株补
偿三十至五十元。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每亩以不超过一百三十株计算。
  (二)粪坑补偿:砖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七十元;条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六十
元;块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五十元,坑屋按质折价处理。
  (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实际、按定额计算。
  三、“劳土”比例按行政村为单位计算。对于产粮区个别行政村生产队之间“劳土
”比例悬殊较大的,经市粮食、土地部门批准,其“劳土”比例可在行政村基数内进行
队与队之间调剂。
  四、农业剩余劳动力招工后的工资待遇和超招工年龄的养老保险金标准:
  (一)年满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的,其标准工资:企业单位定为
三级:机关事业单位定为岗位工资九级加基础工资。
  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不含二十二周岁)的,其标准工资:企业单位定为四
级;机关事业单位定为岗位工资八级加基础工资。
  年满二十二周岁以上的,其标准工资:企业单位定为五级,机关事业单位定岗位工
资六级加基础工资。
  (二)定级要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女性劳力不是和男性劳力安排同一工
种,而是安排为普通工种的,其工资可比男性劳力相应低定一档或低定一级。
  (三)执行上述工资待遇后,不再享受市人民政府温政(1984)145号和市
政府办公室温政办(1986)15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四)对年满十四周岁和十五周岁的农村男女青少年,可实行先培训后就业,每人
每月发给生活费五十元;年满十六周岁时予以办理招工手续。招工前发放的生活费在基
建费用中列支。
  (五)对接近国家规定的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或已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七十元。
  (六)对个别农业剩余劳动力,男年龄超过五十周岁、女超过四十周岁需要安排招
工的,经市劳动部门批准,招工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至五岁,但征地单位或招工单位必须
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缴纳标准,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缴纳退休
养老基金后,方可办理招工手续。退休养老基金的补缴时间,以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
岁起到办理招工手续时的周岁年龄为止的年限计算。
  五、批准在产粮村征用土地,应按村调减粮食定购指标。凡因征用土地需增加返销
粮的,由市粮食部门收取粮食平议差价款,组织粮食返销。粮食平议差价款由市粮食部
门逐年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当年结算时粮食平议差价结算,从已收取的造地费中支付。
  六、个别较大型的建设项目连片征用土地,给被征地单位的农户之间粮食余缺调剂
造成特殊困难的,经市粮食、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粮食部门实行代购代销。有关粮食
奖售差价、价外补贴及经管费等,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向用地单位收取,市粮食部
门逐年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结算。
  七、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温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搞好统一征地工作,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人民政府温政〔1984〕145号、〔1988〕30号文件有关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温政〔1988〕30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考虑到农副产品价格浮
动等因素,可在现行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上年度农副产品调价
系数相应浮动。因价格上浮而增加的补偿款给被征地单位作为政策处理包干费,以保证
建设单位按时进场施工。
  二、关于征地招工迁转户粮关系及“农转非”问题
  1.征地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必须按征地批文要求列出招工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招
工和户粮关系的迁转手续。对年满十四周岁而未到招工年龄的对象,可采取先迁转户粮
关系,后办招工的办法。具体手续由劳动、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
  2.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因国家建设被全部征用后的“农转非”,要严格按照《浙江
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粮食、公安、土地等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
,按“农转非”审批程序,逐个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查上报省政府审批。
  3.本规定上达后的土地征用,要根据“谁征地,谁负担”原则,由征地单位向市
粮食局缴付粮食平议差价款。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征地的,按“人土”比例计定人数,在
剔除按“劳土”比例确定的人数后,其余的要缴付粮食平议差价款;非国家建设项目征
地的,按“人土”比例确定的人数缴付粮食平议差价款。市粮食局收取粮食平议差价款
后,会同市土地、公安部门根据“农转非”年度计划,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按“人土”比例“农转非”。
  三、关于征地抽调劳力指标的落实问题
  温政(1984)145号文件规定:从被征地单位抽调20%的招工指标,由市
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用以解决党政机关、部队和市政等单位征地安置部份劳力问题
。市统一掌握的征地劳力指标下达后,劳力安置单位必须及时接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
以拒绝。由市统一调配的被招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仍按温政(1988)30号文
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进场施工问题
  征地批复后,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办理征地政策处理事项;被征地单位应及时交出土
地;征地单位应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对个别农民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进
场施工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补充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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