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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8-08-27 13:53:30 本文共阅读:[]


修改《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镇政发〔2007〕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04〕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6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400元。   征收在册菜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3000元―35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800元―2000元。   (二)原通知中的“征用”均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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