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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08-08-27 13:58:18 本文共阅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8〕2号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建立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民政局、州社会保险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
州民政局 州社会保险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为促进我州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现就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按照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从2008年起,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发〔2006〕年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不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不得征用土地。
  二、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是新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筹资额度的30%,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相应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多个部门。各县市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制度设计和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待遇审批等工作;起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议,并指导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收缴、发放和运营进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情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到位审查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按照委托协议和条款规定,负责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工作,并定期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情况。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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