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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2008-08-27 13:50:48 本文共阅读:[]


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1、收回无建筑物国有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原以出让方式、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拆迁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人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为标准。
2、土地补偿标准:工程占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储备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价执行。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树木类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2、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按占用时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3、青苗、树木类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1、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批。
2、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1、主要指简易房、围墙、大棚、水沟、水渠、机井、鱼池等。
2、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1、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程度给予补偿。
3、违法、违规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1、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偿。
2、对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征地拆迁不予补偿范围   1、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3、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其他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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