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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可私自耕作
2016-06-21 19:53:48 本文共阅读:[]


  日前,明光市潘村镇曹塘村村民吴传舰向本报反映,因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他家的耕地被征占,现要求镇、村给予一定的青苗赔偿。本报将群众来信转给当地有关部门,潘村镇日前致函本报,通报了处理情况。

  回函称,经现场核查,来信反映的地块实为塘坝蓄水留置地,属于集体土地。该留置地位于潘村镇曹塘村郎西组连塘塘沿,面积为4亩地。该块土地因长时间未蓄水且土地较平整,该农户就私自占有耕作长达18年,至今该农户一直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且未上交过任何费用。在潘村镇村民民意调查中,该组村民一致要求把曹塘村连塘列为修整塘坝,并要求把诉求人所述的土地扩为该塘的蓄水面积。为顺应群众意愿,潘村镇政府在2014年水利冬修中,就把连塘作为该镇103面整修塘坝之一进行了扩建、清淤、加固,并将4亩留置地开挖并入连塘。该塘整修后灌溉面积达40亩,为该村民组今后农业灌溉发挥了重要作用。经镇、村与诉求人协商,诉求人已明悉该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不应私自占用耕作,已不再要求镇、村给予青苗赔偿、化肥赔偿等。诉求人已承认塘坝整修是兴修水利、造福于民的民生工程,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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