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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松教授做本次论坛总结发言
2012-04-07 00:00:00 本文共阅读:[]


(总结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法律科学》主编韩松教授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韩松教授对此次民商法博士论坛进行总结。

韩松: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博士生同学大家下午好,很荣幸对今天的会议做最后的总结,博士生论坛今年已经是第三届,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农村土地征收立法问题研究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围绕这个主题我们收到了23篇来自于各个院校博士生提交的论文,对这23篇博士生论文获得了优秀论文奖,其中有13位同学就自己论文的观点做了大会的发言交流,先后有14人次参与了对发言人内容的评议,又有多人参加了自由阶段的发言讨论。在今天讨论过程当中,大家都以极为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会议,报告人能够自觉对观点进行深入介绍,汇报自己的内容主题。参加评议和自由讨论的同学也能就论文价值、论文存在的不足进行认真的点评,对报告人有热情的鼓励也有善意的批评和完善的建议。大家踊跃发言,交流思想,切磋提高,达到了讨论的目的。今天的会议可以说受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对论文的发言情况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研讨,农村土地征收立法这样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涉及到广大农民能够安居乐业,涉及到社会的安定,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和现实问题。国务院已经明确提出要在今年内出台农村土地征收条例,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以这样一个主题来进行研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农村土地征收立法问题研究的基本范畴应当是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农村土地征收立法的法理性问题,在第一阶段发言中集中表现。二是农村土地征收条例问题,也就是关于公共利益问题,三是关于征收权的行使和程序问题,四是征收补偿和保障问题,五是征收权滥用防止以及被征收人权益救济的问题。今天就土地征收立法问题有四位同学做了发言,比如第一个发言的岳红强同学的论文,他论述是农村土地征收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关于土地征收立法的最高层次法理性的问题,他提出以人为本理念下建立多层次、多结构性、多元价值目标体系,提出这么一个首要价值目标。再比如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这样一个价值目标。在功能定位上他从这样几个方面,比如说通过土地征收立法能够整合分散的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发挥统一法治的作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把改革发展成果能够共享,有这样一个功能。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完善补偿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实现程序正义。完善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从这五个方面对土地征收立法功能做了定位,在根本性问题的论述上很有见地。

    还有高海博士的论文,征收债的生成问题,这个论文主要是针对当前征收当中的问题,比如征收权利滥用和长期引起大量上访事件,他认为都与过分强化征收是一种公权力,所以他反思征收权利如何救济,总结了国际上的方式,以及国内关于征收权利三种不同观点,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要以公私结合模式,结合成公私资债,这正是征收权的根本性质,把这个性质认识是完善征收权制度的基础。关于征收前期条件和目的,这一块本来是争论比较多的问题,尤其是提到征收立法补偿利益不清。公共利益的问题也发表了许多论文,大家讨论得比较激烈,但这一份提交的论文很少。由于去年国家在3月份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条例第8条已经以法规形式做了界定,对问题的解决往前推进了一步,这次从论文来看很少,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但是有发展,比如祝之舟博士提交的论文,关于征收公益衡量论文,他认为公共利益救济,本身存在公共利益,所以把它纳入到征收过程当中公共利益考量的客体范围,然后进行利益的平衡和比较。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比较的时候就那些重要的公共利益使用征收,如果经过比较就不能动用征收,这个利益不及征收公共利益重要就不能纳入这个范围。这样的研究思路视角很新,它的观点也很有创新性,对于我们思考这个问题很有启发,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认识,对于解决公共利益以及避免当前土地征收过程当中把一些非公共利益冒充为公共利益,让它提出公共利益要进行衡量,大量的存在的就不是公共利益,而以公共利益之名把土地征走了,要避免这种现象。

    关于征收权及其行使程序,这应当是征收立法中研究的重要范围,但是提交的论文对这一块没有,发言中也不够,这是下一步要继续研究的方面。从程序性借鉴方面,缴洁介绍了葡萄牙土地征收法,对程序方面的借鉴也很有重要意义。关于补偿问题,从提交和发言来看有三篇论文,一是岳红强博士的论文,补偿结构,特别是突出强调了对公益社会保障利益方面的补偿,这篇论文写得也很好,遗憾的是没有作为主题发言。陈晋博士的关于农村违法建筑征收补偿问题,农村土地违法建筑征收补偿是很现实的,面临具体操作的问题,在国有建设用地条例颁布以后对城市违法建筑一律不得补偿,法条上这样写了,但是操作中可能有很多问题,是继续使用违法建筑一律不用补偿,还是说另外对待,陈博士在论文中分析了城市违法建筑和农村违法建筑的不同特点,以占有利益保护为法理依据,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补偿,可能具有操作性和价值。但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如何解决违法性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

    肖新喜提交的关于社会保障问题,不光是财产利益的保障问题,更重要看到农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以前我们研究补偿更多从财产利益保障,没有通过解决社会保障利益的补偿,这一篇论文很有贡献。征收权利来源方式以及对受侵害权利的研究不够,在征收制度中要完善这些内容,该不该征,滥用征收,违法征收农民土地,农民经过哪些途径维护权利,现在往往是上访,上访往往是激发矛盾,引起群体性的事件,应该在土地立法中完善这方面的制度,通过制度的设计有效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利,能够及时救济受侵害农民的权利。

    其他的一些问题和征收可能是有一点关系,但是属于另一个问题,最多是和这个相关,比如补偿权益的分配问题,集体所有权主体对它的利益怎么分配,比如集体所有权制度如何完善,这可能是所有权制度完善问题,把它完善了对于征收权利维护有关系,但是所有权主体制度本身属于这个范畴中,这次的论文都是很有价值的,是通过征收制度立法角度反思和思考集体所有权制度从主体制度如何完善,从权益分配制度如何完善,都是很有贡献的。

    第二个专题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这个和第一个专题紧密相连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当前已经开始对小产权房屋进行了全国性的治理,如何治理也是试点,所以我们研究这个问题也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个问题和前一个专题紧密相关,关联在农村土地征收如果按照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是现有公共利益,如果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农村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之外的用地怎么办,就有集体建设用地能不能入市的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哪里来?这是要研究的,无非是现有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这是很少的,很多集体就没有建设用地。我们要保护耕地,要让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产业当农业效益过地,会有工商业投资,会大量发生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如果不允许发生,设计这样的制度,直接入市也好,流转也好,都没有意义,首先要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发生的法律建设制度。集体建设用地能不能允许直接入市都是大问题,这方面提交的论文很丰富,讨论得很深入,他们的思考很深刻,徐博士对这个问题做了反思,到底是完善征收制度,还是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它的态度很明确,他的观点就是要完善征收制度而反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在自由讨论和评议阶段,大家对它的观点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都讲得很深刻,很有效果,这应当是继续思考的一个问题。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流转。比如说集体使用权能不能用来建公租房?赵莹博士写了很好的内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这也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的一种方式。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公租房是政府为弱势群体,买不起商品房的人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你把农民集体的用地拿来建公租房,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和政府职责有一些矛盾,如何平衡都有很多问题。围绕着土地利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或者是不允许它入市,如何看待目前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问题,方博士做了很好的研究,研究内容很丰富,积聚了很多有建树的观点。大家在评议阶段有很多置疑也很正常,因为这些问题很难解决,小产权本身是违法的,我们涉及到很多制度都是把违法变成合法,我们不是为了让它变成合法才设计很多制度,我们不是为它的违法找出路。首先是小产权房是违法性的建筑,我们在解决的过程当中,主要把它的违法性问题是一个障碍,你可能设计很多知道,这个越不过去,人家说这是违法的,这里面有很多法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博士提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研究等,还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綦磊博士做了很好的探索,引入信托制度,为农民的利益进行经营,这也是很好的思路。所有苏博士写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的合法性论证,这个论文写得充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问题做了很全面的研究,提出了她的许多观点,对她的合法性做了证明,也是很好的一篇论文。

    今天这一天的讨论,农村土地征收立法问题,以及集体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方面,从发言,主体报告,评议,自由发言都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但是我们的讨论也有不足,很多都是从抽象理论大道理讲,从立法角度,进入规则性研究,立法就是制定条文还不够,这也是作为博士生在论坛之后以这个为契机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方向。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把研究的情况做一个简要的总结,有总结不到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和原谅,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石一峰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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