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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决定》心得
2008-10-26 00:00:00 本文共阅读:[]



继2004年到2008年中共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一号文件聚焦农民、农村、农业问题之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又一次把焦点锁定在三农问题之上,虽然名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但从五个一号文件的内容以及三农问题之间的密切关系来看,仍是对三农问题的全景式把握。这一方面反映出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恰恰表明三农问题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确实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瓶颈,确实是到了非予以重视不可的地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表述清晰的反映了这种现状,那就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三农问题本身是一个非常繁杂的体系,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牵涉到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规划。问题之多,无法一一列就,以下仅就《决定》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相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但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其更多为一种宣示,缺乏实质性的举措和内容。会前讨论的沸沸扬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由现在的30变为70年,乃至实现永包制并未在《决定》中出现。我们无法猜测出个中的原因,但我个人是对延长承包经营权期限持反对态度的。延长期限只是一种手段,其必定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过多的看重手段而忽视了对目的以及手段能否达到目的的考量。如果说延长期限是为了稳定民心以及刺激其加大农业投入进而稳定农业的话,没有证据显示农民们遵循了相同的思维模式,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种手段是达到该目的的必要条件。与此相反的是,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倾向于减少承包经营权期限,并认为只有那样才是公平合理的。个人认为,在这一问题的考量上,更重要的是倾听农民们的真实意愿,是倾听他们的思考,而不是代替他们思考。另外,延长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能会使将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甚至是农村改革限于被动,一旦延长了期限,则基于我们的党和国家必须“言而有信”的考虑,即使其想要进行某些改革,也不得不受制于以前的承诺,则自带枷锁,不若把握改革主动权来的实在。由此来看,《决定》就此问题“老生常谈、了无新意”恰恰是最明智之举。
二、明确允许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四荒”农地承包经营权明文允许可采股份合作的形式,但对家庭承包则没有明文。虽然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从而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将股份合作纳入其中,而实践中也存在与此相同的操作,但毕竟不是那么的名正言顺。《决定》明文将股份合作作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无疑是对其正式的认可。
另外,《决定》中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大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则并无新意。前两个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有明文规定,并非《决定》所创,而第三个则并不能谓为原则,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上存在于农民之间,其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也均为农民,则“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所谓何来?
三、以农地特别是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的耕地为中心带动农村新一轮市场化浪潮。应该说,自从1992年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之后,农村已经在越来越多的领域经历了市场经济的洗礼。但是,囿于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农村土地及其相关权利的市场化一直没能真正带动起来。这一方面固然因为土地本身的特殊性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上不能或者现实中不能进入市场,同时也与党和国家的政策并未努力在农村培育和营造一个便于使土地权利进入市场的环境直接相关。
之所以说《决定》将会以农地为中心带动产生农村新一轮市场化浪潮,是因为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培植农村土地市场的努力:1、鼓励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4、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5、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这显然只是一种政策上的导向,相信不久之后的具体措施将更好的印证上述结论。
四、采取措施严格土地征收制度。从《决定》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农地征收时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学术界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但在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在中央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中出现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最起码表明了执政党在《决定》中所表明了的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务实态度。至于所谓“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应作何解现在还不甚清晰,到底是要限制征地的总体规模还是限制征地只能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只能留待将来出台细则时予以释明。另外,当前的征地补偿机制是各地各自为政,在补偿制度贯彻不彻底的同时,还存在着征地补偿机制本身形成过程就严重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在土地上合法权利的情形,因此所谓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形成全国统一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以及补偿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在总结当前各地征地补偿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来构建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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