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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统”与“分”结合问题研究
2011-05-18 00:00:00 本文共阅读:[]


【摘要】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家庭分散经营是由农业产业特征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有着改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发展倾向。农村经营体制的统一经营在国外表现为传统农业的改造,在中国则是要改变农业的弱质地位和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在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两个层面,同时从制度与技术创新两个路径,加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经营体制;家庭分散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统分结合方式
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分”的问题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分”的问题就是如何坚持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基础地位。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方式始于春秋时期,西周时期盛行的是井田制,当时农业生产采取的是集体劳动制度,铁制农具出现之后,个体劳动效能大大提高,家庭能够独立承担基本的田间劳作和管理,最终导致了“废井田、开阡陌”。此后,两千多年里,农业生产一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中国建立后,为了保证“一五”计划的实施,国家开展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在互助合作和初级社阶段,国家剥夺了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从此集体统一经营取代家庭分散经营成为农业生产主要方式,并且一直存在于整个人民公社时期。1978年小岗生产队把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土地经营的承包,成为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家庭承包制将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变革为家庭分散经营,解决了农业生产中激励问题,促成了1978~1984年农业超常规增长。中央对家庭承包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与一般人的想象相反,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发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尚未肯定“包产到户”、“大包干”,反而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不是单门独户的地方,也不必禁止,不批不斗,不要勉强纠正,这就对包产到户开了个小口子。1980年4月,再一步开口子扩大到整个贫困地区。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包产到户30年的非法存在结束了,从此成为中央政策。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完成了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理论总结,称“双包”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不仅农业要实现,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也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系统化,不再规定产量的承包任务,而被改称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还把家庭承包制看成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例如,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把家庭承包经营的必要性,看成是“集体经济没有办好,生产的水平依然很低,群众生活十分困难”,是由生产力水平不高所决定的。进入90年代以后,中央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飞跃,不再把家庭承包经营看成是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的产物,而是一再强调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例如,1998年9月,江泽民在考察安徽时指出“农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农业的规律决定的。……从实际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力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农业生产为什么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首先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作物生产周期长,农业生产空间分散,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相比,其优势在于无需监督和充分激励,使得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的成功的根源就在于使农业经营方式重新适合了农业的产业特征,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其次,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还有着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土地在中国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还是一种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资料,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全剥离农村土地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现在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手段,坚持土地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对农村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必须警惕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有着改变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发展倾向。首先,法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有着不同表述和规定,在农村土地初始承包过程中,法律对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保护不明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此不难得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延包括所有农业用地,准确的说应该是指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不同法律制度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划分的标准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无偿还是有偿划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而其他法律则是从农业经营主体来划分的。如果就农业经营主体来看,耕地只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四荒地只采取非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草原、林地、水域与滩涂的初始承包经营方式除了个人与家庭外,还包括集体、单位和联户等非家庭经营主体。其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法律也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保护不力。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通过分析这些法律规定,只有转包、互换这两种同一集体范围内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结果符合家庭承包经营之主体特征,而其他形式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结果都可能会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入股被限定在承包方之间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后的经营主体可能是农业合作社与企业;出租被限定在本集体成员以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法律并没有对出租和转让的受让方主体资格进行性限制,只须有农业生产能力;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进方式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林业法》和《渔业法》对林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再次,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家庭承包责任实行后,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在不断延长,发包方土地调整的幅度和频率都在逐步减小,《物权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理论界普遍认同农民土地权利排他性增强应该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方向。而很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却走的是一条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再由集体组织行使的方向相反的制度变迁道路,与合作社和股份制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没有提到土地合作社,而且国外也没有土地合作社的法律规定。现在备受理论界推崇的土地股份制是名不符实的,绝大多数地区采取以一定回报率将农民土地租赁然后再由集体组织出面对外入股,单个农民被排斥在土地股份制运作之外。即使实行了将土地股份量化到户的,农民土地股份也没有退出机制和话语权。农村土地股份制中所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集体所有制正在逐步演变成少数强势人物的个人所有制,土地股份制后农民土地权利大量丧失而集体所掌握的土地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于现行土地流转政策对家庭承包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理论界并没有进行很好的研究。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统”的问题农村经营体制“统”的问题在国外是以传统农业改造的面貌出现的。传统农业的改造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任务,直接决定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成败。综观国外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归纳出两种传统农业改造的路径。一种是主张传统农业改造的技术路径,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虽然贫穷但有效率,“依靠重新配置受传统农业束缚的农民所拥有的要素不会使农业生产有显著的增加”[①],技术停滞是传统农业落后和贫穷的主要原因,不在农业中引人现代技术就不能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速水佑次郎与V.拉坦都认为以农业为代表的传统部门比较生产率提高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技术进步不快,今后更应重视农业科研,加快农业技术的进步、推广、普及和重新。另一种则主张传统农业改造的制度路径。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并存的局面,在传统经济部门中,相对于资本与自然资源来说,人口众多从而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十分低下,工业部门只需支付略高于农村维持生计水平的工资,就会诱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业部门转移,促进农业部门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提高,当现代部门的就业创造速度超过农业中产生剩余劳动力的速度,现代部门工资上升时,就出现了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第一个转折点,再当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殆尽,现代部门与农业部门的劳动边际生产力达到相等时,二元经济结构被单一经济结构所替代,传统农业改造任务就完成。刘易斯的理论后来被费景汉和拉尼斯进一步发展,又被合称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他们都认为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传统农业改造的基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二元结构改善又是农业劳动生产力提高的途径,都隐含着一个共同结论,即工农业与城乡要协调发展。家庭经营是适应于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方式,推动着农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在整个农业经济时代,农业都是效率很高的产业。问题是进入工业经济时代后,与工业相比,农业的弱势产业特征并显现出来:其一表现在农业的发展空间受限制,受恩格尔消费系数不断下降的影响,普通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导致农业发展空间难以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而拓展;其二表现在农业的生产空间受限制,农业生产受地理状况和气候条件影响大,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农业在生产领域面临更多的自然风险,导致农产品供给异常波动;其三表现在农产品的市场交易风险大,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作物生产周期长,农产品当期价格决定下期生产,农产品供求关系的调节显现出典型的发散性蛛网状态。如果农业歉收,农产品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被加工企业和中间商占有,落到农民手中的只是少数;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下跌,其结果是谷贱伤农,农民增产不增收。当工业化推进到中期阶段后,就必须加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人地矛盾决定着直接生产领域的土地经营规模。对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这些地广人稀的国家来讲,农业生产多以家庭大农场为主;而人地矛盾较严重的东亚国家或地区农业生产又多以小农户为主。无论是大农场还是小农户,都面临着传统农业改造和农业现代化问题。从技术路径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农场的现代化走的是一条劳动节约型的土地规模经营之路,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小农户的现代化却走的是一条土地节约型的集约经营之路。从制度创新路径来看,当一个国家进入到工业化后期,为了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无不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为了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总是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还出台了绿箱政策,鼓励农业生产补贴;为了克服单个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来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进而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至于一个国家究竟发展起什么样的中介组织来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则是由具体的经济环境决定的。美国家庭农场经济实力雄厚,农民合作组织以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主,主要是相同产品的农民为了解决产品销售而走向的横向联合;而日本的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各种农业协会较发达,其职能重在保护农民权益。发达国家的农民中介组织一般都不进入农业生产环节,主要是农业产前与产后的联合。农业合作化是进行传统农业改造与集体统一经营不成功的实践。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出现了贫富差距逐步拉开、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互助和部分生产资料的互惠交流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要求进行传统农业改造。农业合作化的直接诱因是为重工业提供资本积累和保障城市粮食供应,其最深层的矛盾还是在于发展现代工业与传统小农业的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出发点是想改变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生产规模小和分散经营等问题,其结果却是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低效率。尽管在整个人民公社时期,我们不遗余力地从技术路径方面加强农业技术进步,仍无法弥补制度改革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经济无从实现的问题,传统解释归因为公社规模太大带来了监督管理困难,从而导致对社员劳动激励不足等技术原因。这种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下的个体生产率远低于土改时期的个体水平?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制度路径方面,集体大规模经营是政府强制性剥夺农民土地产权的结果,而不是建立在农民土地产权完整的基础之上。人民公社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他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土地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分权。土地的收益和损失对单个社员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经济成员范围扩大而加强,这样的产权制度无法对农民实现有效激励,劳动中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在改革开放初期,受“一包就灵”思想的左右,人民公社时期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基本上陷入瘫痪,集体统一经营的内容不复存在。当农村改革完成微观经营主体激励机制的重塑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农业发展态势出现了阶段性变化,传统小农业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一次提出了传统农业改造的要求,农业的弱势产业特征并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农业基础地位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加快的进程中面不断被削弱。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降低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2007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仅为11.3%,农业在就业结构中所占比重为40.8%,农村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高达55.1%。农业占GDP比重与就业结构和农村常住人口比重出现了较大程度背离,农业承付着太多的政治与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在城市化浪潮中,人才、资本和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处于净流出农业状况。有学者估算,改革开放以来,仅农村土地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所提供的资本积累达30万亿元,远超过同期所吸引外资的数量。其次,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日趋紧张,我国耕地减少、水资源匮乏的趋势难以逆转,而且分布不平衡,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的警戒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的危险线,水资源“南多北少”与农业生产“北多南少”在空间分布上出现很大的“偏差”。加上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目前还无法完全改变农业生态环境脆弱的境地。再次,农业生产受市场竞争的约束越来越强,1984年中国首次出现“卖粮难”、“卖棉难”问题后,农业生产由增产就能增收变成增产不增收,从此农业生产受制于国内市场竞争,按照市场需求来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成了农业生产的主题。中国入市后,农业生产又在更大范围与更深程度遭受国际市场竞争,农业的产业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新时期关于传统农业的改造也是沿着技术和制度两个路径来进行的。从技术路径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就提出了“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的号召,不断加强农业科技进步;2002年中国开始实施大豆良种补贴农,此后扩展到主要农产品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贴等领域,可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占农业增加值还不到0.4%,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0.5%-0.8%,发达国家一般为1%。从制度路径来看,由于小规模经营妨碍着农业科技进步,不利于回避农业生产的产业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生产经营水平难以改善,农业生产效率无法提高。2000年,我国农户平均拥有土地0.49公顷,平均每户拥有的耕地块数多达5.68,其中耕地面积不足0.07公顷的有4.16块。本已极其细小的土地规模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占地和人口增长还在不断细小化,2007年底农户平均拥有耕地面积比1986年缩小了20%。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成为集体统一经营的主题。然而, 现在地方政府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政策与中央政府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中央一直不提倡工商企业大规模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主张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重点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使统一经营层次问题在实践中有所突破;地方政府多主张生产领域内土地的集中经营,从20世纪80年代在中部地区大力推行“两田制”,到90年代后期的“反租倒包”,在到现在几乎成为时髦的农业科技园。 三、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统”与“分”结合方式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些精神无疑引领着今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首先,必须从传统农业改造这一战略角度来看待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统分结合问题在中国,农业生产必须以家庭经营为主体,既是由农业产业一般特征决定的,还与土地所存在的社会保障功能有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家庭农业生产者只有走向联合,才能改变农业的弱势产业和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农村具体国情的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教条式地看待农村经营体制的“统”与“分”。改革开放之初,在强调家庭分散经营的同时,除了极少数村外,全国广大农村都彻底放弃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现在重新重视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又存在着替代家庭经营基础地位,重归“大一统”经营的发展倾向。其实,农村经营体制的“统”与“分”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是两个处于不同层面的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二者绝非简单的排斥关系。“分”主要是为了解决直接生产领域的激励与监督问题,而“统”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前、产后农民如何进入市场问题。如果从农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考察,“统”与“分”都是传统农业改造的重要内容。现代农业中的微观经营主体既可以是小农也可以是大农,都离不开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作支撑。其次,在统一经营层面,从制度与技术两个路径构建起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服务体系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必须围绕着农业效率提高和农民权利保护这两个主题展开。这是因为,中国农业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大农业和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小农业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农业效率提高关系到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同时,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弊端丛生,现在农民土地权利纠纷已跃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首位,如果不尽快转移到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势必会产生各种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为此,在制度路径方面,通过宏观管理制度创新,在直接生产领域,政府公权力要限制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对农民的不当干预,坚持农民权利自治原则,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前提;在农业产前与产后领域,围绕着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建立起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在技术路径方面,彻底扭转资本、土地净流出农业的态势,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创造条件,当现代部门的就业创造速度超过农业产生剩余劳动力的速度时,农业劳动边际生产力的提高并启动,刘易斯所说的“第一个经济转折点”便到来。最后,在家庭经营层面,应从制度与技术两个路径培养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微观经营主体学术界习惯于抽象地探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稳定问题,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关键在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农民在耕地上基本拥有了除抵押、买卖以外的全部土地权利。正在推行的林权制度改革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扩展和延伸,把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在制度路径方面,应通过微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创新,将每一宗农业用地的产权落实到农户,确保农户拥有除了所有权和改变农地用途之外的所以权利,这是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最根本制度保证。而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不动产登记又是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基础性工程。在技术路径方面,加强农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运用现代物质技术手段提高农业装备水平等,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传统农业改造的制度与技术两个路径共同形成合力,推动着农业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当农业部门的劳动边际生产力与现代部门相等时,刘易斯所说的“第二个经济转折点”便到来,传统农业的改造便宣告完成。 注释:[①]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1页。 ②陆学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③韩康:《中国市场经济模式探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④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九五”期间农民收入状况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7期。 参考文献:[1]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产权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2]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3]黄宗智、彭玉生:《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4]蔡�:《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5]董筱丹、温铁军:《宏观经济波动与农村“治理危机”――关于改革以来“三农”与“三治”问题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9年第7期;[6]A・A・施米德:《财产、权力与公共选择》,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7]Klaus Deininger and Songqing Jin, 2002, “Equity and Efficiency Considerations in Chinese Land Tenure System”,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2930.[8]Lewis, W. A.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d of Labour”. 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 1954, 22(2).[9]Loren Brandt、Scott Rozelle and Matthew A. Turner, 2002, “Local Government Behavior and Property Right Formation in Rural China.” Working Paper,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Toronto.[10]Michael A. Heller, 1998,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Harvard Law Review III, 621-688.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微观经济学分析研究》(10BJY062);司法部一般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09SFB203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090461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中国农地法律变迁过程中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实证研究”(08JA79013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袁铖(1967―),湖北京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法学博士后;  On the Combination of Integration and separation of Rural Dual Management SystemYUAN Cheng( School of Economics,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 Rural family contract system has undergone a tortuous period of development.,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e and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 of rural land in China determine family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Rural land system innovation has the tendency to alter the subject position of family management. As to the integration of rural management system, it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upgrade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in western countries while it is to change the inferior position of Chinese agriculture and Chinese peasants as a vulnerable group. The direction of rural mana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is to strengthen the upgrade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by the means of system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aspects of collective integrated management and family management.Key words: rural management system; family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collective integrated management; combination of integration and separ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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