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袁铖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法制学人 >> 正文

对郭海霞、李军波、陆剑、祝之舟发言的评议
2011-10-29 00:00:00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11029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下图依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袁铖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资琳副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讲师、河北省委党校徐振增讲师作评议。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铖副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袁铖副教授:

    我是来学习的。我觉得当前的法律政策实际是互相脱离的,对此我写了一篇两万字的文章,谈了一些观点。第一,师和王老师最大的共性就是注重调查,但是我觉得抽象化不够,没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比如说集体经济有效实行,老师讲的是基本的理论问题;又比如说温总理的大理论,他提出了“城乡一体化”;还有你讲的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如何从理论上解决清楚;等等。现在很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分散复杂的,并不是所有的事都是正确的,所以需要法律规范。我认为,错误的内容我们进行批判,正确的内容我们去贯彻的时候就要严格执行。比如说现在所有的学者探讨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并不是从理论上探讨,目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最大的问题是委托代理,你给了很多钱都是内部的分配问题,南街村和华西村不是中国的模式,中国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是没有模式的,都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

陈小君:老师今天讲到的有关集体经济里面发生的一些问题和结论,他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我站在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我们是殊途同归,很多地方讲“打架”,我自从和王老师交流后,我们都发现并没有“打架”。

    袁铖:中国最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这就要“城乡一体化”。

陈小君:城乡怎么一体呢?农民总是农民,全国这么多农民可以变吗?城乡统筹我同意,城乡一体我不同意,他们劳动的权利谁给他,他能成为城市的居民吗?城市的社会保障怎么落到他们的头上?一个月50块钱到300块钱怎么生活?)

集体经济也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是不是可以多种形式呢?农村里的村委会也可以重组,重组以后,我们的“城乡一体化“对农村集体经济肯定是有影响的。所有的实现形式是一个宏观的设计。比如说微观的主体,这就涉及到我们制度设计中究竟是顶层设计还是底层设计,法学和经济学都不是万能的。中国的经济进入到了后工业化时期,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落实到农村里,农民的权利怎么保护?

第二,工业化后期阶段的有效实现形式,经济转型了以后,“城乡一体化”以后,如何通过有效实现形式创造一种动力,让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化。法律应该有一种种动力机制。

    第三,原来我们总是说社会保障,解放前别人卖土地放高利贷,这样是不行的。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琳副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资琳副教授:

    谢谢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能在这里谈一下我的看法,我主要就李军波老师的报告谈我的看法。我有几点启示:

第一,从他的研究方法而言,他是从比较视角进行研究,且不是从比较其他国家有什么制度可以给我们借鉴,而是最后落脚到制度背后设定制度的理由,这个制度的设立和制度价值的设立的基本逻辑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探讨。

    第二,他着重从我们国家现有的制度,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制度所呈现出来的价值。他已经分析出了几个理念,重要的是从理念出发,从这些理念角度有哪些形态出来。我觉得我们设定制度体系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指导性的框架,而不是单纯的说要什么样的模型,这是到他的报告给我的启发。

    第三,有几个问题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一是涉及到他从现有制度中抽取出的几个理念,这几个理念我们是赞同的,关键是这里理念的价值序列问题,也就是整个课题组想通过实证调查研究所确定的。关键是我们要给出价值序列,这也是建立制度和规范的关键。二是刚才李老师也交谈了,也是他们下一步要做的事情,就是从实证的角度考察这些问题――价值序列的实现问题。三是前面所说四个理念和三个规范是什么关系,分别通过什么样的规范来实现它,实现的形式不一样,有的需要行政干预、有的人放任市场、有的只是理念的参考。四是关于你分类的概括,比如对规范的设定型、许可型等的概括,你是基于什么标准,他们有什么区别,不是很清楚,是不是有再商榷的地方,这是我对李老师报告的看法和学习,谢谢大家!

 

 

 

评议人:安徽财经大学高海博士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高海博士: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对陆剑老师的发言谈一下体会,他的报告从理论到案例,从实证到规范……,进行了非常有意义探讨。我就他提出的比较新的观点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我有一个疑问,联保制度虽然可行,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我认为:我们化解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的风险还是应该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融资担保的问题。而且据我所知,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他们的农村金融制度主要是采取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三位一体化的构建模式。其中,以农地抵押为中心,回到我们国家到底以何种形式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这里面绝大部分人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小部分人主张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的形式。地方性的文件当中,既有土地经营权抵押面临的问题,也有质押问题面临的。既然大家都争议,我们就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探讨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的路径,谢谢!

 

 

评议人:河北省委党校徐振增博士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徐振增博士:

    我就祝之舟博士作的报告谈一点体会。博士从统一经营的视角对我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体制度和财产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与法律需求的关系,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有几个问题觉得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统一经营如何界定?按照报告中的内容,它说的是集体或集体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市场化利用行为,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集体来经营集体的土地。在报告中有关“反租倒包”的现象,我个人认为是村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变相的实现形式,这两种如何区别?另外统一经营和规模化经营如何界定?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考虑的边缘可能有一些模糊化。

    第二,统一经营在我们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从实证来看,作用是什么?将来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当起的作用是什么?现实和理想之间有什么样的差距?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有几个老师列了统计表,统一经营的贡献率与集体经营的贡献率只有一位数的百分比。

    第三,统一经营的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我认为需要结合经济学上的标准,对于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有很多指导和帮助意义。上午车裕斌教授提到的观点,我认为是可借鉴的。按照对统一经营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有主体、有利用形式,还可以从几个方面,从经营方式等方面做一些具体的分析。对于经营主体,我有一个疑问,我们现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有一个方向就是公司化或企业化。在上世纪8090年代,村办企业都是亏损的,我们在进行制度的设计的时候,如何避免重蹈覆辙。按照我们刚才一位报告人讲的西方国家的农业法里面甚至不鼓励公司制的农业生产单位,这些是不是对我们有所借鉴,是不非要公司化、企业化才是集体组织实现了有效形式?

    第四,统一经营的个体,目前在制度改革上应当考虑为集体组织多留下一些公用资源,报告里面没有涉及到这些问题,比如你租的地,多少承包出去,多少留给村里面,如何分配,在制度上有些欠缺。

    第五,关于产权制度的安排问题。里面要结合关于公司制股权的理论和关系考虑,因为成员权的问题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问题。

 

    (文字校对:童航    未经发言人审核)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