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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条文修改研讨会圆满举办
2023-01-15 17:11:45 本文共阅读:[]


2023年1月14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条文修改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乡建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主持会议开幕式。陈小君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致以诚挚的谢意,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作出了简要说明。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房绍坤教授倡议各方学者专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多提出宝贵建议,积极讨论并提交立法机关参考。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圣平教授提出需要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是团体法下的组织法的定位,也要注意该法在交易法、行为法中的特殊政策考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提供了众多观点碰撞的机会,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提出更深入细致的意见。

乡土实证评论

“乡土实证评论”单元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主持。中国乡建院院长、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李昌平先生以“乡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认识”为题作了主题发言。李昌平院长立足乡村建设实践,对农村的各项基本制度进行了阐释。

第一单元

会议第一单元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主持。本单元分别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考量”、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教授就“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化的条件和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职能职责及支持政策”作主题发言。

第二单元

会议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副教授主持。本单元分别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就“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宋志红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制度应如何设计——对草案第42条的修改意见”、吉林大学法学院管洪彦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立法体系化思考”作主题发言。

第三单元

会议第三单元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中国农业大学人发学院肖鹏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高飞教授分别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59条违规担保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原则性瑕疵的修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附则’的修正”作了主题发言。

闭幕式

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副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进行总结。耿卓教授对于各位嘉宾们到会参加研讨表示感谢,并以“三个层次”“三对关系”“三个问题”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概括,指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及时举办本次研讨对提升立法质量极具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立法,专家学者将继续积极参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贡献智慧。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编审:吴昊

复审:于凤瑞

终审: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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