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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研讨会
2008-10-25 00:00:00 本文共阅读:[]


为庆祝母校60华诞,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于20081024日上午940在文泓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研讨会”。

 

会议由我校副校长、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陈小君教授主持,中心研究人员高飞博士,博士后汪军民、袁铖副教授及博士研究生汪安亚、耿卓、路斐、韩清怀、伦海波、王刚、戴俊英、缴洁、戴威、彭健,硕士研究生商艳冬参加了会议。

 

首先,高飞博士代表课题组阐述了本研究中心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指导思想并对前期调研进行了总结。高博士指出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应当注重中国国情;其次,农村土地问题研究的结论应当妥当、务实;第三,研究的核心指导思想应从让利于民过渡到更注重坚持以人为本、还权于民;第四,致力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整体性思考,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综合的问题,要全盘考虑,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高博士还提到,自从1999年以来,中心承担了如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香港乐施会项目“农业税减免、农产品涨价条件下农村承包制度和负担福利政策研究”等课题。在课题的带动下,中心研究人员深入农村调查,足迹遍布达14省份,54县,受访农民5000余户,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这些资料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其次,博士研究生彭健代表缴洁、戴威、彭健、商艳冬四人学习小组汇报了对《决定》的梳理、学习情况。其首先对文件亮点进行了评述,接着对文件中涉及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耕地保护制度;农村土地行政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村节约用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进行了逐一评述。

 

接下来,各位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分别谈了自己对于《决定》看法。

 

汪安亚认为,《决定》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改革工作的总结,也是未来农村改革工作的指导方针。《决定》的内容表本课题组的前期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为我们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同时为我们系统研究农村土地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对《决定》第三部分中“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体会十分深刻,这一部分指出: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应遵循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应建立保护补偿、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同时应改革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部分的内容也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即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汪军民博士谈到,《决定》有三个方面显著特点:一是具有战略意义;而是具有全局性;三是具有许多创新点。结合《决议》的内容,他认为解决“三农”问题应当重视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农地制度改革与完善;二是农村组织制度的改革,也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建,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留下来的现行农村组织体制,这是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耿卓认为,《决定》既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进展的总的回顾与总结,更是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行动目标、行动策略的展望。就“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的研究内容而言,可以对之作出以下几点评论: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做了全面、重要论述,而对实现土地分配动态平衡的土地调整制度有意无意的忽略了。二是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论述是《决定》突出亮点,更加体现维护农民权益的精神,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三是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过程中,如何正确集体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统一还是分立,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及其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小组的独立地位的削弱问题都值得关注。四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费筹措模式除了重复以前的说法外,并没有多少新意。而对集体分担部分经费的要求并不切合社会实际。五、从整个《决定》来看,性别视角基本没有体现。这要么是对现实的高估,要么是对现实的无知。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已经被我们的调研证实。六、农村纠纷解决模式对侵害或者纠纷主体一方为政府的重要情形关注较少。

 

路斐认为,《决定》体现了还权于民的思想。如“完善、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还体现了让利于民。如农村土地经营性开发中的农民参与。同时,《决定》在制度空间有所预留。如“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

 

韩清怀谈到,全会的主要精神是在稳定中寻求改革,实现发展。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保持稳定,在稳定中完善,而不是根本性变革。农村改革的重点以及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在于统筹城乡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机制。

 

伦海波认为,《决定》重申了要稳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但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其更多为一种宣示。会前讨论的沸沸扬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由现在的30变为70年,乃至实现永包制并未在《决定》中出现。个人是对延长承包经营权期限持反对态度的。延长期限只是一种手段,其必定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过多的看重手段而忽视了对目的以及手段能否达到目的的考量。在这一问题的考量上,更重要的是倾听农民们的真实意愿,是倾听他们的思考,而不是代替他们思考。另外,延长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能会使将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甚至是农村改革限于被动。由此来看,《决定》就此问题“老生常谈、了无新意”恰恰是最明智之举。

 

王刚谈到,第一,《决定》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涵盖内容非常广泛且比较宏观,因此其操作性如何还需实践检验;第二,《决定》第三、四、五部分,尤其是第三部分涉及较多法律瓶颈问题,如何在制度上予以突破值得研究;第三,《决定》只是对今后我国农业政策的指导性文件,需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考证和升华;第四,《决定》指出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应是实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次重大契机;第五,《决定》尽管提出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并罗列了七项具体的发展措施,但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导致的瓶颈未从根本上予以突破,有待进一步解决。

 

戴俊英谈到,我们物权法里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说以登记作为要件,那么这次决定提出来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是意味着土地登记制度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也有没有可能影响到将来立法和修法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及流转是否要办理登记手续?是备案性质还是要件?是值得研究的。另外,既然可以确权,农民又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是不是农民可以随意将地块分割进行流转?如果可以,那确权问题是不是存在难度?还有一点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个同样意味着我们土地市场的内涵将进一步扩大。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农村建设用地也不需要先征用为国有,而可以直接评估、挂牌和出让?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什么叫同地同价原则,其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的。

 

陈小君教授对大家的学习心得给予了肯定,并对每人能够认真、深入、细致解读《决定》感到欣慰,同时强调,对于这样一份完全以解决“三农”问题为议题的重要文件,不是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作出精确、透彻的理解,因此要求大家今后应当继续学习《决定》,吃透《决定》的精神,并将该精神贯彻到今后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去。

 

会议第四部分,与会人员针对《决定》有关农地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

 

下午500,研讨会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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