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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七期)成功举行
2019-01-26 16:31:56 本文共阅读:[]


为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2019年1月24日,由土地法制研究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课题组、校“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主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七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任务(之四)——《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学习研讨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加拿大会议中心举行。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副院长高飞教授、耿卓教授及部分专职研究员参加研讨会。会议由高飞教授主持。

陈小君教授结合参加“《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专家研讨会”的情况,介绍了土地法制研究院参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工作的过程,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五大亮点和四个方面的缺陷。亮点表现在明确承包权即成员资格、维护农民对承包地的自主性、鼓励在不违背承包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设立土地经营权、土地的生态保护意识明显加强、在平等原则下宣示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等方面;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用政策思维主导《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偏离了法治轨道;二是有意模糊相关概念的性质和内涵,以“流转”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最为突出;三是没有给予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利益以应有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不得抵押;四是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效果有待观察。

耿卓教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植入有集体所有权隐退的迹象;承包方与土地经营权人的关系尚未理顺;条文设计与促进承包地流转的目的背道而驰;第59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如何与《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相协调不甚明晰;农户家庭成员的变动性将给第16条、第24条的解释适用带来困扰;没有登记发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不明确;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与家庭承包下农户流转给他人的土地经营权内涵是否相同亦不明确等。

许英副教授结合自己撰写的论文,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针对不同的权利主体、不同的流转环节,创设了三种土地经营权,一是家庭承包经营中农户流转给他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三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建议在民法典编纂中建立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意愿认定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规则体系。许英副教授并结合相关案例表达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关于妇女承包权益保护规定的看法。

孙聪聪博士以“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为题,从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路径歧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规范评析、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典化的体系重构等三个方面发表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学习体会,认为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完善集体成员权制度以坚持集体所有权,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以保护农民承包权益,回归土地经营权的租赁债权本质以稳定第三方主体的经营预期。

曹益凤博士从土地经营权流转究竟是物权性流转抑或债权性流转、农户进城落户后保留承包权的意义何在及不动产统一登记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等方面表达了自己在研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过程中的几点困惑。

高飞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物权法》和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均无身份性,在“三权分置”入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过程中,为凸显其与土地经营权的区别被立法机关和部分学者误读出了身份性;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客体角度构建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则采主体立法模式,构建三种土地经营权,其合理性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出台后,学术研究的重点应转向其合目的性解释及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典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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