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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八期)成功举行
2019-03-10 09:32:34 本文共阅读:[]


2019年3月7日,由土地法制研究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课题组、“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主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八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任务(之五)——《土地管理法(一审稿)》修改意见学习研讨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8教109举行。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副院长高飞教授、耿卓教授及部分专职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研讨会。会议由高飞教授主持。

高飞教授首先介绍了“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的形式调整,从每位参会者依此发言、交流学习心得,改变为主讲人做主旨报告、与谈人评议与其他参会者发言,以更好地聚焦学习重点,提升研究能力。

本次学习研讨会由陈小君教授做题为“《土地管理法(一审稿)》修改意见”的主旨报告。陈小君教授从《第一财经》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报道切入,回顾了《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法的背景和内容,梳理了学界针对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系统性论述及具体制度研究,并着重对《土地管理法(一审稿)》从进步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评析。就进步而言,陈小君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一审稿)》把握了现实症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删除了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文,对与民事法律的协调有一定认知,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意识比较突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纠正为“集体建设用地”等,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就不足方面,陈小君教授分别从11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确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平等保护、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表述、将土地改良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删除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城市成片开发、增加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拆分审批的条款、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中城市和农村居民参与的程序性规定、避免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相混淆等。

在与谈阶段,耿卓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修法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密切相关;土地制度领域一直是改革推动立法,立法也应考虑深化改革;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在法律衔接联动方面有进步亦有不足;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应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实现联动,考虑以集体建设用地保障村民居住需求;应加强对建设用地收回制度的研究等。高飞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修订最本质的问题在于对公权力限制不够,应完善相关法律程序、明确法律责任;在《土地管理法》中强调平等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要给予其平等对待;三块地改革中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初衷是实验性立法,是否允许失败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政绩观。张保红教授结合具体条文发表了对《土地管理法(一审稿)》的看法。他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不必重复;征收的补偿标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避免地方既是征收主体又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者的利益冲突;在城市规划区可以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与宪法“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相冲突。

在其他参会者发言阶段,于凤瑞副教授从公共利益条款中成片开发的合理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正当性、如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力的行使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设定空间权等方面阐述了对《土地管理法(一审稿)》的学习体会。许英副教授亦从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则、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曹益凤博士针对《土地管理法(一审稿)》第62条规定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从宅基地取得采人均占地面积标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孙聪聪博士提出《土地管理法(一审稿)》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具有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过渡的阶段性特征,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有待实践探索和理论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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