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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08-27 13:57:07 本文共阅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办发〔2007〕50号
发布日期:2007-12-18 14:44:57
生效日期:2007-12-18 14:45: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的原则,做到即征即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实行权力和义务相统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征地时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及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一)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办法,共同筹集:政府承担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个人和村集体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补齐。
  (二)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缴费基数。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60周岁的,缴费年限为15年;女年满16-55周岁的,缴费年限为20年。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1周岁,缴费年限减1年,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上述养老保险费均一次性缴清。被部分征用土地的农民按照每次征地比例缴费。
  (三)建立储备金制度。政府每年按新征土地出让收入总额15%的比例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统筹账户,储备金进入储备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主体由同级财政实施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工作,每季度编制“养老金给付申报明细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保养老金的给付按时足额发放。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足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发放时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按照实际缴费的比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按补缴时当地缴费标准补足费用,足额领取养老金。
  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和村集体、个人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审核、确定、报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预算、审批、划拨;发改、审计、公安、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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