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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教授主持闭幕式并作总结
2010-07-18 00:00:00 本文共阅读:[]


王景新:这次会议经过一天的讨论,出席会议的有40多人,有10多人主题发言,还有评议人,会议讨论很充分。我感觉到这个会议得到了一些理论上的收获,尽管这些理论收获,不一定是大家的共识,但是至少为我们下一步研究提供了新的观察点和研究视角,我认为有9个方面:

(1)农村土地立法要高度重视中国传统土地文化,这个土地文化的影响,包括土地经济理论和土地经济政策传统,这是我们对习俗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同。

    (2)推进村庄建设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存在一个两难的选择,一般来说村庄建设推进力度大,对农民土地侵害也就越大,到底该怎么选择,我觉得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先于村庄建设的推进,反过来,推进村庄建设必须严防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要防止利用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侵犯农民的权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新闻报道,比如说浙江嘉兴利用农民的宅基地换小城镇的房屋,以地换房,给农民很多利益,我们反过来问真正获益的是农民还是政府。在土地流转当中,侵犯的农民利益是算不清楚的,我认为教授的研究很有意义,保护农民权益先于村庄建设。

    (3)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结构、边界、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尽管其它的观点受到了大家的批评和质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立法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4)三江源生态移民中,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我觉得应该把这个问题不仅应上升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而且应该上升到国家统一的高度来认识,不要给达赖集团以借口。

    (5)对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的“四省八县”农村流转制度和农地流转政策的调查,包括认知度的调查,制度运行的总体状况,各种流转方式的调查,影响因素,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调查是非常有价值的探索性研究,特别是自留地、自留山,过去关注的很少,在广东南方做调查,大家认为是私有的,因为自留地、自留山从土地改革后就开始留给农民,没有纳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是要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也没有纳入到生产资料,农民的宅基地、坟地是属于农村的生活资料,永不入社。我们在研究土地流转制度的时候,应该把视线扩大到承包地以外的土地流转,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方面,事实上法律在承包土地以外的制度上是缺失的,新的法律送审文本的限制也是很严格的。

    (6)承包土地经营权物权性越强,越便于土地流转。但是承包土地物权性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我认为这个话题非常有意义,这里也提到了集体土地的两个收益,即所有权的收益与使用权的收益,这个视角是我们在以后研究中予以关注的。

    (7)农村集体的首要功能是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并且为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以集体土地产权性质的界定是否应该考虑到这两个方面,我觉得这给我们也是一个提醒。

    (8)土地流转方式,刚才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我认为郭继教授的提法,大家对他的提法有一些质疑,大家争论的有两点,转让权不一定要废止,用不用只是选择的问题,我觉得土地流转方式的研究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一种深化,怎么流转,在制度上应该有具体的安排。

    (9)农村土地地役权的研究,提示我们应该关注土地权利结构问题。以上9个方面,也是大家可以产生共识的,有一些虽然有争论,但是大家可以进一步充分研究,使我们的研究和观察视角更全面。我感觉到这个会议讨论很深入,成效非常好,也很成功。

    最后,我代表两家主办单位和七家网络支持单位对各位专家、各位教授、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这次会议的具体承办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以及以高飞博士为领队的一批老师同学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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