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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青年沙龙”第十期:“《民法总则》适用研究和民法典编纂”在我校成功举办
2017-10-12 09:51:12 本文共阅读:[]


  

“民法典青年沙龙”第十期:“《民法总则》适用研究

  

和民法典编纂”在我校成功举办

  

2017930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和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承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法典青年沙龙”第十期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化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暨南大学、南方医科大学、肇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烟台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宁波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民族大学、海南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学术沙龙。此次沙龙共收录了11篇论文。

  

 

  

   930日上午,沙龙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9103丝纺讲堂拉开序幕。承办方和召集人致辞环节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高飞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分别致辞。高飞教授在致辞中对前辈学者的与会指导表示感谢,希望与会学者能够在发言中形成交锋,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王竹教授回顾了“民法典青年沙龙”前后十期的发展历程,指出沙龙成员是在民法典编纂和起草的历史机遇中成长起来的,希望沙龙能够为青年学者提供向民法典编纂进言献策和发展民法解释学的平台。

  

此次沙龙共分为四节。第一节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以“‘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为题,就《民法总则》的编纂思路和内容进行了细致梳理和精准评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做了精彩评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高飞教授以“农民集体主体地位的未来发展——以《民法总则》第99条的解读为基础”为题,就《民法总则》实施后农民集体主体地位的发展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教授、肇庆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许英副教授做了精彩评议。

  

  

第二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以“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公法人制度解读”为题,就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的“公法人”制度从法教义学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副教授做了精彩评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于凤瑞讲师以“民法典编纂中业主大会的主体定位”为题,就业主大会的主体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四川大学法学院徐铁英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郑志峰讲师做了精彩评议。              

    

  

   第三节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谢潇讲师以“论民法上的‘户’:性质斟酌及其法律适用”为题,就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细致分析,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王宽军院长、南方医科大学刘昂讲师分别从实践纠纷和理论前沿两个方面做了精彩评议;烟台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以“《民法总则》中几个‘似是而非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为题,就《民法总则》中若干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凇纶副教授做了精彩评议;上海政法学院王康教授以“民法典与工作场所中的基因正义——以对我国就业基因歧视司法样本的检讨为基础”为题,由“基因歧视第一案”引出对在民法典中构建基因平等条款的理论探讨,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陈永强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徐伟副教授做了精彩评议  

  

   

   

   

   

   

   

   

   

   

   

第四节由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常廷彬教授主持。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王天雁副教授以“论消费者私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为题,就将消费者私法纳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行路径做了主题发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刘洪华副教授、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王瑜讲师做了精彩评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石一峰讲师以“论《民法总则》第65条中的商事登记第三人效力”为题,就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商事登记第三人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陆剑副教授做了精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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