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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君|煌煌大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重器
2020-06-02 22:30:21 本文共阅读:[]


作者单位: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治要素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其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有着重要的关系。可以预见,民法典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将发挥重要历史贡献。

民法典私法方案之供给,丰富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

自新中国成立后,就如何组织国家内部诸方面运转,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展开了积极探索,依历史线索梳理,其形成了国家统治、国家管理与国家治理三大梯次方略主张。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保护与巩固新政权,国家治理成为此时国家生活主导组织方略,彼时重点任务是涤除残余压迫,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之后从1956年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道路,国家管理接替国家统治成为国家生活主要组织方略。再后是2013年至今,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管理开始向国家治理转型,确立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进目标。

回顾该历史演进脉络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家统治还是国家管理,均突出服从之意旨。然国家治理显著不同,其在保留合理服从要求前提下,为社会生活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自我管理因子,诸如行政权力收缩、行业组织培育、私营经济保护等。据此,政府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中演进为服务与维护的双重角色。由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国家内部生活组织方案过程中的必然进路。

国家治理现代化之“治”不仅是公共政治语境中与特殊政治政策相挂钩的“基层群众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等典型意义,相比而言,以平等主体间私人交往为主题的社会生活,无疑是当下及未来时期自治拓展的主要领域。当然,有学者指出:“私人自治并非不受国家法律影响的领域,而是存在于一个国家法律所给定的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自治自始即不可能与政治绝缘。”有鉴于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这一宏大政治布局下,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国民法典对于推动自治在我国广泛实现价值非凡。

观之漫长的世界历史发展,私法自治逐步占据了民法制度的核心位置。私法自治即指个人意志自我决定,强调私人事务独立处理。在民法领域内,除去行为能力不健全者外,民事主体通常是自己意志的唯一支配者。概言之,自治而非他治,此系民法的永恒精神。即便是合理的弱者保护始终只是私法自治的补充。依照民法所持逻辑,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便是不干涉其合理意志自由,因为只有民事主体自己才最可能知道究竟何种结果最契合自身利益需要,他们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任何外在替代选择,均存在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风险,除非其不具备作出自主决定的现实条件。民法对私法自治的坚定恪守,反映了民法对人之理性的最高信任。作为民法形式规范化表达,中国民法典将为私法自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全面落实提供重要助力,必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核心方案之一。

同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背景下推动私法自治的普及,其目的不在于消解国家权威。其根本目标在于充实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层次,丰富国家治理能力实践方式。因此,“以民法法典化为主线的民事立法进程深嵌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进程之中”。从私法方案供给角度审视,系把握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关联的直观起点。

5月24日,广东代表团在驻地举行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来源:南方日报)

民法典良法善治之立意,表达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远期目标

作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私法方案,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将触发若干积极效应,首先便是引领“良法善治”时代之崇高立意在实践中持续高扬。

对“良法善治”愿景的不懈追求,乃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远期目标,亦是其“内心动力”。“良法”与“善治”两个词并非简单的机械组合,其遵循了一定社会发展规律。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法律运行角度而言,良法并非可径直孕育善治,但“要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良法,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

民法典的出台将改变以往我国民法规范性文件零散分布的局面,增进民事法律制度形式和谐与内容妥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臻于至善。具体可从两方面释明:第一,民法典施行将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形式化完备,推进民事法律内部整合,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结构严谨;第二,民法典施行是我国民事法律一次重要更新,是在审慎把握社会生活未来趋势基础上进行的系统整合与前瞻性提升修订,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质量升华。受此助力,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即“众所周知,在谈到国家发展和治国理政时,法治都是首要的基本前提之一”。循此路径前行,民法典方得融入良法善治的演进洪流:民法典恰如一面旗帜,其高扬着党和人民对良法善治愿景的不懈追求,同时引领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过程中的法治立意。

民法典问题化解之规则,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土性思维

“虽然从整体来看,国家治理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共性,但是在不同国家的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无法‘通约’的部分”。有鉴于此,“本土性思维”理应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思路要义。一方面,民法典编纂不能闭门造车,须切实呈现中国对外开放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开放提供私法保障;另一方面,这部民法典承载重点更应指向对内改革。概言之,中国民法典虽主要追随大陆法系法典范式,但其中任何一项制度不仅产生于中国,同时也应服务于中国,立足本土性。此即意味着“中国问题意识”应是指导民法典编纂的主导意旨,其颁行及建立的裁判规则理应有助于中国社会中现实问题解决。一部成功的中国民法典必须恰当展现中国对内改革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私法指引。民法典编纂致力于中国本土问题解决的思路,与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走向完全契合。术业专攻,民法典系在更为具体的私法领域内,着眼于本国重大现实问题化解,由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在私法领域内有效实现。

本次民法典对诸多重大现实议题进行了回应,仅以物权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及合同编相关内容为典型作引介,借此管窥法典对当下中国实践的热切关注。

在总结农地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情况,民法典对物权法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对土地经营权内容作了规定,以体现 “三权分置”政策改革精神。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从“禁止”到解禁,用法治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不过,关于征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产权抵押问题,均涉及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关系,新物权编对此规定甚少,与国家治理两个现代化要求存有差距,期待民法典在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中能有所弥补和努力。

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编亦是中国民法典重点版块。为体现市场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同编除保留现行法中成熟与成功规则外,对合同效力、履行、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一般规则根据理论与实践发展作了增修。例如,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规范了电子交易系列行为;践行民法典总则绿色原则要求,提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据交易习惯,当事人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义务,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等;增加了实践中具典型意义的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循消费者屡遇“霸王条款”情况,拟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应注意的是,民法典未单设债法总则,故合同编实质上担当了债法总则重任,补充完善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具体规制等。这些能否与合同编其他制度在体系内容上契合,仍是民法典立法及其理论应予慎重思考的议题。

民法典人权保障之属性,承载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人本观

“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确立了以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民法调整对象,清晰表达了民法的人本性和主体性特质”。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全契合,承载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本观。

现代民法颇具“人之权利法”属性,从来皆以“人”为核心。其规范财产关系最终目的仍在于促进财产利益对民事主体的反馈,增进民事主体获得利益改善的机会。借助物权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保护民事主体财产静态安全,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借助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保护民事主体财产动态安全,实现“劳有所得”。对人身关系的调整,更呈现出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与关怀。借助人格权法保障民事主体生命安全、名誉评价、隐私维护、精神安宁等;借助身份法保护民事主体婚姻自由、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继承有序等。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中国民法典“人之权利法”属性必然聚焦于民生领域,凝结于人民福祉的增进。例如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新增人格权一编,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完善债务清偿规则,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体现着“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怀”:通过权利赋予与权利保护而为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提供制度支持;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给与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自由,为其追求向往的美好生活创造机会;通过保护民事主体权利,落实其权利行使内容,使其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免于非法侵害风险。民法典既以保障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为根本目标,又以权利赋予及权利保护作为达成此种目标的核心手段,故民法实乃“人之权利法”。其中,人既是民法制度的中心要素,又是民法权利的集合。

总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指引下,“相关法律制度的目标追求应牢牢定位在保障基本民生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上”。就此而言,新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可谓“排头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过程中,是推动人本逻辑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在日常生活实现的重要力量。

(全文转载自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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