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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治百年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系列报道八】向勇:中国土地法律的制度创新与理论贡献
2021-07-05 18:10:40 本文共阅读:[]


策划人语:

2021年6月5日,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七届“土地法治百年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红船起航地”嘉兴举行。凤凰网向全球华人直播百名专家学者共商中国土地法治大计之盛况,社会反响强烈,现推出系列学术报道,以飨读者。

一、土地法治百年的理论贡献

中国共产党土地法治百年,有制度创新,也有理论突破。制度创新韩老师已经讲的很清楚,我就重点讲讲理论突破,当时用的词是理论突围,陈老师说,这个过于悲观,我们还是有突破的。我仔细梳理一下,土地法治的理论突破,我们中国法学学者,是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的。我举一个例子,孟勤国老师有一个物权二元结构理论,这是对传统民法权能分离论和权利束理论的突破。孟老师的专著对权能分离论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批判,但是,他对权利束理论好象提的比较少,因此,很多人误认为,物权二元理论是权益束理论的翻版或中国化。为了揭开这个谜题,我阅读了霍菲尔德的论文,这个寒假,看了一个月,受了内伤,至今未愈,确实非常难懂。但是我发现,物权二元理论和权利束理论是不一样的。孟老师提出,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是一个平等的权利,二元,两个中心。这个理论可能是解释我们中国土地物权制度和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创性理论。因为我们在解释中国物权的时候,总是觉得所有权不像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像用益物权,用传统民法的理论解释不了,其实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在这个之上,有一个国家意志的支配,在国家意志下,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是平等的。要深刻理解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必须要跟霍菲尔德的权利束理论,跟大陆法系的权能分离理论进行比较才有可能。

【“土地法治百年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系列报道八】向勇:中国土地法律的制度创新与理论贡献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话语贡献

集体所有权是一个功能性概念,解释功能性概念,不能按照拉伦茨的套路来,就是不能说先解释文义,文义有争议,再解释体系。作为功能性概念,要一开始就解释它的立法意旨,到底这个规范意旨是什么?立法者赋予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怎样的功能和目的?我们长期以来陷入一个怪圈,总是从文义开始。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字面上的所有权。在不同的阶段,集体所有权有不同的阶段性立法意旨。在人民公社时期,其立法意旨就是要为新中国的工业提供原始积累,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承担了这样一个政治功能,所以农民分得收益必然相对较少。第二个阶段,城镇化阶段,同样需要农民继续做出牺牲,我们需要大量的土地去建设城市、优先发展城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又肩负了城市化的政治任务。当我们的城市化任务基本完成,到了乡村振兴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意旨变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要让全体农民共同富裕取得显著的进步,在这样一个立法意旨下,我们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再是过去的耕作权、管理权,已经变成了一个共享权,即农民的共同富裕权。首先要让农民富裕起来,而且这个富裕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加持,国家行政权力,要全力以赴用国家意志来反哺农民,让他们实现共同富裕。农民在前两个阶段,在集体土地利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放在历史长河上看是可以实现平衡的。到了共同富裕阶段,农民会在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的立法意旨指引下,走向共同富裕。

三、《民法典》集体土地法律的制度贡献

中国《民法典》的土地法律制度,是有贡献的,其中最大的贡献是261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个是其他国家没有的。韩松老师的《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这个经典作品我反复看,韩老师解释集体成员,成员集体,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我觉得这个是我们《民法典》一个非常重大的贡献。到现在为止,我们紧跟韩松老师步伐的成果不多,应该形成一整套对我国《民法典》条文的解释话语体系。这个贡献非常大,但是还没有把它提炼出来。

四、《民法典》宅基地制度立法的遗憾与展望

我赞同陈小君老师的判断,《民法典》编纂的时候胆子太小,《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时候,把宅基地的条文已经写了很多的内容进去,比如说62条第二款,一户一居,还有62条第六款,有偿退出、盘活利用等等,这些鲜活的宅基地市场化配置的法律机制,在我们《民法典》里看不到,在《土地管理法》里。我们要实现共同富裕,市场化配置是根本路径,《土地管理法》都写进了盘活利用、有偿退出,为什么《民法典》不能对宅基地使用权这块做出更多的法律规范?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大的遗憾。

我是从2008年开始研究宅基地,下去调研以后,我就发现生活中的宅基地权利和法律中的宅基地权利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对宋志红老师的实证研究非常崇拜,她对全国各地的宅基地改革制度做了一个全面的梳理,类型化的整理,非常好。当然我与现在学界主流观点不太一样,我赞成宅基地三权分置。学界听到三权的时候觉得有点懵,因为在大陆法系里一物三权是极其罕见的现象。我的观点是,宅基地三权分置不等于三权结构,依然是二权结构。一个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是公法类型的二元结构。第二,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是一个私法类型的二元结构。我把它概括为两类两权结构。这样处理以后,和现行法没有任何的冲突,和中央的政策完全吻合。有谁把我们的宅基地权利和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衔接起来的?我发现很少,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款和第六款已经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了制度通道,写的很清楚,一户一居、盘活利用、有偿退出。我们的三权分置,不是让农民一户一户的把宅基地流转到市场上,不是那个意思,是把存量宅基地集中起来,通过盘活利用方式,由集体统一去盘活利用,通过第62条第二款一户一居方式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把剩余部分流向市场,实现市场化配置,最终形成农民共同富裕的状态。(作者系嘉兴学院中国共同富裕研究院教授)

来源:凤凰网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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