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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积极推动开展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6-03-16 16:36:41 本文共阅读:[]


【编者按】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山东省获批6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和2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使广大农民可以大步迈向致富之路。

3月11日,武城县农乐合作社负责人吴君从该县农经局副局长林红昕手中接过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标志着农乐合作社成为全市首家获得该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市首张《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颁发,也标志着德州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的贷款模式正式启动。

据了解,早在2013年7月,武城县结合当时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了《武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积极推动开展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截至目前,武城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四家,累计办理贷款16笔,金额2000余万元。

 

但是,当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对于其抵押问题,《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明令禁止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我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相关的政策仅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质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这对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极大影响,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部分金融机构普遍担心,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的支持,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债权。

 

自去年12月份,这一做法有了法律依据。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山东省获批6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和2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其中,武城县入选国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系德州市唯一。“这个‘绿本本’让我们合作社融资贷款有了保障,坚定了我们对未来发展的信心。”11日,拿到证书的吴君高兴地说。

 

市农业局经管处处长张洪星介绍,《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相当于流转土地的“身份证”,这既解决了新型经营主体融资贷款缺抵押物的难题,也明确了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据悉,按照《武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6月前,武城县将创新推出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研究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细则。12月底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全县全面铺开。

来源: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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