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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大突破
2015-12-17 16:54:32 本文共阅读:[]


【农地法律网编者】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国有土地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开发,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城乡一体化大潮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必须显性化,必须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但又要避免国有土地开发出现的老问题。农村建设性土地包括国家征收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土地是农村不用于生产的土地,却是非常重要和有价值的土地,其改革不仅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牵涉到国家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因此,成为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成为唯一要求“试点”推进的改革。总体来看,本次农村综合改革对农村建设性土地有三大新突破。  缩小范围: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新突破  农村土地征收是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性质的部分土地,这一部分土地是国家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其他重要用途的土地,国家通过征收补偿把集体土地收归了国有,改变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对这一部分土地的改革的国家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本次农村改革对这一部分土地的突破在于缩小征地范围。缩小征收范围突破了忽视集体权益的局限,限制了国家农村土地的征收权。缩小国家征收的范围,其实就扩大了农村土地征收创新的空间。因为城镇化还要继续推进,工业化也在加速发展,用地的刚性并没有改变,而缩小国家征收范围,就意味着要开辟其他的渠道满足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要求。具体来说,本次农村土地改革的创新在于: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不征收的尽量不要征收,能用其他方法取得的尽量不要使用征收的方法,这就不排除扩大其他集体的土地开发形式,比如通过市场化购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二是规范征收程序,在程序上限制乱征收,保证征收的有序性和合法性。三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有益于提高农民个人收益。特别是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就是尽量让农民分享农地被征收后的成果。如安排工作、入股分红等等。因此,缩小征地范围不能简单解读为国家少征收农村土地或节约土地,要发展肯定需要土地,关键是需要的途径和渠道的创新。(中国农地法律网)来源:学习时报                             来源日期: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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