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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2015-09-15 17:54:26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据国家农业部门统计,现在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8亿亩,占全部农户承包耕地合同面积的28.8%;流转土地农户将近600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6%。从我省情况来看,累计流转土地面积已经超过6507万亩,约占农村土地承包面积的50%;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6990万亩,已占到全省耕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优化了农村生产要素配置,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也促进了农民增收。

 

一、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改革之后,农业生产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进行。传统的普通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其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土地规模狭小、经营分散,严重影响着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农机装备的广泛应用,制约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近年来,农地流转不断加快,土地经营规模日益扩大,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科学化、水利化程度和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是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大中型农业机械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大中型农业机械的使用,一方面解决了普通农户使用“小四轮”拖拉机造成土壤板结、犁底层上移、土壤蓄水透气等理化性质变差的弊端,通过深耕深翻,改善了土壤结构,有利于土地积蓄水分和养分,使农作物更好的生长,提高了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另一方面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作业质量,实现农作物高产稳产,尤其是大型农机具的连片作业,农业机械作业成本明显降低,大大提高了耕作效率。目前,我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了90%,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成为龙江特色和全国亮点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目前已经达到1161个,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500万亩,社均自主经营土地面积1.3万亩。同时,现代农机合作社还为农民代耕、代服、委托经营土地面积达4000多万亩。

 

二是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先进农业技术的应用与推广,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科技化水平。先进农业技术的应用与推广,需要以一定的农地经营规模为基础和条件。进行规模化经营的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多是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且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的高素质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他们更加注重选用优良农作物品种,采用先进的耕作制度、栽培方法和田间管理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农民联合和企业化经营,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良种技术、节水灌溉、精量播种、测土施肥、保护性耕作、田间管理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先进适宜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显著地提高了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同时改善了农产品的品质。

 

三是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出水平。农地流转使农村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得到了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据省统计局测算,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通过农地流转拉动粮食增产8%,农机合作社拉动粮食增产15%~20%;规模经营地块粮食单产比农户分散经营高10%以上。因此,在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作用下,通过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我省和全国一样,实现了粮食产量的“十一连增”。2014年,我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248.4亿斤,比去年增加47.6亿斤,总产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增产数量占全国增量的近二分之一,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农地流转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农户经营规模小、剩余劳动时间多是造成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的两个主要原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扩大了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促进了农民充分就业,因而显著地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不同的农地流转方式对于流转双方收入增长的作用机理和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农地转出户,虽然转出土地减少了农业经营性收入,但由于增加了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而使家庭总收入增加。转出土地增加农户总收入的来源,一是土地承包户通过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转出农地,直接获得土地租金收入,这是通过农地产权的财产化而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土地承包户通过带地入社、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转出农地,获得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土地实际经营者给予的土地分红收入,这也是一种土地财产性收入。如果农户带土地加入农机合作社,还可以获得国投资金量化到社员身上的资金分红收入,这是带有国家财政补贴性质的转移性收入。三是农户转出农地后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就地或转移到城镇从事非农劳动,务工经商,获得工资性收入。以带地入社、以地入股形式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还能以社员或股东身份在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打工。从农民收入构成变化来看,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对于农地转入者,主要是通过农地流转扩大其土地经营规模,从而增加了经营性收入。总体上,农地转入分为普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转入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大规模集中转入两种模式。对于前者,转入土地增加农户经营性收入的机理,主要是由于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增加了农产品的产出总量,增加了总销售收入,即通过增产实现增收。在这种流转模式下,转入土地者的收入增加部分来自于农地转出户减少的土地经营性收入,这是农地流转双方之间的一种经营性收入转移。此时,土地产出率一般没有变化,但转入土地者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其投资收益率因土地转入费用增加反而下降了。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大规模集中转入模式,又分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两种具体模式。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转入土地后,除了因土地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农产品产出总量外,还会通过使用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和更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而增加总产出量,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又提高了土地产出率。特别是土地产出率的提高,使新型经营主体创造了比普通农户自己经营土地更多的增加价值。也就是说,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收入的增加,既有农地转出户转移的土地经营性收入,又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新创造的产出价值而增加的收入。同时,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还可以通过集中购销,降低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销售价格,获得规模效益。总之,与普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转入模式不同,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基础上,既增加了经营总收入,也提高了投资收益率。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作为农地转入者,在直接增加自身收入的同时,有助于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可使土地转出户获得更高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可使社员和土地入股者获得股份分红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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