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传媒观察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时评 >> 传媒观察 >> 正文

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009-01-02 21:42:03 本文共阅读:[]


     我国独创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对推动我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的形势,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力图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制度。
  哪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仲裁
  [背景]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这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草案规定]草案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仲裁机构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如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季节性。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由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理由。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受仲裁机构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交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怎样保证仲裁公正及时有效
  [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草案对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和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仲裁庭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依法回避。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鉴定。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在裁决前作出先行裁定,责令当事人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哄抢农产品、阻挠耕种收获等破坏性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庭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
  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背景]为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明确建立仲裁员制度,并详细规定了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的标准、仲裁工作经费来源等。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行为的,终身不得再担任仲裁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重视运用调解化解纠纷
  [背景]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草案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进入仲裁程序后,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纠纷,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要尽量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背景]普通民商事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裁决以后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除非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为了给农民多一条解决纠纷的渠道,草案完善了裁决执行制度,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证明裁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