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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8-12-26 21:33:17 本文共阅读:[]


       中广网北京1222消息(记者张华杰 冯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1222号)上午开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现有的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都比较原则,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规范、裁决执行不及时等问题。本次常委会首次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确保仲裁的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捷。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的独创,我国有效解决纠纷,仲裁制度必须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为此,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样实行“一裁终局”。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证明裁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

 

        按照仲裁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以当事人的书面协议为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想让农民事先签订仲裁协议不太现实,纠纷发生后更难以达成仲裁协议。因此,草案规定,只要发生纠纷,双方当中任意一方提出,就可依法申请仲裁。

 

        草案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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