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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
2008-11-02 10:47:25 本文共阅读:[]


    前几天,两位乡下的亲戚分别打电话来,要我前去给他们“断案”。这两位亲戚是亲兄弟,近来吵得不可开交,且还动起手来。
  故事还得从头说起。那是2003年冬,乡下亲戚中的老大对老二说,我们孩子外出打工,田做不过来,给2亩田让你们做,农业税等负担由你们老二家代交;因为有媳妇进门添人进口,老二也就二话没说。谁知,去冬今春,当地政府新辟的“工业园区”将我这两位亲戚的所有承包田都圈了进去,且每亩地都有相当可观的征地补偿。接下来,矛盾的焦点就在那2亩田的征地补偿上。老大说“田本是我的”,老二说“这几年的农业税都是我家交的,田现在又在我手里”。这事闹到行政村,“清官难断家务事”,至今那2亩田的1万多元征地补偿款还暂存在村上,他们叫我去,我又有什么能耐断个“孰是孰非”?
  其实,近些年来,我作为一家地方党报群工部的负责人,经常接待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来信来访”,且有的人为此将官司从县法院打到市法院,直至上诉到省人大常委会。
  这次,“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大亮点是“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原文是,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在我看来,“确权”是“流转”的前提。对于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自愿的基础上,“流转”必将是时代的大趋势。眼下,中央这个“决定”出台后,当务之急是“确权”。
  首先,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应确定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格式”或“统一版本”,其证件上的大印,起码是“省人民政府”,要讲究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二,每个乡镇设一“办事大厅”,便于农民们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此同时,无论是转包、出租,还是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也便于农民们前去办理“经营权流转”。当然,办这些证,应该都是不收费的。
  其三,还是以乡镇为单位,在“办事大厅”一旁另设一个“仲裁大厅”。有的人家遇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尽可能的就地调解、仲裁,谈不拢的,再上法院。
  总而言之,“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个“市场”的“建立健全”,不能没有“交易的场所”,更不能没有一套完整的“游戏规则”。
  安徽巢湖 张皖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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